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版商品宣传规范-母婴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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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共 8 页(一)婴幼儿配方食品网页中禁止发布的内容网页描述应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真实、清楚、明白。具体要求如下:A. 商品网页描述、标签、说明书中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法律禁止的内容: 网页描述中禁止使用“最高、最佳、最好、顶级、极品、最高档、100%安全、100%无污染、最安全、最健康、最专业、最先进、最新科学、最佳、最高级、顶级”、“最新技术”、”国家级“、“最先进加工工艺、第一、全面、全方位、特级、顶级、冠级、极致、超凡等”、等等绝对

2、化词语“ 禁止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除按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各类带有评比性质的企业营销信息发布活动外,禁止使用排序、推荐、认定、上榜、抽查检验、统计、公布市场调查结果等对企业及其商品、服务进行排序或综合评价的内容。如:驰名商标、“全国销量第一”、“市场占有率第一”、“市场主导品牌”、“消费者首选品牌”、“中国公认名(品)牌”、“推荐产品(品牌)”、央视上榜品牌、CCTV 上榜品牌、CCTV 展播品牌、“认定”、“认可”、“展示”、“荟萃”、“指定”、各种满意率、信任率以及某类商品、服务上榜企业等对企业及其商品、服务进行排序或综合评价内容的词语(律规定和国务院批准除外)。 禁止使用

3、“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免检商品”宣称。(备注:新商标法第 14 条第五款:“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否则按照新商标法第 53 条规定,将被工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未取得专利的,禁止声称专利产品;如果声称“取得专利、获得 XX 专利、专利产品”的,应具体标注出专利类别和专利号。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禁止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禁止含有民族、种

4、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禁止出现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的宣传。第 2 页,共 8 页 禁止出现专供、特供等如下情况:(1) 标注 “国家机关专供”、“国家机关特供”字样的;(2) 标注有“专(特)供(国家机关)”、“(国家机关)专用”、“省(市)指定接待专用产品”、“军队特供”、“军需特供”等国家机关的名义及类似内容字样的;(3) 利用与国家机关有密切关联的特定地点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及利用国宴、国宾、人民大会堂等内容宣传“特供”、“专供”、“专用”或类似内容字样的。 网页、标签和说明书中使用了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得,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禁止

5、出现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况。 商品附带赠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网页禁止出现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广告代言人。B. 商品网页描述、标签、说明书中不得涉及有侵权、假洋牌、傍名牌的行为: 未经授权使用他人(或公司)的注册商标、品牌、商品条码的情况。 国内品牌或注册的商标,商品国内生产,禁止声称来自(或源自)外国的情况。 故意使用或混淆使用与知名品牌类似的商标或品牌名称的情况。 未经过授权,擅自生产含知名品牌图案或标志的商品,如 “迪士

6、尼、HELLOKITY、喜洋洋”等情况。C. 其他禁止发布的信息: 商品描述中不使用与目标商品无关的图片。 主图片所显示的商品与商品描述中的目标商品一致。 商品描述中涉及到成分、含量、配料信息的,应当在页面内上下一致。第 3 页,共 8 页D. 禁止发布的特殊要求奶粉类 不得含涉及有疾病预防、保健治疗功能;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 网页描述中禁止使用“人民大会堂专用(专供)、人民大会堂特供、部队特供、军队专供、XXX 国家机关专供(特供)”等借用国家机关名义声称专供、特供的词语。 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禁止在产品或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产品”、“有机转换产品”

7、和“无污染”、“纯天然”等词语。 禁止使用“预防(或治疗)高血压、预防(或治疗)冠心病、预防(或治疗)哮喘、减肥降低血脂、降低血糖、降低胆固醇、增强免疫力、治疗 XXX 疾病、具有 XXX 保健作用、补肾、止咳、”等具有预防治疗疾病的词汇。 禁止添加非食品原料的产品按照食品销售,例如:薰衣草花茶、鱼肝油胶囊(非保健品不允许添加). 当某营养成分的含量标示值符合含量声称或比较声称的要求和条件时,可使用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相应的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标准用语。但是不应对功能声称用 语进行任何形式的删改、添加和合并。 食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替代

8、母乳,不得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 食品广告中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 普通食品广告不得宣传该食品含有新资源食品中的成分或者特殊营养成分,不得宣传具有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二)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包装标签标识上应标注的内容婴幼儿配方食品上应标注如下信息吗,蓝色字体部分适用于进口婴幼儿配方食品。 食品名称 第 4 页,共 8 页 品牌名(中文品牌+英文品牌)+ 通用名(产品名称)+ 属性名(产品的类别或形态、净含量、规格)。如“汤臣倍健液体钙软胶囊 1000mg/粒*200

9、粒”注 1:品牌前面不要添加地名、国家名,以实际注册品牌名即可,注册商标中含有地名或国家名的除外。注 2:商品名称中不允许包含空格,括号,-/&#等无用字符。 配料表 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除生产加工过程中已经挥发的水,白兰地等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生产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当在配料表中标示。 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

10、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 2760 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可以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也可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并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或国际编码(INS 号)。 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在食品添加剂项中标注。营养强化剂、食用香精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可在配料表的食品添加剂项外标注。 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

11、含量。例如: 食品添加剂限量或限制使用是否符合 GB2760-2005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根据GB28050-2011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2013 年 1 月 1 日起,国产和进口的食品配料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第 5 页,共 8 页备注:人造奶油、起酥油和代可可脂(未使用氢化油的除外)等产品,配料中含有以氢化油和(或)部分氢化油为主要原料的,应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 净含量:(如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还应标明固形物含量或者百分比 例如:醪糟) 。 规格: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大包装在标

12、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规格。规格的标示应由单件预包装食品净含量和件数组成,或只标示件数,可不标示“规格”二字。单件预包装食品的规格即指净含量。 生产日期: 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如果不按此顺序标示,应注明日期标示顺序。 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保质期 : 酒精度大于等于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味精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 生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根据食品安全法并 2009 年 10 月 22 日发布的,修订后的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10 年 6月 1 日后的食品标签上必须增加生产者的联系方

13、式)。 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进口食品可仅标注国内经销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产地: 国产食品,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如“安徽合肥”、“北京市朝阳区”。 进口食品,标注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名称。 产品执行标准号: (限于国产食品,如: GB10343, QB 1554-1992, QB/T 1433.3 ) 储存条件: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示贮存条件 。第 6 页,共 8 页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 QS 标志(适用于 28 类食品) ,如:QS XXXX XXXX

14、XXXX。(2015 年 10月 1 日以后改成 SC 证书,适用于 31 类食品,增加保健食品、特殊医学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 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要求 对于特殊膳食食品及婴幼儿食品类(包括供糖尿病患者食用食品、供贫血症患者食用食品、婴幼儿食品): 0-6个月的婴儿食用的乳基和豆基配方食品中,按GB10765-2010 婴儿配方食品要求: 所使用的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不应含有谷蛋白、氢化油脂、果糖,不应使用经辐照处理过的原料。 标签中应注明产品的类别、婴儿配方食品属性(如乳基或豆基产品以及产品状态)和适用年龄。可供6月龄以上婴儿食用的配方食品,应标明“6个月龄以上婴儿食用本产品时,应配合添加辅

15、助食品”。 婴儿配方食品应用醒目的文字标明:“对于06月的婴儿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无母乳时可食用本产品”。 标签上不能有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不能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述。 有关产品使用、配制指导说明及图解、贮存条件应在标签上明确说明。指导说明应该对不当配制和使用不当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给予警示说明。 6-36 个月期间的较大婴儿和幼儿食用的乳基和豆基配方食品中,按照GB 107672010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要求: 所使用的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不应含有氢化油脂,不应使用经辐照处理过的原料。 标签中应注明产品的类别,标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或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的属性(如乳

16、基和/或豆基产品以及产品状态)和适用年龄。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应标明“须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有关产品使用、配制指导说明及图解、贮存条件应在标签上明确说明。指导说明应对不当配制和使用不当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给予警示说明。 6-36 个月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中,按照GB 107692010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要求: 所使用的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不应含有氢化油脂,不应使用经辐照处理过的原料。 标明产品的类别名称,如“婴幼儿高蛋白谷物辅助食品”等。第 7 页,共 8 页 标签中标明 “需用牛奶或其他含蛋白质的适宜液体冲调”或类似文字。 6-36 个月的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中,按照GB 107702010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要求: 所使用的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不应含有氢化油脂,不应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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