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课件)论韩非子“重刑少赏”与“法不阿贵”法律思想的现代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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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学经典导读法网恢恢论韩非子 “重刑少赏”与“法不阿贵” 法律思想的现代意义 By GW RQ摘要:韩非子是战国时期法学的集之大成者,其法治理论主要为君主而设,法律更多是君主实现高度专制的工具,而对君主本身制约力不强。但是同时,他公然把宗教政治的残酷、血缘亲情的残酷揭发了出来傅杰选编:韩非子二十讲,北京:华夏出版社,2008年版,第66页。,企图通过“法”网来逐步过滤干扰君权、威胁公正的社会邪恶因子,完成对君权的巩固和社会秩序的规整。其中,“重刑少赏”、“法不阿贵”直接构成了这张网中最重要的经纬线,通过“重刑少赏”以达到“以刑去刑”,促进人们的自律;又通过“法不阿贵,执法公允”,保证政府的公信

2、力,保障人心所向,将这些理念存其精华,去其偏颇,古为今用,对现代的司法实践有着弥足轻重的影响,也将是现代法制史的一笔宝贵财富。关键词:韩非子;重刑少赏;法不阿贵;司法实践现代的欧美法制一直被视为文明史上的里程碑,可是远在2000多年前,中国的韩非子就已经高屋建瓴地提出“因道全法,君子乐而大奸止,故天下少不可”韩非子:韩非子.大体,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版,第3页。的法制治国思想。不可否认,韩非子的主张立足于维护和强化君主统治,法律不过是君主实现高度专制的工具,但是一剑双刃,他同时洞悉人性,犀利地把宗教政治的残酷、血缘亲情的残酷揭发了出来傅杰选编:韩非子二十讲,北京:华夏出版社,200

3、8年版,第66页。,企图通过“法”网来逐步过滤干扰君权、威胁公正的社会邪恶因子。其中,“重刑少赏”、“法不阿贵”直接构成了这张网中最重要的经纬线。重刑少赏,以刑去刑,促进人们的自律;法不阿贵,执法公允,才能保证政府的公信力,保障人心所向。即使时光回归今时今日,这两点体现出的深刻现实意义仍不可小觑。 重刑少赏作为荀子的得意门生,韩非接过了其师“人性本恶”的思想衣钵,他认为人性本来自私自利,趋利避害,贪欲无穷,赏得再多也不能填平人们的欲壑,反而会进一步诱发人的贪欲,以致引起邪恶的争夺,使国家陷于混乱之中。同时,暂且不提慷慨多赏的具体标准跟尺度,赏赐说到底还是来源于底层,要从人民身上搜刮,用多数人的

4、利益保障金来充实小部分人的小金库,必然会招致民怨。甚至,也有君主直接用封爵加权一类代替物质赏赐的。回望历史,举秀才、举孝廉一类横恩滥赏的荒唐事在中国已经上演了一千多年,特别是当我们看到秀才也可能是草包,孝廉也可能纯属伪孝时,这样伤害大局的“赏”并不被我们认可。所以,“少赏”是一个君主的明智选择,同时其数量的少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奖赏的“含金量”,民众受到鼓励便会主动去立功。而制定刑罚的总原则却是量刑惟重。在他看来,“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罪重而刑轻,刑轻则事生,此谓以刑致刑,其国必削。韩非子:韩非子.饬令,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版,第23页,大意为:对犯轻

5、罪的人使用重刑,那么犯轻罪的人也就不会产生,而犯重罪的人就更不会出现,这叫做用刑罚来消除刑罚;如果犯的罪很重而所施加的刑罚很轻,刑罚用得轻了,那么犯罪事情就会发生,这叫做用刑罚招致刑罚,这个国家必然会削弱。用重刑去威慑想犯罪的人,这个理念的有效性在现实中很容易地找到例证。就拿醉驾来说,截止2011年2月26号“醉驾入刑”2011年02月26日,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飙车、醉驾列入犯罪行为。修正案第二十二条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

6、定之前,醉驾属于民事责任,一般处理方法无非是罚款、拘役、扣分、吊销驾照,这样轻的违法成本使得醉驾之人放松警惕,明知故犯,造成了“杭州70码”、“我爸是李刚”等悲剧,在坊间、网上掀起一波又一波的争议和谴责。而在“醉驾一律刑事立案”的规定公布后,全国当月前半月的醉驾数同比大降35%,其效果简直可以用立竿见影来形容。当然,将这个概念引进现代法制,前提是要对“罪”进行妥善定义,必定是较大地危及到他人的利益的恶劣行径才可划入“犯罪”的范畴,而“刑罚”不能以“斩草除根”为标准,应主要以警示和惩戒为目的,所以法令的设置要人性化,点到为止,避免伤及人身。否则,“轻罪重罚”就会异化成秦王朝的苛政暴政,像秦始皇任

7、意把是否利于个人统治或者只是些独断专行的意见作为定罪标准,于是被征发的民夫迟到也成大罪,甚至罪及杀头,再于是乎,陈胜吴广就起义了,打响了“农民起义反暴秦”的第一炮。同时,似乎与欧美国家的法学家有着时空的呼应,韩非所坚持的“法”还将尽可能多的原属道德义务的内容纳入刑法范忠信:国民冷漠、怠责与怯懦的法律治疗,国外法治与法学。,指出“哪些事可以做或一定要做”,逼使人们“行善若性然”,修成良好的国民性格,使这些道德要求渐渐化成“藏于官则为法,施于国则成俗”,完成对社会秩序的规整。丘丽明:韩非的法律形式主义思想,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2005年第26卷第3期。有人认为这未免大题小做,对道德的量刑化是一种强

8、盗式的做法,就连班固在汉书.艺文志也斥其“无教化,去仁爱,专任刑法而欲以致治”。其实,这种实为一叶障目不见泰山之观。韩非子有着崇高的政治理想追求,他不仅希望世界不犯错,还期待世界大同,在大体篇中他为我们描绘了“至安之世韩非子:韩非子.大体,同上”的美好图景:既没有战争、祸乱,也无须杀敌立功,政治纯朴,社会安定;人人有利,个个幸福,“心无结怨,口无烦言”。虽然,这样的一个美好世界不免有些空想主义之嫌,但是对道德的一些遵守确实能对社会起到净化作用。就当下来讲,通过赡养老人、关爱孩子、夫妻相敬如宾一类的家庭道德的定法就可以有效规避虐待、轻视老幼、夫妻暴力等现代家庭问题。古为今用,不能生搬硬套,关于道

9、德量刑的条款,不可能凭一些长官意志就定论,需要全民的听证,大家都认可的道德才能列入考虑范围。但是要警惕,道德继承到现在,无可厚非有诸多良好传统的菁华,但也有一些领域是难以归类的,例如同性恋、看黄片、第三者与爱情;对待这些问题,千万不要一刀切,直接根据大部分人的看法就把它们直接归罪,否则极容易陷入另一种形式的暴力的危险之中多数人的暴力。 法不阿贵法治的精神在平等,在公平。而这与韩非所提的“法不阿贵”的内涵有着高度的契合: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故矫上之失,诘下之邪,治乱决缪,绌羡齐非,一民之轨,莫如法韩非子:韩非子.有度,上海:上海古籍出

10、版社,2009年版,第13页。韩非的法治理论虽然归根到底是为君主而设,但他主张执法要对臣民一视同仁,信赏必罚,这与儒家的“刑不上大夫”相比显然是个巨大的进步。 在外储说石上中,韩非子提及晋文公问狐偃怎么让子民甘心为自己打仗的对话,除了“信赏必罚”之外,狐偃还指出执法须“不辟亲贵,法行所爱”韩非子:韩非子.外储说石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版,第18页。简单八个字,已经涉及了三种人:亲者、贵者、所爱之人。这三种人最容易逃脱法律的制裁,亲者可凭借君主的关系,贵者可凭借君主给予的地位,所爱之人可凭借君主的感情。如果他们犯了法都无被赦免的特权,那么普通的民众犯了法就更不可能逃脱法律的制裁了,

11、所以狐偃提议先向这三种人开刀,就能最快建立法律的威信。在以血缘为联系纽带的宗法中国呼吁“大义灭亲”,被很多人认定是大逆不道,亲情之力在他们心目中远远超过了法律的正义。正因为此,班固再一次抨击了法家“残害至亲,伤恩薄厚”。显然,向亲者行刑并不简单。同时,对所爱之人也一定难以下手,诸葛亮挥泪斩马谡,晋文公杀宠臣颠颉时也忧患落泪,都说明“法行所爱”之难。而向贵者行刑也一样困难。商鞅曾经说过:法令之所以不能施行,主要是因为上层的达官贵人都在违反法令。权力永远是把双刃剑,既可以用来推行法治,也可以用来阻碍法治的实施。自古以来,对权贵行刑从来就不容易,因为它牵扯到政治集团的诸多利益,总有利益相关者试图默认

12、、隐瞒、包庇来助长犯罪者的恶行。而贵者免死,这是三者中最不能让人接受的。他们的生不会让人联想起任何的情感牵挂,只有无尽的幕后利益的勾连。对于人们来说,对权贵的厌恶不是“仇权”,而是仇视特权,不是害怕惩罚,而是害怕独罚在同等条件下只有自己受罚,而有权之人或者他们的亲友却能逃之夭夭。要论及2010年发生的大事件,李刚这个名字是绕不开的。虽然李刚不是事情的直接参与者,却是醉驾事件引起轰动的关键人物:河北大学学生李一帆竟然在飙车撞倒两名女大学生后继续前行,被拦下后浑身酒气撒泼扬言:我爸是李刚!这句话的分量何其重,似乎在警告众人:我爸李刚有权有势,最好别惹我!这一份张狂,是对自己的底牌何等自负,是对法律

13、的力量何等轻视。正因为这样的一个权贵父亲,本来简单的一个交通肇事案几经波折,最后终于以重刑的宣告慰藉了死者、死者家人和众多关注此事的人们,但是2010年这场关于权与法的抗争仍值得后续的讨论和定论。同时,要注意特权这部分还是我们看得见的,组织机构内部的权术之变却在我们的眼界之外,是法律应严格监管的要点。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我们绝对不能指望推选出一个我们自认为可靠廉洁的人当官就以为万事大吉,我们的权益由此就能得到保障;也许他之前是廉洁公正的,在瞬息万变的政治环境下,质变是很有可能发生的,台湾的陈水扁就是一个典型代表。时刻监察为官者的言行,用法律武器好好维护自己的权益才是王道。韩非个人很欣赏狐

14、偃的执法理念,他也在严厉地设置刑罚的门槛,虽然其法治思想稍显理想化、简单化,在封建社会,这样的司法实践不见得可行,但本身的正面意义却不可抹杀。 结论任何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都需要隐形的契约来达成整个社会的共识,而接受社会契约则意味着接受一定的限制、一定的暴力和压制,简单如靠右行驶而非靠左的交通规则,也有复杂如法律法规一类的条条框框。从动机上看,国家向个人实施一点“暴力”简而言之就是要使其遵守社会规范,保持社会稳定,而这种不流血的暴力显然是有良心的暴力。法律往往是这一类“暴力”的典范。韩非子提出的“重刑少赏”、“法不阿贵”需要靠强制力产生效应,它损伤了一部分人的自由和利益,但却使总体获得相对公平的自由,维护了整个群体的利益。这些理念存其精华,去其偏颇,古为今用,将会对现代的司法实践有着弥足轻重的影响,也将是现代法制史的一笔宝贵财富。参考文献:1傅杰选编:韩非子二十讲,北京:华夏出版社,2008年版.2韩非子:韩非子.大体,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版.3范忠信:国民冷漠、怠责与怯懦的法律治疗,国外法治与法学.4丘丽明:韩非的法律形式主义思想,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2005年第26卷第3期.-第 6 页 20080700179 - 林如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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