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管理技能)宣城市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上传人:管****问 文档编号:125627475 上传时间:2020-03-18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63.5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领导管理技能)宣城市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文件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领导管理技能)宣城市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文件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领导管理技能)宣城市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文件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领导管理技能)宣城市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文件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领导管理技能)宣城市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文件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领导管理技能)宣城市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文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领导管理技能)宣城市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文件(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宣城市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文件宣效组20084号 关于印发一次投诉查实待岗暂行办法的通知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经市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现将一次投诉查实待岗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宣城市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2008年4月15日一次投诉查实待岗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一条 本暂行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

2、政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其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公共服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一次投诉查实待岗是指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被投诉举报,或被有关部门明查暗访发现、新闻媒体曝光,经调查核实,确属被投诉人责任的,尚未达到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程度的,给予待岗处理的制度。(一)在实施行政许可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擅自恢复或者变相恢复已经停止执行的行政许可项目的,或擅自设置行政许可项目和增设行政许可条件的;2、无行政许可实施权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3、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办结的;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3、许可不予受理、许可的;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6、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不依法以书面形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不予受理、许可需要书面告知理由而不书面告知的; 8、在办理项目过程中,不按规定程序办事,不实行一次告知或答复,造成申请人多次跑,反映较大的;9、强行要求服务对象接受中介服务或指定中介服务的; 10、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以权谋私,滥用

4、职权,越权执法,野蛮执法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或无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无法定和事实依据,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和帐目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滞留等强制措施的;4、扣押财物未给当事人开具扣押清单的;5、未按规定返还所扣押财物的;6、擅自使用或丢失、损毁所扣押财物的;7、违反规定到企业搞检查、考核、评比、达标活动;8、有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三)在实施以下税费征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擅自设立征收项目的; 2、不按法定范围、时限实施征收的; 3、不开具法定征收专用票据的; 4、擅自改变征收标准的;5、截留、挪用、私分征收款的;6、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

5、费的;7、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收费的;8、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9、其他违反征收规定的行为。(四)在执行廉洁从政和机关作风建设规定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接受服务对象钱物、代币购物券,或吃、拿、卡、要、敲诈勒索的;接受服务对象安排的旅游、玩乐等活动的;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宴请的;2、利用职务之便向项目投资者和建设单位强揽工程、强行供料及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的;3、向服务对象摊派、索要赞助或无偿占用其财物的; 4、强行向服务对象拉广告,违反规定摊派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的;5、强制服务对象接受不必要的指定服务,从中牟利的; 6、违反规定要求服务对象报销各种费用的;不

6、执行预约服务规定,以节假日、已下班等为由,延误项目办理的; 7、工作中遇事推诿、扯皮、消极怠工、服务态度差的;不执行“限时办结制”,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能快不快,不能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随到随办,被企业和群众投诉属实的;8、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遵守作息时间,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出现脱岗、漏岗的;或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玩游戏、炒股等,造成贻误工作或不良影响的; 9、不认真履行单位服务承诺,损害企业和群众合法利益的;10、其他违反廉洁从政和机关作风建设规定的行为(五)违反我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四条 对被投诉、举报,或被有关部门明查暗访发现、新闻媒体曝光的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

7、个人行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市效能办交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特殊情况下,市效能办直接组织调查核实。 第五条 实施“一次投诉查实待岗”,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理的依据告知过错责任人,被处理者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六条 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经调查核实,确属被投诉人责任的,由所在单位给予停职待岗处理或由市效能办责成所在单位给予停职待岗处理。情节严重者,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辞退处理。聘用人员和临时雇用人员有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一律解聘。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8、的,应当从重处理:1、同时违反本暂行办法第三条(1)至(5)所列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2、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3、对检举人、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4、其他从重或加重处理情节的。 第八条 停职待岗期限为3个月。一年内被一次停职待岗处理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称职、优秀等次;两次被停职待岗处理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凡停职待岗人员,扣发年度考核奖金,不得参加任何评功评奖。第九条 停职待岗期间,待岗人员由所在科室、单位安排学习,接受政治思想、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并完成领导指定的其他工作。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深刻查找存在问题的根源,定期向所在科室、单位汇报学习和自查自

9、纠情况。停职待岗期满后,由本人提出书面上岗申请,由所在单位根据其对所犯错误认识态度和改过情况,决定是否恢复或调整工作并报市效能办备案。第十条 投诉查实待岗纳入单位年终评议考核。一年内单位出现一次投诉查实待岗的,除根据本办法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理外,同时给予单位考核扣分。一年内出现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取消单位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实施责任追究,并给予通报。第十一条 对停职待岗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人员需要给予党政纪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实行一次投诉查实待岗,做到有诉必查,查实必待

10、岗,不得以任何理由放宽处理或简单以经济处罚代替待岗。对经投诉查实,应作停职待岗处理而不处理或处理不到位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投诉查实待岗的处理结果,要及时告知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有明确检举人或控告人的,应当告知其处理结果。 第十四条 对一次投诉查实待岗处理不服的,可依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宣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宣城市监察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机关效能建设活动中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从本办法。主题词:效能建设 制度 投诉 暂行办法 通知 抄送:省纪委,省监察厅,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 市效能办 2008年4月15日印发 共印25份(存档2份)8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经营企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