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务中案外人执行异议与执行行为异的区别与适用 高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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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实务中案外人执行异议与执行行为异的区别与适用江本伟 律师前言本文的经验来源于如下13个执行程序:一个案外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执行异议之诉二审、四个执行行为异议,四个执行行为异议复议。因执行案件衍生出一个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一个行政诉讼。案外人执行异议与执行行为异议,虽然都属于执行程序,但其立法本意,适用程序却截然不同。实务操作中案情错综在复杂,二者往往你中有我,我中有你。面对错综复杂的案情,如何选择适用案外人执行异议或执行行为异议。在此愿与大家分享二三心得,以便交流学习,共同进步。 内 容关键词:案外人执行异议、执行行为异议、不停止执行、不得处分 本文首先以对比的形式,列明案外人

2、执行异议与执行行为异议的主要区别。文章最后,分享几点办理此类执行案件特别需要注意但又无法通过课本学到的实务操作经验。一、案外人执行异议与执行行为异议所依据的法条不同案外人执行异议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第227条,执行行为异议所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这个区别是二者最根本的区别,但对于很多第一次接触执行异议的人来说,很容易在这上面犯糊涂。很多人将案外人执行异议理解为225条+227条的总体,将对执行行为的异议与对执行标的的异议统称为执行异议。这是不对的,在法律上案外人执行异议与执行行为异议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分别受不同的法条调整。还有人虽然知道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执行异议属于不同的概念,但在

3、实务中难以确定到底是选择提案外人执行异议,还是提执行行为异议?实务中很多律师经常陷入,到底是因为执行行为错误导致执行标的错误,还是因为执行标的错误导致执行行为错误的循环逻辑里。实务中犯的很多错误,都是因为对法条的理解不够透彻,通过仔细研究民事诉讼法225条、227条以及其他相关的司法解释、答复,相信有助于提高大家的实务操作水平。 二、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与提起执行行为异议的主体不完全相同。提起执行行为异议的主体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的主体是案外人。仔细对比大家会发现,当事人显然不能包括案外人,利害关系人是与当事人并列提出的,因此利害关系人显然不包括当事人。但利害关系人却可以包括

4、案外人,而且利害关系人所涵盖的范围显然要比案外人大。因此,法律对提起执行异议的主体资格限制的更严格,其范围也更小。三、 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与提起执行行为异议的时效不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225条提起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案外人依据227条提起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因此,执行行为异议的提出时间一般是执行程序终结之前,特殊情况也可以在执行程序总结之后。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提出时间一般是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

5、之前,且无论如何不能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后提出。这里一定要注意区分“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与“执行程序终结”,如果不仔细研究法条,很热容易让人忽略二者的区别。民事诉法第257条明确规定了执行程序终结的适用条件。而执行标的执行终结的判断标准,法律虽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人民司法2016年11期),“执行标的执行终结”的时点,应以拍卖成交或抵债裁定送达给买受人或承受人之日为准。如法院未出具及送达上述裁定,即使成交款已支付,亦不构成“执行标的执行终结”。另外一个需要特别注意,也是很多律师在代理执行行为异议容易迷糊的问题:无论执行行为异议还是案外人执行异议程序中,针对同一执行行为或执行标

6、的,异议人只有一次提起相关异议的机会。如果异议人在相关异议程序中撤回异议申请或异议被驳回,将无权再次就该同一执行行为或执行标的提起相关异议。而且要求执行行为异议人就同一标的有多个异议事由要一并提出,不能在异议被驳回后以新事由再次提起异议。因此,异议人在提起相关异议程序时,一定要充分准备异议理由,不要遗漏更不要随意撤回异议,因针对同一行为和标的提起异议的机会只有一次。 四、不服案外人执行异议与不服执行行为异议的救济途径不同。执行行为异议裁定作出后,对该裁定不服的执行行为异议程序的当事人只能通过向上级法院复议的方式进行救济。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作出后,案外人执行异议程序的当事人应通过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7、进行救济。而且如果案外人执行异议程序的当事人,在裁定作出后认为元判决裁定错误的,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案外人来说其申请再审的时效起点不再是民事诉法第200条规定的起算点,该知识点在处理再审案件时,有时会帮到大忙,有机会将专门进行分享。五、案外人执行异议与执行行为异议所规范的客体不同执行行为异议针对的是执行行为本身,其目的是纠正执行程序中错误的执行行为,保护当事人或利害

8、人到底利益。案外人执行异议针对的是执行标的,其目的是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执行行为错误与执行标的无关,但一旦执行标的错误,则施加在该错误执行标的上的执行行为均不再具有合法性。六、案外人执行异议与执行行为异议对执行程序的影响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但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因此,无论是执行异议还是执行行为异议,在异议审查期间都以不停止执行为原则,除非一方提供担保。但

9、对于针对执行标的的执行异议,司法解释虽然规定不停止执行,但同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针对执行标的的执行异议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正在实施的处分措施应当停止。民事诉法同时规定,在案外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的十五天内,法院不得处分标的物,除非申请人提供担保。执行异议之诉期间法院不得处分执行标的,除非对方提供担保。因此针对标的的执行异议审查期间,法院虽然不停止执行措施,但亦不能处分标的物,除非对方提供担保。但对于执行行为异议,却并不受此限制,法院可依法处理标的物。 七、几点实务操作经验实务中我们应当根据案件事实选择诉讼策

10、略,但在存在多个选择时,律师必须从中选出最优的方案,并对该诉讼策略的走向作出大概的判断。比如,到底是诉讼行为错误导致执行标的错误,还是因为执行标的错误导致执行行为错误。此时律师就需要选择最有利当事人的诉讼策略,这种有利于当事人不光是经济利益上的有利,还必须是法律适用上的有利。在执行标的错误的情况下,当事人最迫切的显然是针对执行标的异议,但对于法院执行行为的异议亦应当注意。而且建议:不要将针对执行标的的异议与执行行为异议写在一个申请书里提出,而应该分别立案。虽然法律允许将二者写入一个申请书一并处理,但出于避免影响法官专注性,以及充分准备执行行为异议事由的实务考虑,建议将二者分别立案。并且建议先申

11、请案外人执行异议,根据事件进展选择何时提起执行行为异议。在写执行异议请求时,建议不要写诸如“请求提停止对的执行”或“终止对*的执行”。根据法律规定,在执行行为异议审查期间及复议期间,法院都不能停止执行。在案外人执行异议审查期间及执行异议之诉期间法院也不能停止执行,只是不能对标的物进行处分。因此针对执行行为错误的异议,其立法本意是对错误执行行为的纠正,因此其无法停止执行程序,更无法终止执行程序。而针对执行标的错误的案外人执行异议,其立法本意是阻止法院执行错误的执行标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一旦成立,法院首先裁定中止对该标的执行,该裁定一旦生效,将撤销对该标的的执行。因此,无论是案外人执行异议还是执行行

12、为异议,均而不能停止本案的执行程序,更不能终止本案的的执行程序。所以如果你提了这样的异议请求,就有点自己给自己挖坑的嫌疑。以上心得,如果有不足之处欢迎指正交流。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第225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第227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

13、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25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

14、干问题的解释 第10条、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71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正在实施的处分措施应当停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其异议,继续执行。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15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第316条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解除对该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措施。第465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经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 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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