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执教计划范文

上传人:亦明 文档编号:124856459 上传时间:2020-03-13 格式:DOC 页数:17 大小:163.1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依法执教计划范文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依法执教计划范文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依法执教计划范文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依法执教计划范文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依法执教计划范文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依法执教计划范文》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依法执教计划范文(1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依法执教计划范文 依法执教,共建和谐校园 一、实行依法执教的意义如今,随着我国法律的逐步健全,国家逐步走上了“依法治国”、高度民主的法制轨道。 在教育领域,主要体现在学校“依法治校”,教师“依法执教”。 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对教师的必然要求,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保障,也是树立高尚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众所周知,依法执教,就是教师要依据法律法规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 其含义有二一是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要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进行;二是教师要善于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依法执教作为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一部分,是做好教育工作不可忽视的。 在世界教育日趋法制化的当代,依法执教不仅具有职业道德意

2、义,同时也是教育自身得以更好发展的内在需求。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强调对人的关心、爱护,对人格的尊重,反对教育过程对人的压抑,反对对人的精神和肉体的中伤、对人格的污辱和伤害,认为污辱、折磨、体罚无疑是对学生精神和肉体的摧残,是一种非人道的教育。 教师作为一个教育工作者,在教育法制化的时代,已不仅仅是一个教育者,而且是教育内部的一个重要的执法者。 只有依法执教,才能争取教育社会地位的保障,才能自觉维护和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培养出适应当代社会发展需要的现代化建设人才,推动我国现代化事业的发展。 二、依法执教应把握的几个问题那么,怎样才能做到依法执教,以德育人呢?首先要懂法,这就要求我们教师多读一

3、点与法律有关的书刊,多了解与教育有关的法律问题,起码要知道体罚学生,变相体罚学生的不妥性和不良的后果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国务院颁布了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等行政法规,国家教育部、省人民政府等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教育的行政规章,初步构成了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使我国的教育事业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 其次,要将良好的师德师风与教师法制融入到教育教学管理中去。 将师德的管理纳入法律的层面,用法律的手段迫使每个执教者不得不充当净化人类灵魂的使者。 要形成良好的师德师风,提高法律素养,必须学法、知法、懂法、守法,增强法律意识,形成法制观念。 在法律面前

4、,我们有些老师感到惆怅和困惑了,认为老师是越来越难当,学生是越来越难教了,对学生严厉一点,他们就会高举未成年人保护法这把尚方宝剑,说你违法。 是啊,教书容易,育人难啊,人民教师肩负着开蒙启智,精教巧育,启愚化顽的培育祖国下一代的任务。 一代教育家蔡元培先生曾这样说过“要有良好的社会,必先有良好的个人;要有良好的个人,必先有良好的教育。 再次,教师要做到依法执教,还应依照法律进行教师职业行为的选择。 例如发现一位学生偷少量的公共财物,怎样处理这件事呢?这就要讲究一定的尺度。 如果对学生进行严刑迫供,就会触及法律;如果撒手不管,放任自流,虽然这不是违法行为,但也难免道德责任;做老师的应视其情节的轻

5、重,对学生进行耐心教育,引导学生走回正轨。 我曾经在6年用犯罪的事实和真人真实的例子成功教育了一位偷班上捐款一百多元的学生,使她交出偷走的钱,并当众检讨,还让同学们原谅了她,共同督促她进步,现在她已经出来社会工作,还时时与我联系。 三、具体教学实践中如何落实依法执教(一)遵守教师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师的职业道德是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形成的普遍公认的行为准则和规范。 教师担负着培养人才的任务,教师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应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公共道德、法纪、健全人格等方面的教育和培养。 这就要求教师遵循教师职业道德,以职业道德为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教师的职业道德,不仅是教师自身行为的规范

6、,也是法律赋予教师应尽的基本义务。 我国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对教师提出了“尽职尽责”、“热爱、尊重、了解和严格要求学生”、“保护学生身心健康”、“以身作则,为人师表”等要求。 新义务教育法对教师的职业道德要求也有规定。 第 二十八、二十九条中规定,教师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在教育活动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 遵守职业道德是国家对一名合格教师的基本要求。 近年来,由于受外界不良思想的影响,有的教师价值观念发生变化,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加之有的学校对教师的管理弱化,导致教师队伍中违法乱纪和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现象时有

7、发生,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败坏了教师的声誉,损害了教师的光辉形象。 也有个别教师丝毫没有一丝道德底线,为了个人利益,而将“黄、赌、毒”的黑手伸向了学生,这样对于教师来说,将不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而是犯罪行为了。 (二)尊重和保护学生权利尊重和保护学生不仅是教师在教育活动中的一项基本原则,而且是教师在教育活动中应当尽到的一项基本义务。 1教师要尊重学生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有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学校或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学生接受义务教育,对此,我国宪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学生的受教育权具体表现为就学的平等权、上课权和受教育的选择权等。 因此,教师不得因为学生迟到

8、、未完成作业或学生违反纪律而随意将学生赶出教室,或者随意侵占学生的上课时间或安排其为教师个人办私事,或者随意改变教学计划。 a.教师不能随意剥夺学生的上课权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是未成年人,他们的自制力都较差,容易在不经意间违反课堂纪律。 教师应当以宽容的心态来对待学生的违纪现象,不要用成人的眼光来要求他们。 但是,实践中,有些教师看待学生不够客观、科学,当学生犯错误时,他们便怒火中烧,不是动用武力体罚学生,就是将学生逐出课堂。 这些做法都是不可取的。 教师随意剥夺学生的上课权,这一问题实际涉及的是教师对学生的教育方式和教育方法问题。 学生上课的权利是受教育权的重要内容,教师对学生的违纪现象应通过

9、教育的方法来使之改正,而不能采取停课的方式。 停课不仅会影响师生关系,而且很难达到教育的目的,并且往往会激化矛盾。 我们再来看一个案例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许多教师往往不注意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 有些教师在学生上课时间役使学生为自己服务,这在法律上都是不允许的。 比如,某中学初一英语教师刘某,动员所教学生利用上英语课的时间为其建私房搬砖引起了家长们的质疑。 b.教师不能随意缺课按照学校教学计划,完成自己的教学任务,是教师必须尽的一项最主要的义务。 对此,我国多部法律作了相关规定,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执行学校的教学工作,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新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教师

10、要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二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尽管有如此多的法律规定,然而许多教师由于缺乏法律意识和学校监管机制较差,经常无故不上课。 例如,某中学物理教师杨某对工作缺乏责任感,好喝酒、赌博,经常因喝酒、赌博等事情缺课,让学生上自习自学或把课让给其他科任教师。 学校领导对其进行多次教育而不改,最后家长将其反映到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杨某受到了行政处分。 学生到学校是接受教育的,如果教师不给学生上课,实际上就已经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2教师要尊重学生的生命

11、健康权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两项人身权。 生命权是以生命安全为内容的、他人不得非法干涉的权利。 侵害生命权是指不法地剥夺他人生命的侵权行为,其表现为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 健康权利是以身体的内部机能和外部的完整性为主要内容的一种人格权。 保护公民的健康权,是我国法律的主要任务。 公民的健康,既包括各器官系统生理机能的健康,也包括精神上的健康;既包括身体外部的完整,也包括身体内部各器官和劳动能力的完整。 学生生命健康权的涵义非常丰富,作为教师来说,主要是指教师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体罚和变相体罚是教师经常采用的侵犯学生身体健康权的方式之一。 新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

12、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当然,教师对学生采取的惩罚措施,并不一定都是体罚。 体罚或变相体罚是指经由制造身体上的痛苦,或经由控制身体,造成心理上的痛苦,所为之的惩罚。 体罚或变相体罚的特征应该包含以下几点1必须是诉诸身体的惩罚。 不诉诸身体的惩罚,不是体罚,如语言羞辱、罚款等。 2必须造成身体或心理的痛苦,不造这两种痛苦的惩罚,不是体罚,如私下罚站两分钟。 是否造成“痛

13、苦”,应考量罚则本身的合理性、受罚者的身心状况、施罚者的执行态度等,例如明知学生脚伤,却罚他站两分钟,是体罚。 3未造成身体痛苦,但造成心理痛苦,又系籍由控制身体而行使的,是体罚,如强迫学生“当众”罚站两分钟等。 4身体上的“痛苦”不以“痛苦”为限,所有生理感官上的不舒适均是,如以强迫憋尿、强行搔痒、强吻等处罚,都是体罚。 3.教师要尊重学生的人格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 人们追求人格受到尊重,追求自身价值得到体现,这是精神文明的一种高层次追求。 但是教育实践中,有些教师作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管理者,往往不重视未成年学生的人格权利,而常常

14、以某种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犯学生的人格权,如讽刺、挖苦学生;故意侮辱、谩骂学生;给学生起外号;对学生的家庭、性格、性别、民族、长相等表现出歧视的态度等。 据不完全调查,在实际教学过程中,许多教师都有体罚的错误行为,而大多数体罚都会伴随着对学生人格的侵犯。 a.教师不能强迫学生做有损人格尊严的事教师是贯穿孩子未成年岁月的关键人物,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提供最有力的保障作用。 如果教师对孩子可以任意进行言语和肢体的责罚,则孩子的健康成长就会大打折扣。 教师对学生实施体罚,一方面是对法律和孩子人格尊严的践踏;另一方面,久而久之,会使孩子产生轻视良知、轻视个体的恶习,也会发展孩子对暴力的偏爱、敬畏和屈从,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 b.教师不能侮辱、谩骂学生c.教师不能歧视学生4教师要尊重学生的隐私权所谓隐私,指不愿告人或不便告人的事情。 尽管学生年龄很小,每个学生也毫无例外地有自己的隐私,也享有公民的隐私权。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但是,由于教育工作的特殊性,教师应当而且有必要全面地了解学生个人情况,其中也包括学生的隐私。 但是,教师在工作中,要谨行慎言,尊重学生的隐私。 a教师不要随意泄露学生隐私隐私是不希望被他人知悉或不愿意公开的,如私人日记、个人身体秘密等。 隐私一旦被他人知晓,当事人会觉得羞愧难当,在心理上引起强烈反响,有的甚至会因此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计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