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管理)八十六学年度第一学期第十五次行政会议修订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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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學 則八十六學年度第一學期第十五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八十七年二月十二日台(87)高(二)字第八七九三一六號函備查八十七年四月卅日第十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八十七年五月廿五日台(87)高(二)字第八七五四三一五號函備查八十七年十月廿二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八十八年一月廿日台(88)高(二)字第八八六九八號函備查八十八年十一月廿五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八十八年十二月廿九日台(88)高(二)字第八八一六四二八三號函備查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八十九年十一月卅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八十九年十二月廿八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九十年一月六日台(90)高(三)字第九二五六八號函備查九十年四月十二日台(90)高(二)字第九

2、五五五二號函備查九十一年四月廿五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九十一年五月廿三日台(91)高(二)字第九一六四三七八號函備查第一篇 總 則第 一條 本學則依據大學法、大學法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其他有關法令,斟酌實際需要訂定之。第 二條 本校處理學生入學、休學、復學、退學、轉系、轉學、暑修、校際選課及出國有關規定、成績考查、畢業等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學則之規定辦理。第 三條 本校於每學年之始,招收各學系一年級新生、在職專班學生及研究生;遇有缺額時得酌收大學部二、三年級轉學生,其招生辦法及簡章另訂之。本校另依規定得接受外國學生之申請,或分發之僑生及其他身分之學生。第四條本校學生對有關學籍事宜,須向

3、教育部請求或申述時,應報由學校核轉。第二篇大學部第一章入學第 五 條 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經本校入學考試錄取者,得入本校一年級肄業。第六條在大學肄業修畢一年級課程或二年級(含)以上肄業,經原校發給修業(轉學)證明書;大學畢業已服兵役期滿或無常備兵役義務,經原校發給畢業證書;專科學校或專修科畢業,經原校發給畢業證書;或其它符合同等學力資格,參加本校轉學考試錄取者,得轉入本校相當年級肄業。第七條三年制專科畢業在職人員,經本校入學考試錄取者,得入本校三年制專科畢業生在職班進修,應修畢業學分總數不得少於六十學分;二年制、三年制暨五年制專科畢業在職人員,經本校入

4、學考試錄取者,得入本校二年制在職專班進修,應修畢業學分總數不得少於七十二學分。前項以在職身分入學進修之學生,修業年限不得少於兩年,因未修或已修不及格須重(補)修課程者,得延長修業年限至多兩年。經延長修業年限屆滿而仍未修足應修之科目與學分者,即予退學。第 八條經錄取之新生及轉學生,應於規定日期親自來校辦理入學手續,逾期不到者,取消其入學資格。第九條新生因重病、應徵召服兵役或其他特殊事故,不能按時入學時,應於註冊截止前,檢具相關證明向教務處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一年(應徵召服兵役者,應檢同徵集令影本申請延長保留入學資格期限,俟服役期滿,檢同退伍令及時申請復學)。申請保留入學資格,毋須繳納任何費用。轉學生

5、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第十條學生入學,應依規定繳驗入學證件,否則不准入學。所繳證件,如有偽造、變造、記載不實等情事或入學考試舞弊者,經查明屬實,即開除學籍,除由學校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外,不發給任何證件。畢業後始發覺者,除勒令繳銷其畢業證書外,並公告取消其畢業資格。第 十一 條 役男學生入學應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申請緩徵作業程序及專科以上學校學生申請儘後召集作業程序申辦緩徵或儘後召集。第二章繳費、註冊、選課第 十二 條學生於每學期始業前,應於規定期限內繳納各項費用。除應退學者外,繳交學雜費即視同完成註冊。逾期未繳費者,除已具函請准延緩註冊或報准休學外,即令退學。延緩註冊最長以兩星期為限;奉准出

6、國留學者,依核准名單得由各系所協助辦理註冊選課事宜。第 十三 條學生選課,須依照本校選課辦法規定辦理,其必修、選修及重(補)修課程,上課時間不得互相衝突。申請加、退選者,須於規定時間內辦理之,逾期不予受理,學生未按規定辦理者,其自行加修科目成績、學分概不承認,其自行停修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學生選修其他大學校院課程,依本校校際選課作業辦法辦理。本校因特殊科目聘請教師困難,或基礎科目及應屆畢業生須補修或重修者,得利用暑期開班授課實施辦法辦理之。前述本校學生選課辦法、校際選課作業辦法暨暑期開班授課實施辦法均另訂之,並報部備查。第三章缺課、曠課第 十四 條學生經准假而缺席者為缺課,未經請假或請假不准而

7、缺席者為曠課,曠課一小時以缺課二小時計算。學生請假辦法另訂之。第 十五 條 學生於某一科目缺課時數(含公、事、病假及曠課等)達該科目全學期上課時數三分之一時,該科目予以扣考。第 十六 條 學生於一學期中曠課時數累積達四十五小時者,應令退學。第四章修業年限、學分、成績第 十七 條本校採用學年學分制,各學系修業年限均為四年,應修學分總數,不得少於一二八學分,惟各系視實際需要,得經教務會議通過後,酌予提高。學生修業期滿,經修滿各學系規定畢業所需之必修及選修科目學分及各學期操行成績均及格者,准予畢業。因未修或已修不及格須重(補)修者,得延長修業年限至多兩年。經延長修業年限屆滿而仍未修足應修之科目與學分

8、者,即予退學。第 十八 條本校各學系學生修習學分數,第一至第三學年每學期不得少於十六學分,第四學年每學期不得少於八學分。第 十九 條 轉學生轉入本校後,必須修畢轉入學系各年級規定應修之科目與學分。其轉入本校以前在原校已修及格之科目,得依本校抵免學分辦法規定,申請抵免,並得提高編級。但自轉入年級起,每學期至少應修學分數,不得減少。學生抵免學分辦法另訂之。第 二十 條本校學生成績分為學業(包括實習)、操行等二種,學生學業成績之評定,一律採百分制,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操行成績之評定採五等第記分法,丙等為及格。學生成績如有需要,得採等第記分法。等第記分法與百分記分法及G.P.A.記分法對照表

9、如下:等第記分法 百分記分法 G.P.A.甲等(A) 八十至一百分 乙等(B) 七十至七十九分 丙等(C) 六十至六十九分 丁等(D) 五十至五十九分 戊等(E) 四十九分以下 第二十一條學生操行成績之評定依本校學生輔導與獎懲要點辦理。第二十二條本校各系課程,除體育、軍訓、服務教育別有規定外,均按學分計算,凡每週授課一小時,滿一學期成績及格者,給一學分。各項實習學分計算辦法,另行規定。前項體育、軍訓屬共同必修科目者不計學分,選修科目每週授課二小時,滿一學期成績及格,核給一學分。凡全學年之課程,如僅修一學期者,已及格之學分不得列入畢業學分內計算;同一課程重複修讀多次,僅承認其一次及格成績之學分為

10、畢業學分。第二十三條 學生學業成績之考查,應明確區分平時成績及期末成績,其考核項目及方式如下:一、平時成績:包括出席率、課堂參與、日常考查、期中考試等。二、期末成績:包括學期報告、實習成果、實驗成果、期末考試等。第二十四條學生學業成績之評定,由授課教師依授課事實需要,參酌前條規定,自行訂定所授科目之平時與期末成績考核項目、方式及百分比率,並於開學初向學生宣布或公告或於教師授課綱要中載明之。學生學期成績經教師評定覆核無誤後,依規定時間於網路上登錄傳送教務處;授課教師學期成績計算原始憑證應妥為保留,以備學生查詢。第二十五條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及畢業成績計算方法如下:一、以科目之學分,乘該科目所得之成績

11、分數為積分。二、所修各科目學分之總數為學分數總和。三、各科目積分之總數為成績積分總和。四、學期修習學分數總和除成績積分總和,為學期學業平均成績。五、學期學業平均成績之計算,包括不及格科目在內,但不含暑修學分及成績。六、各學期(含暑修)修習學分數總和除成績積分總和,為學業平均成績。七、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畢業生之學業平均成績,為其畢業成績。學生畢業成績之G.P.A.計算方式為:各科學分數與其G.P.乘積之總和除以總修習學分數。第二十六條學生各項考試,其無故曠考之科目,該次考試成績以零分計算。扣考科目之學期成績,以零分計算。學生報告應於任課教師指定期限內繳交,否則該次成績,以零分計算。第二十七條 學

12、生各項成績,經任課教師評定送教務處後不得更改。學生如對成績有所懷疑,須於收到成績通知單一週內,以書面向教務處提出查詢。其屬教師失誤致有遺漏或錯誤須更正成績者,應由任課教師以書面方式說明錯誤原因,並檢附學期成績計算原始憑證或其他有關資料向教務處提出,由教務處提報教務會議通過者方得更改。前項成績更正,應由授課教師至遲於次學期開學後二週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成績更正案涉及退學時,至遲應於開學二週內完成更正。第二十八條補考、重修:一、學生在學期考試期間內,因重病或特別事故經請假核准者,准予補考,請假補考於學期考後二週內舉行,以一次為限。在規定補考期間內,未參加考試者,概以曠考論。二、學生修習科目,學期

13、成績不及格者,均不予補考,必修科目,應令重修。三、各項實習成績,以各該項實習之平日成績累積計算,不及格者不給學分,應令重修。因請假補考科目,各科補考成績六十分以上部份打八折計算,再與平時或期中(末)合併計算為該科學期成績。第二十九條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者,應令退學。第 三十 條 僑生、外國學生、海外回國升學之蒙藏生、原住民族籍學生、領有殘障手冊之視障、聽障、語言障礙及多重障礙學生、派外人員子女學生及符合規定之運動績優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三分之二者,應令退學。第三十一條學生學期修習科目除共同必修之體育、軍訓外,在九

14、學分(含)以下者,得不受本學則第二十九、三十條之限制。第三十二條 本校學生入學、轉學考試試卷及在校生學期考試試卷應妥為保管一年;學年各項成績,應妥為登錄,並永久保存;教師評定之成績紀錄,保存至學生畢業為止。第五章轉系(組)、輔系、雙主修第三十三條學生於第二學年開始以前得申請轉系(組)。其於第三學年開始以前申請者,得轉入性質相近學系(組)三年級,或性質不同學系(組)二年級肄業。其因特殊原因,於第四學年開始以前申請者,得轉入性質相近學系(組)或輔系(組)三年級肄業。學生轉系辦法另訂之。第三十四條 轉系(組)以一次為限,並須修滿轉入學系規定之科目及學分數,方得畢業。經核准轉系(組)者,不得再請求轉入

15、他系(組)或回原系(組)。降級轉系者,其在二系重複修習之年限,不列入轉入學系之最高修業年限併計。第三十五條本校日間部及第二部肄業生,得相互轉系(組)。第三十六條 本校學生符合各學系設置輔系所列之條件者,得自二年級起至四年級止加修輔系。但以一次為限。輔系課程以各學系必修科目表為準。選修輔系學生,至少應修畢輔系所規定之專業(門)必修科目二十學分。加修輔系之學生經延長修業年限二年屆滿,已修畢本系應修科目與學分,而未修畢輔系應修科目與學分者,應放棄輔系而以本學系畢業。學生修讀輔系辦法另訂之,並報部核備。第三十七條本校學生符合各學系修讀雙主修所列之條件者,得自二年級起至最高修業年級(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選擇與本學系性質不同學系為加修學系,以取得雙主修。但以一次為限。修讀雙主修之學生,除應修滿本學系應修科目與學分外,並應修畢另一主修學系全部專業(門)必修科目與學分,且不得少於四十學分,始可取得雙主修資格。修讀雙主修之學生,經延長修業年限二年屆滿,已修畢本學系應修科目與學分,而未修畢另一主修學系應修科目與學分者,得再申請延長修業年限一學年,若仍未能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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