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价策略)新时期价格工作浅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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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时期价格工作浅探佛山市物价局广东省价格工作“十一五”规划(2006-2010)确定了我省今后五年价格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对于推进各项价格工作以及加强物价部门自身建设作出了周密部署。我们认为,规划的贯彻实施,将对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也必将推动全省物价工作水平跃上新台阶。围绕着贯彻落实规划的目标、任务和部署,结合对现阶段社会经济实际和今后发展趋势的粗浅认识,我们认为,新时期中各级物价部门要高度重视管价理念的转变和工作思路的创新。一、正确树立责任观念,着力实现社会正义在二十多年来经济体制改革的历程中,价格改革一直为社会各方面高度关注,尤其是牵动着千家万户老百姓的切身利益。随着价格

2、改革的不断深入,不但原来隐藏在体制深处的矛盾难以完全根除,新的矛盾还在不断出现。公用事业价格上涨过快,农资价格过高,教育、医疗行业乱收费,垄断价格治理不善等等问题困扰着政府及物价部门,也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焦点。问题的产生原因,除了经济体制方面的客观因素外,也需要反思物价部门自身的主观因素。应当探讨的是,在处理各种经济主体利益关系中,物价工作是否将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作为最高目标,是否将维护社会公平、公正作为最高原则。反思以往的价格工作实践应当不难看到,在一些改革项目的决策和实施中,在日常的监管工作中,违反或偏离上述最高目标、最高准则的情况并不少见。在这里,可能存在着一些认识上的误区:

3、决策者沿袭计划经济时代的思维定式,在权衡处理各种利益关系时,仍然将国有企业或垄断部门利益简单地等同于国家利益和全民利益,或者过于注重效率而忽视了公平。也不排除存在道德因素:决策者成为了企业或部门利益的“俘虏”。与过去计划经济时代根本不同的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各种市场主体的本质要求。价格工作必须适从经济体制的转型调整价值取向,按照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宗旨重塑责任意识,坚持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和维护社会公平、公正兼顾效率的原则,才能发挥好“定规则、当裁判”的职能作用。二、贯彻实践“大物价”理念,拓宽价格工作的视野和领域,增强价格工作的全局性、前瞻性和主动性(一)当前是我国经济体

4、制改革的攻坚阶段,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的深化改革,往往牵涉到利益格局、利益关系的调整,需要相应的价格改革配套措施。从以往的改革情况看,某个公用事业领域或者某个垄断性行业运营机制的改革大多由该行业主管部门甚至是垄断性大企业所主导和策划。改革方案的形成过程往往缺乏公开性和民主性,物价部门的参与度很低甚至为零。改革付诸实施造成既成事实后,物价部门只能被动地在价格改革方面进行配套。其结果是,公用事业单位或垄断企业的既得利益在改革中得到保障和增大,而公众却成为改革代价的承担者。改革开放以来,这种“逢改革必涨价”的现象屡见不鲜,引起了群众强烈不满,而物价部门却成为涨价责任的担当者。新时期中价格工作要摆脱

5、这种被动局面,首先有赖于加快改革项目决策的民主化进程;其次,要依靠物价部门主动、提前介入各个领域体制改革的筹划阶段,依靠物价部门对于改革效应的前瞻性判断能力和话语权。(二)“部门利益合法化”是近年来引起社会关注的不正常现象。一些行政部门通过立法寻求管理和执法依据,起初被认为是为加强管理和执法力度、消除人治思想、张扬法治观念的表现。但近几年来,人们看到某些部门既把立法作为谋求有效管理的手段,还将其当作谋取利益的手段。如某些公共事业、垄断性行业的单项法律、法规、或者部门规章中,往往可见部门利益的色彩,甚至有的对行业价格形成规定了不合理的计价准则和偏高的利润标准。有的行政部门,通过立法在审批或监管的

6、程序上设立不合理、不必要的前置服务关卡谋取利益。物价部门要履行好“定规则、当裁判”职责,理应对行政立法中出现的这种现象给予关注和适当干预。(三)在年初全省物价工作会议上,孙局长在工作报告中指出:所有的社会矛盾和问题,都有可能通过价格直观地表现出来。教育、医疗、住房等许多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矛盾和问题,根本原因是体制问题,却集中反映在价格上,物价部门要首当其冲地站在第一线,任务更加艰巨复杂。孙局长的分析十分准确、深刻。诸如此类的价费问题存在已久,是社会的热点问题,也是物价部门反复治理整顿但难以根治的难点问题。应当改变“孤军作战”方式,联合多个相关部门、采取多种执法、处罚手段实行综合治理,既查处违法

7、收费、又审计资金支出;既进行经济处罚,又追究人员责任。多管齐下,才能加大价格违法的“机会成本”,增强行政执法的震摄力度。三、适应加入WTO形势,创新价格管理方式。2006年底,我国将结束加入WTO的过渡期,国内经济将全面加快与国际接轨。广东作为外向型经济大省,价格工作要高度关注和应对加入WTO过渡期结束后,国际经济贸易对国内市场价格水平、秩序的影响将进一步增大的形势变化;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原则下、在符合WTO规则的限制下,创新价格管理的方式。(一)国际市场价格波动对国内市场的冲击和影响,必然增加价格宏观调控的难度。价格调控不仅要掌握国内市场行情,还要及时了解国际市场行情,综合分析预测国内外市场价

8、格变化趋势,这是我们以前比较少做,目前基础也比较薄弱的环节。要加强和改进价格监测工作,将监测范围延伸至国际上主要商品(期货)市场,在广度和深度上、在准确性和及时性方面,加强对全球经济贸易动态和市场行情的分析预测工作,掌握价格调控的主动权。(二)过去我国所有制形式单一,价格管理主要是面向国有企业开展工作。随着经济成份的多元化,特别是入世以后,外资企业全面地进入我国的经济领域,价格管理对象的范围应覆盖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包括外资企业。他们对价格调整经济利益的功能认识更为深刻,对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以及政府监管行为的合法性更加关注。但我们对他们的认识却相对不足,缺乏面向他们开展工作的经验。加强对

9、各种管理对象价格行为的研究,是价格工作应当“补课”的一个重要内容。(三)物价部门过去在放开价格,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方面,作了大量工作,政府价格管理“越位”的问题基本解决。但是,加入WTO以后,在市场价格监管方面的“缺位”、“不到位”问题将日益显露。外资、外商的大量进入,将使垄断价格、低价倾销、价格欺诈等不正当竞争的价格行为呈增多之势,某些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秩序在一定的阶段会出现一定程度的混乱,物价部门维护公平竞争价格秩序的任务更加艰巨。目前,我国监管市场价格行为的法律手段既不完备也不实用,急需加快立法制定一套符合WTO规则、与国际惯例接轨、可操作的法律法规体系。(四)我国加入WTO后,政府价格部门

10、加快了由直接管理转向间接管理、由行政手段转向法律手段的职能转变过程,同时也面临着直接干预价格行政权力弱化之后,如何规范和监管企业价格行为,以及如何疏导、协调和处理市场价格运行中出现的利益矛盾冲突问题。价格管理的空间扩大,管理的难度提高,使物价部门单纯依靠本身力量将更加力不从心。因此,要转变以往单纯依靠系统内力量的思路,重视对社会资源的积极运用。可以借鉴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在政府的主导和组织下,充分发挥各种社团组织、中介机构、科研团体等对价格管理的协助作用。如通过行业协会、商会等开展行业价格协调、企业价格自律、价格争议调解等活动;通过中介机构、专业机构等开展成本监审、价格认证业务;通过媒体、消费者组织和民间社团开展社会监督;通过高校、科研机构和专业机构开展高水平的理论研究和项目论证。这些既是发达国家行之有效的通行做法,也是我们转变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能的路径。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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