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段波历年民法真题要点概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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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历年真题命题要点小结001以下要点根据03334、04301、05358、08351、09301整理而成1.支配权对应不作为义务,请求权对应作为和不作为义务2.支配权可以表意行为行使也可以事实行为行使,形成权只能以表意行为行使3.形成权可以明示行使,也可以默示行使4.撤销权原则上诉讼行使,例外通知行使(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和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撤销权可以通知行使)5.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6.除斥期间可以法定,也可以约定7.以物权为代表的绝对权具有排他性,以债权为代表的相对权不具有排他性8.对人身权的侵害所产生的侵权之债仍然是财产权,不是人身权历年真题命题要点小结0

2、02以下要点根据08(川)302及段波老师民法讲义整理而成1.所有的自然人,权利能力都相同;不同的法人,权利能力不同;2.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同时取得;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取得。3.凡以自然人的天然性质为前提,而为自然人专属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法人都不能享有4.凡以自然人的肉体和心理要素为客体的权利,法人无从享有5.自然人享有完整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法人享有财产权和有限的人格权(名誉权、荣誉权和名称权),法人不享有身份权。6.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设立登记,终于注销登记历年真题命题要点小结003个人合伙的考点概括及其与合伙企业法的比较以下要点根据0

3、2/3/11 、04/3/02、09/3/02整理而成1.个人合伙不要求书面合伙协议,但合伙企业必须有书面合伙协议(民通意见50条、合伙企业法第4条)2.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个人合伙的)合伙人(民通意见第46条)。此条的精神在合伙企业法中得到了延续,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也可以以劳务出资;也可以将合伙事务委托给部分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不参加合伙企业经营;而且合伙人不得约定盈亏全部由部分合伙人承担。3.个人合伙和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按照对外连带,对内按份的规则清偿,在

4、个人合伙中,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则不存在过错合伙人多承担责任的规定4.个人合伙的合伙人退伙后,仍然要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企业中,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历年真题命题要点小结004民事法律关系小结以下要点根据08/3/01整理而成1.民事法律关系既可以当事人自主设立,也可以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2.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包括国家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既包括不作为,也包括作为4.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既可以由法律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自主约定历年真题命

5、题要点小结005好意施惠关系小结以下要点根据06/3/01,10/3/01,05/3/22整理而成1.请客吃饭不被法律调整,但劝酒过度(有过错)构成侵权;2.相约游泳不被法律调整,同伴抽筋淹死(无过错)不承担责任;3.夫妻忠实义务为法定义务,夫妻以此为约定受法律保护;4.无偿带路为好意施惠关系,有偿带路为法律关系;5.相约火车叫醒为好意施惠关系,睡过站不承担法律责任。历年真题命题要点小结006宣告死亡部分历年真题已经考过和没考过的重要考点整理构成要件法定期间02/3/85 利害关系人09/3/51 法院判决法律后果民事后果 冲突处理08/3/93 中断时效死去活来婚姻关系03/3/09 08/

6、3/93 09/3/51 收养关系08/3/93 财产返还06/3/02 08/3/93 09/3/51损害赔偿结论:1.死去活来的财产返还和婚姻恢复是重点,重者恒重2.死亡宣告中申请主体的顺序问题和法律后果中的诉讼时效中断还没有被考查,要重视3.期间的问题以及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对比是还没有考透的点,还会继续深入考查。条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时间2年4年; 2年(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公告期3个月1年; 3个月(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申请主体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

7、关系的人(无先后顺序)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前一顺序没有申请,后一顺序不得申请)。宣告效力构成离婚的法定事由;指定财产代管人发生和自然死亡相同的效果被宣告死亡人在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可以中断时效历年民法真题要点概括007意思表示小结根据08/3/07,“假一罚十”的殿堂告示为单方允诺;根据12/2/05,悬赏广告为单方允诺。根据05/3/01,教授卖书之签字簿为卖书要约,学生误以为签到簿而签字不构成买书的承诺。前者有意

8、思表示,后者没有,二者不能达成意思表示的一致,因而也不存在重大误解;根据07/3/01,酒店房间内附有标价单的酒水为出售的意思表示,房客误以为是赠与而饮用之属于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二者构成重大误解。根据07/3/51,不论以何种方式(日记、自动售货机投币、寻物启事等),只要将设立、变更和消灭民事权利义务的意图表达于外,即构成意思表示;如表达的是请客吃饭、相约购物、同看电影等情谊意图,则不构成意思表示。历民法真题要点概括008两类容易混淆的撤销权考题中,有两个撤销权容易混淆,分别是合同法54条规定的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和合同法74条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区别之一在于其适用条件,合同法54条规定的可

9、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法定事由,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之一。在02/3/36中,林男将其名下房产转让给他弟弟的行为并不满足合同法54条的法定事由,因而不属于可撤销行为。但是,林男无偿转让房产的行为伤害到了抚养费请求权人(林男之子)的利益,因而满足了合同法74条所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可适用74条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该题D项)。区别之二为撤销权的行使主体,54条的撤销权只能由合同当事人主张,而74条的撤销权则只能由受到伤害的债权人来主张。区别之三为除斥期间,54条的撤销权除斥期间为一年;74条的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同为一年,但有五年的最长期间的限制。

10、区别之四在于,54条所规定的撤销权为毫无争议的形成权,74条的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则素有争议。05年的官方解析将债权人撤销权认定为一种综合性权利,但08年的官方解析又将其认定为属于形成权。我们建议根据新答案优于旧答案的规定,以08年官方解析的观点为准,即认定债权人撤销权也属于形成权。二者还有一个共同点为,在撤销权行使之前,合同都是有效的合同。相关真题(答案AD)2002年卷3第36题李女与林男离婚后,双方所生的孩子判给了李。李将孩子由姓林改为姓李,林一气之下停止支付原定每半年给的三千元抚养费。李代理孩子诉请法院打赢官司时,才发现林男早有准备,已将名下的房屋过户送给了他弟弟,现既无职业又无收入,无

11、财产可供执行。现问,林将房屋赠与其弟的行为是否有效?A是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B是无效民事行为 C是可撤销民事行为D经李代理孩子行使撤销权后,林的赠与行为才无效(另一道类似题目为06年卷三51题)历民法真题要点概括009无效合同总结(上)2010年卷3第59题建设工程的全部转包、肢解分包和再分包合同无效,经发包人同意后的部分非主体工程的分包是有效的2011年卷3第2题无论生前死后,父母捐献其未成年子女器官的行为一律无效2003年卷3第6题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2005年卷3第9题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2007年卷3

12、第2题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合同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历民法真题要点概括010无效合同总结(中)2012年卷3第3题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2012年卷3第3题无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单方行为和合同行为都是无效的(纯获利益行为、小型化、定型化行为除外)2012年卷3第52题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如购房时的阴阳合同)以及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如代孕合同)都是无效合同2008年卷3第95题房屋买卖合同为负担行为,无需公示,不因未办理登记而无效2008年(延期)卷3第10题无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单方行为(如抛弃)无效,其他人不能先占取得所有权。历民法

13、真题要点概括011无效合同总结(下)2002年卷3第3题租赁房屋转让时,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如果第三人已经与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承租人不得以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2011年卷3第58题)。物权法192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此处的不得转让限制的是物权处分而非债权合同,所以此处转让抵押物的买卖合同作为负担行为不受限制,该买卖合同不因此原因而无效。2006年卷3第9题物权法192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此处的不得转让限制的是物权处分而非债权合同,所以此处转让抵押物的买卖合同作为负担行为不受限制,该买卖合同不因此

14、原因而无效。2004年卷3第8题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但百分之二十以内的部分有效历民法真题要点概括012无效合同总结(补充)2011年卷3第86题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该约定不因违反相对性而无效(违约责任仍然由当事人承担)2006年卷3第62题虽然转包合同和违法分包合同无效,但如果工程合格,工程款应该被支持;如果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2011年卷3第15题委托开发

15、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当事人一方将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他人,或者以独占或者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应当认定该让与或者许可行为无效。(即普通使用许可合同有效,转让、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未经对方同意或追认无效)2008年(延期)卷3第62题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2008年(延期)卷3第10题无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除纯获利益行为和定型化、小型化行为之外,一律无效2005年卷3第61题,商标法第40条第3款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但备案并不影响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生效。历年民法真题要点概括013法人总结(上)根据以下真题总结法人考点(2005年卷3第51题;2006年卷3第3题;2007年卷3第52题;2008年(延期)卷3第2题;2008年卷3第2题;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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