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通论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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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法 系一、法系:资产阶级法学家根据各国形式上的某些特点及其历史传统对法做的基本分类,一般把具有相同特点和相同历史传统的国家的法律称为同一法系。1、大陆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和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也称为罗马法系,民法法系。2英美法系:以英国法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法系。3、二者的区别(法理学第80页81页)(1)、法律构成不同。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大陆法系以制定的成文法为主,判例没有法律效力。(2)、司法组织不同。大陆法系司法体系比较明确,有司法部,最高法院,还有检察机关。英美法系没有司法部,检察机关不进行

2、公诉,基层法官是业余性质的。(3)、陪审制度不同。大陆法系陪审团同法官组成合议庭,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在合议庭之外。(4)、在审判程序上,大陆法系采用问答式。英美法系采用辩论式。第二章 刑法一、刑法的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二)适用刑法平等原则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二、犯罪构成(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

3、为构成某一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二)特征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犯罪构成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三)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根据刑法理论通说,任何犯罪的构成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1、犯罪客体要件概念:是指为我国刑法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2、犯罪的客观要件概念: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某种犯罪的行为在客观上需要的诸事实特征 。(1)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在自己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触犯刑法的行为。犯罪首先表现为人的一种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没有危害社会的行为,就没有犯罪。 具有社会危害

4、性而构成犯罪的行为有两种表现形式:第一,作为。也称积极的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行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刑法上的一个作为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一个犯罪过程中的一系列活动和环节的总和,而不是指行为人的一个动作或者个别环节。第二,不作为。也称消极的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以消极的方式不去实施其应当实施的行为 。(2)危害结果危害结果,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对犯罪客体造成的损害。作为犯罪客体内容的社会关系有物质性的和非物质性的两种形式,因此作为对犯罪客体的损害结果也有物质性的和非物质性的两种形式,两者以能否见之于形、摸之有物、计之以量为区别标准。危害结果与危害后果有不同之处。危害后果是指由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但

5、与危害行为所要侵犯的客体没有本质联系的某种状态。危害结果在刑法中具有重要意义:危害结果的有无是过失犯罪能否成立的客观基础;危害结果的大小是认定罪与非罪的一个依据;在具有物质内容的故意犯罪中,物质性结果的出现与否,是既遂,未遂相区别的一个标志;在结果加重犯中,严重结果的有无,是应否加重刑事 责任的客观依据;危害结果的轻重是量刑轻重的重要标准。3、犯罪主体要件概念: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对自己行为应负刑事责任的人。犯罪主体不但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而且也是刑事责任的承担者。因此研究犯罪主体,不但对于定罪和确定犯罪的整体社会危害性程度,而且对于公正合理的适用刑罚,做到恰当量刑 ,都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6、。犯罪主体从自然属性上可以分为自然人犯罪主体和拟制人(即法人单位)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主体从法律属性上可以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自然人犯罪一般主体的成立须具备三个条件 :1、自然人犯罪的一般主体必须是具有生命的自然人。因为只有具有生命的自然人,才能有意识和有意志地去支配行为,危害社会。也只有具有生命的自然人,才能对其施加刑罚, 进行惩罚,实现教育改造的刑罚功能。2、自然人犯罪的一般主体必须是达到一定年龄的自然人。年龄的增长与人们对客观外界的辨认能力和对自己行为的控制能力是成正比关系的。(1)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危害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绝对无刑事责任时期。(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7、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3)已满16周岁的人,对一切犯罪都应负刑事责任。即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即刑事责任从轻减轻时期。3、自然人犯罪的一般主体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所谓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和意义、以及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马克思主义关于意志自由的观点是我国刑法确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理论根据。 我国刑法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达到一定年龄的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对自己造成的危害结果应当负刑事责任;醉酒的人犯罪,应

8、当负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犯罪的主观要件概念: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导致的危害结果所抱有的心理态度。它包括两种罪过(故意和过失)与犯罪的目的。犯罪的主观要件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它主要说明犯罪是在行为人什么样的心理状态支配下实施的,行为人又怎样对待犯罪结果的。 犯罪的主观要件包含着

9、这样几点含义:第一,犯罪主观要件是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的一种心理活动,从而表明犯罪是一种有意识的活动。第二,犯罪主观要件是行为人对危害行为及可能导致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有的心理状态, 从而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深浅。第三,犯罪主观要件是支配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的内在动力,而不是纯粹的思想活动。研究犯罪的主观要件,对于确定犯罪的性质、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从而对于确定刑事责任具有重要的意义。(1)犯罪的故意犯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所持有的一种心理态度。故意由两个因素组成:一是意识因素,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里的明知

10、,包括对行为的性质,行为指向的对象性质、行为导致的结果性质具有明确地认识;二是意志因素,即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社会的结 果的发生。 根据行为人对危害社会结果持有的意志因素的不同,刑法理论将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形式。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所持有的一种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所持有的一种心理态度。放任表明了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持有容忍的态度。三种情况:一、行为人为追求某一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二、行为人为追求一个非犯罪目的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发生三、在突发性的犯罪中,不

11、计后果,放任严重结果发生。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最本质区别,是两者的意志因素的不同。(3)犯罪的过失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所持有的一种心理态度。犯罪的过失与犯罪的故意有着本质的区别:从主观上说,故意是明知故犯,对危害结果是持希望和放任的态度,而过失对危害结果则持明显否定的态度;从客观上说,故意犯罪(主要指直接故意犯罪)有无结果,不影响犯罪的成立,而过失犯罪只有发生严重结果,才构成犯罪;从刑事责任上说,故意犯罪一律要负刑事责任,而过失犯罪只有刑法分则有明确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犯罪的过失有

12、疏忽过失与轻信过失两种形式。疏忽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 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所持有的一种心理态度 。轻信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所持有的一种心理态度。 轻信过失与间接故意有相似之处,又有严格区别。相似点:两者都预见到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两者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不同点:两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预见程度不同;两者对危害结果持有的意志内容不同。三、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状态概述故意犯罪过程,是指故意犯罪的预备,经犯罪的实行、到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由于主客观各种因素的作用

13、,故意犯罪在整个发展过程中所处的状态是有所不同的。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状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犯罪的完成状态,即犯罪的既遂;二是犯罪的未完成状态,即犯罪的预备、犯罪的未遂和犯罪的中止。(一)犯罪预备犯罪的预备,是指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犯罪的预备与犯意的表示有着严格的区别。犯意的表示,是指行为人将犯罪意思通过一定的方式流露出来。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犯意的表示仅仅是一种思想的外露,而犯罪的预备则付 诸行动,是一种犯罪行为的表现。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二)犯罪未遂犯罪的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犯罪未遂的

14、成立应具备三个特征。第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相区别的标志。所谓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构成所规定的客观要件的行为。 第二,犯罪未得逞,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的标志。所谓未得逞,是指行为没有齐备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即没有完成犯罪,主要是指行为人追求的犯罪结果没有发生。 第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相区别的标志。 所谓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行为人本意的因素。 犯罪未遂根据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与否为标准,可以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根据实际上能否构成既遂为标准,可以分为能

15、犯的未遂与不能犯的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犯罪中止犯罪的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犯罪中止的成立应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犯罪中止必须是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包括犯罪的预备过程和犯罪的实行过程),这是犯罪中止的时间性条件。第二,犯罪中止必须是行为人自动地中止犯罪,这是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条件。这里的自动中止必须是彻底的。第三,犯罪中止必须是行为人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这是犯罪中止的有效性条件。犯罪既遂是对犯罪中止的绝对排斥。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四、犯罪的既遂犯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 要件。 根据刑法分则各种犯罪构成的具体规定和刑法的一般理论,犯罪的既遂有以下几种形式: 1、行为犯。也称举止犯,是指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即已构成既遂的犯罪。2、结果犯。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发生了法定的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3、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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