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一次性筷子产品质量广西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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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0年一次性筷子产品质量广西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一次性筷子产品质量广西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一次性木筷和一次性竹筷。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附则。2 产品分类本细则规定的一次性筷子只包括木筷和竹筷。木筷:以木质为材料,经过加工而成的一次性筷子。竹筷:以原竹为材料,经过加工而成的一次性竹筷。本细则不包括除木筷、竹筷一次性筷子以外其他材质加工所成的一次性筷子。3 术语和定义本细则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4 检验依据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

2、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GB/T 19790.1-2005 一次性筷子 第1部分:木筷GB/T 19790.2-2005 一次性筷子第2部分:竹筷GB/T 4789.3 -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GB/T 4789.4 -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T 4789.5- 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GB/T 4789.10-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T 4789.11-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GB/T 4789.15-2003

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T 5009.34-2003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经在全国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或备案有效期内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5 抽样5.1 抽样型号或规格应抽取同一原料、同一规格、同一工艺、同一批次的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作为抽查样品。如存在多种规格型号产品时,应优先抽取按强制性标准生产的产品;如存在产品执行标准性质相同时,应优先抽取生产/销售主导产品。5.2 抽样方法随机抽取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必须抽取带完整包装的样品,在送实验室检验过程中必须确保包装完整。原则上应在产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一个月之前抽取样品,

4、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产品根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样。生产企业抽样时,在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流通领域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样数量除满足表1的要求,还要满足以下要求: 一共抽取7份完整包装样品,每份样品最低不少于10双。所抽取样品中6份为检验样品,1份为复检用备用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检验样品、备用样品分别封样。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数量。 表1 抽样数量 单位:双批量最低取样量900050900013600012536001150000200150001600000300600001500 5.3注

5、意事项抽样人员应先在抽取的所有样品上分别签名(要确保签名部位对样品检测结果不产生影响),再对加贴封条前后样品进行拍照。样品加贴封条前,对样品签名部位、产品外观、产品铭牌/商标(如有时)、产品合格证等方面进行拍照,拍取的照片应能够清晰反映所抽样品的相关信息,如生产企业名称、生产地址、产品型号规格、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执行标准等信息内容。样品加贴封条后,再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进行拍照,拍取的照片应能够反映出样品加贴封条完好的全貌。照片由抽样人员传送至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时应将样品照片(样品签名部位、产品外观、产品铭牌/商标(如有时)、产品合格证以及加贴封条的样品等照片)纳入报告中

6、。5.4 样品处置抽样后,将所抽样品进行封样。样品由抽样人员监督包装,单独封装后,再进行最后封装并贴上封条,在封条上面应加盖抽样单位公章,并由双方人员签字。样品包装内至少应放一张产品合格证。检样和备样应分别签封,并在封条与样品处或样品外包装处进行骑缝签名。如样品标签上标明特殊储存或搬运要求,样品应按要求进行处置,同时应有相应影像记录。生产领域中检样和备样由抽样人员带回检验机构;流通领域中检样由抽样人员带回检验机构,备样封存在受检单位。 抽取的样品按运输条件进行包装,以保证在运送和保存时不受重压、潮湿、雨淋、暴晒或与油及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接触,同时应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5.5抽样单应按

7、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抽样单应有抽样人员签字和受检方负责人的签字。抽样人员必须在抽样单备注处注明该产品是一次性木筷或是一次性竹筷。6 检验要求6.1 检验项目本次抽查产品主要按产品材质进行分类,检验项目主要为卫生安全性,检验项目具体如表2表3所示。表2 一次性木筷的检验项目、标准及检验方法产品检验项目卫生标准检验方法1二氧化硫浸出量GB/T 19790.1-2005GB/T 19790.1-2005GB/T 5009.34-20032大肠菌群GB/T 19790.1-2005GB/T 4789.3 -20033沙门氏菌GB/T 19790.1-2005GB/T 4

8、789.4 -20034志贺氏菌GB/T 19790.1-2005GB/T 4789.5 -20035金黄色葡萄球菌GB/T 19790.1-2005GB/T 4789.10 -20036溶血性链球菌GB/T 19790.1-2005GB/T 4789.11 -20037霉菌GB/T 19790.1-2005GB/T 4789.15 -2003表3 一次性竹筷的检验项目、标准及检验方法产品检验项目卫生标准检验方法1二氧化硫浸出量GB/T 19790.2-2005GB/T 19790.2-2005GB/T 5009.34-20032大肠菌群GB/T 19790.2-2005GB/T 4789.3

9、 -20033沙门氏菌GB/T 19790.2-2005GB/T 4789.4 -20034志贺氏菌GB/T 19790.2-2005GB/T 4789.5 -20035金黄色葡萄球菌GB/T 19790.2-2005GB/T 4789.10 -20036溶血性链球菌GB/T 19790.2-2005GB/T 4789.11 -20037霉菌GB/T 19790.2-2005GB/T 4789.15 -20036.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6.2.1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且检验方法一致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

10、据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的检验项目时,应按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并判定。6.2.2数值修约应按相应的产品标准执行。7 综合判定原则7.1 当所检项目全部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表述为:依据桂市监函xxxxxx号文中2020年一次性筷子产品质量广西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对所抽样品的xx个项目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符合xx标准号国家标准名称要求。综合判定: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合格。 7.2 当所检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表述为:依据桂市监xxxxxx号文中20

11、20年一次性筷子产品质量广西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对所抽样品的xx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xx、xx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xx标准号国家标准名称要求。综合判定: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不合格。7.1.3 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但所检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要求,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表述为:“依据桂市监函xxxxxx号文中2020年一次性筷子产品质量广西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对所抽样品的xx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xx项目检验结果符合xx企业标准号(列出标准号)要求,但不符合xx标准(列出标准号)要求。综合判定: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检验符合xx标准号企业标准名称要求,不符合xx标准号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名称要求。”8 异议处理复检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8.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应能够证明检验结果的正确性。8.2 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原监督抽查通知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8.3 微生物检验项目不受理异议。9 附则本细则编制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本细则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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