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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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录(二)能源和水消费指标解释1.消费量统计原则:(1)谁消费,谁统计。消费量是按实际使用权统计,而不是按所有权统计,因此,不论能源的来源如何,凡是在本单位消费的能源,均应统计在本单位消费量中。(2)何时投入使用,何时计算消费。各企业统计消费量的时间界限,以投入第一道生产工序为准。(3)一次性消费。即以第一次投入使用时计算消费,对反复循环再用的能源不能重复计算消费量。(4)耗能工质(如水、氧气、压缩空气等),不论是外购的还是自产用的均不统计在能源消费量中。计算单位产品能耗时,是否计算耗能工质,按单位产品能耗计算标准执行。(5)企业自产能源,凡作为本企业生产另一种产品的原材料、燃料,又分别计算产

2、量的要统计消费量。但产品生产过程中消费的半成品和中间产品不统计消费量。如炼油厂用原油生产出燃料油后,又用燃料油生产其他石油产品,这种情况燃料油既不计算产量,也不计算消费量。2.能源消费量:包括工业生产消费和非工业生产消费两部分。(1)工业生产消费量:指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原材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数量。具体指:用于生产本企业的产品、工业性作业和其他生产性活动所消耗的能源,用于技术改造、新技术研究和新产品试制以及科学试验等方面消费的能源,为工业生产活动而进行各项维修所消费的能源。包括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附属生产系统用能。生产系统用能是指企业的生产车间用能;辅助生产系

3、统用能是指动力、供电、机修、供水、供风、采暖、制冷、仪表以及厂内原料场等辅助设施用能;附属生产系统用能是指生产指挥系统(厂部)和厂区内为生产服务的部门和单位,如车间浴室、开水站、蒸饭站、保健站、哺乳室等消耗能源。(2)非工业生产消费量:指工业企业附属的不从事工业生产活动的非独立核算单位用能。如本企业附属的科研单位、农场、学校、医院、托儿所等用能单位。3.复用水量:包括循环用水和重复用水两部分。循环用水是指已经用过的水,通过循环设备又回到水系统中去的那一部分水。重复用水是指在企业内部,对生产和生活排放的废水直接或经过处理回收再利用的水量,不包括企业从城市污水处理厂回用的水量。4.取水总量:指工业企业从各种水源提取的,并用于工业生产活动的水量总和,包括地表水、地下水、自来水、由管道供应的未经达标处理的水、经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回用的中水、海水,以及企业从市场购得的其他水或水的产品(如纯净水、矿泉水等)。工业取水总量包括主要工业生产用水、辅助生产(包括机修、运输、空压站等)用水和附属生产(包括厂内绿化、职工食堂、非营业的浴室及保健站、厕所等)用水;不包括非工业生产单位的用水,如厂内居民家庭用水和企业附属幼儿园、学校、对外营业的浴室、游泳池等的用水量。 统 计 台 账 统 计 台 账 统 计 台 账 统 计 台 账企 业 大 事 记企 业 大 事 记企 业 大 事 记11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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