(管理制度)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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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资质与资格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第四章 文件编制与审查第五章 质量管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

2、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本条例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建设工程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的活动。第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坚持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的原则,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安全实用、经济美观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从事工程建设

3、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鼓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人员创优创新,提高勘察设计水平。对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取得优秀成果的单位和个人,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评选,并予以表彰。第二章 资质与资格第七条 对从事建

4、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拟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第八条 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标准的规定,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取得建设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承担与其资质等级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以及相关的技术、咨询与管理服务。第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终止、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按照

5、有关规定到原发证机关注销资质证书或者重新申领资质证书。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名称、地址、注册资本金、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三十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条件发生变化的,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规定权限调整其资质等级或者注销其资质证书。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业务; (二)伪造、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或者证书专用章;(三)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名义承揽业务;(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四条 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

6、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活动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取得施工图审查资格后,方可在认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施工图审查业务。第十五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认定的业务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 (二)安排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审查; (三)未按照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 (四)出具虚假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五)从事施工图审查以外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其他咨询服务活动;(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六条 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制度。专业技术人

7、员执业资格注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第十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或者施工图审查机构;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或者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人员,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活动。禁止伪造、出借、转让、出卖注册执业证书或者注册执业专用章。第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年报、季报制度。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和季度统计报表,提供真实、准

8、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第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档案制度。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注册执业人员的基本情况、服务质量、不良从业行为等内容。第二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组织招标投标,择优选择承包方。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或者法律、法规

9、规定不需要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发包。禁止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发包给无资质证书和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或者个人。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方案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当以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为主要依据,并考虑投标人的业绩和信誉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投标报价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按废标处理。建设单位需要综合采用未中标的勘察、设计方案内容的,应当征得该勘察、设计方案投标人的同意,并向其支付使用费。使用费不得从中标企业的勘察、设计费中支出。第二十三条 对影响城市景观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标志性建

10、筑物、构筑物,以及重大的基础设施工程的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企业。大型或者技术复杂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可以发包给两个以上的勘察、设计企业,并选择其中一个企业为主体勘察、设计企业,负责项目的统筹和协调。第二十五条 民用住宅建设工程中的消防、人防、抗震设防、防雷、供排水、供电、燃气、供热、电视、通讯等专业设计,应当统一勘察、设计,统一出图,不得分别发包,不得实行行业或者部门垄断。第二十六条 承包整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总承包企业,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可以将所承包的勘察、设计中的部分专业

11、或者非主体业务,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企业;分包企业不得将业务再分包。分包企业对总承包企业负责,总承包企业对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所承包的全部勘察、设计业务转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承包企业,应当参照使用国家和省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承包企业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合同文本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承包企业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不得违反规定压低建设工程勘察费、设计费。第二十九条 省外、境外建设

12、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来本省承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应当到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第三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承发包活动。第四章 文件编制与审查 第三十一条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遵守土地管理、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城乡规划和抗震防灾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编制环境保护和节能设计专篇,采用先进的设计理念和技术,提高环保水平,降低能源消耗和建设成本。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设计,应当包含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和节能监测系统。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城镇住宅建筑和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应

13、当按照规定安装太阳能光热利用系统,并与建筑进行一体化同步设计。鼓励建筑与装饰装修同步设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销售的商品住宅进行建筑与装饰装修一体化设计、施工。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编制,一般按照初步勘察、详细勘察两个阶段进行。工程规模较小,地质情况、工程结构简单的,可以适当合并。初步勘察文件应当满足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选址、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要求;详细勘察文件应当满足岩土治理、施工图编制和工程施工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一般按照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进行。属于小型建设工程范围的,可以适当合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方案设计文件应当

14、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勘察、设计标准、规范、规程; (二)符合勘察、设计合同约定;(三)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签字;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人签字; (五)加盖单位资质证书专用章、注册人员执业专用章;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将该文件送具备工程勘察审查资

15、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勘察文件未经审查通过或者无勘察文件依据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不得进行工程设计。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其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规模,分别向省或者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 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单位的申请书; (二)经审查合格的建设工程勘察文件; (三)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四)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五)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 超限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学校、幼儿园、医院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超限建筑工程和学校、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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