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脉络与重点背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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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凯程考研,中国最权威的考研辅导班第 1 页 共 20 页法制史脉络与重点背诵版中国古代法制演变的六大线索 一、主要法典: 1 战国 法经, (六篇:盗法 、贼法、网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李悝在魏国制定。 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加入考研大军,研究生就业问题近年来也成为热点话题。官方发布的研究生总体就业率高达 95%以上,但有的专业首次就业率甚至低至 5.56%。究竟什么才是真实的情况,也许永远也无法知道,但多几个渠道了解信息,或许能在作决定时提供帮助。七成高校研究生就业率超 95凯程考研以专业、负责、创新、分享 的办学理念,突出 高命中率、强时效性、全

2、面一条龙服务的特色,成为考研学子选择专业课辅导的首选。10 年来已有千余位考生在凯程的帮助下顺利考取全国著名高校,引发业界强烈关注。2 汉朝 九章律, (九篇:盗律 、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既律),刘邦命令丞相萧何参照秦法作律。 傍章律, 有关礼仪制度方面的专门法律,叔孙通在高祖和惠帝年间制定。 越宫律, 有关宫廷警卫方面的专门法律,武帝时期张汤制定。 二、法律体系(形式) 秦朝 诏令:皇帝临时发布的命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率。 律:是国家大法,秦朝法律的主体,带有普遍性、稳定性和刑事性的特点。 廷行事:是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判例),可作为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 法律答问:是国

3、家对法律条文、术语、律义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因采用答问的形式,故称为“法律答问”,类似于后世的“律疏”。 式:是关于国家机关工作的程序、原则及有关公文程式的法律文件。 凯程考研,中国最权威的考研辅导班第 2 页 共 20 页汉朝 律:汉代基本的法律形式,包括以刑事法律规范为主的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的成文法典。 令:皇帝所发布的诏令,内容广泛,法律效力最高。 科:是律以外关于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种单行禁条,也称 “事条”、“科条”。 比:是指在律无正条规定时,比照最近的律令条文,或同类典型判例处断,又称“决事比”。三国、两晋、南北朝 律、令 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北朝北魏实行 “以格

4、代科”,科才逐渐失去独立地位。 比 格:也起着补充律的作用,北魏的 别条权格和东魏的麟趾格均带有刑事法律性质。 式:是公文程式,西魏的大统式 ,成为中国历史上最早出现的一种法律形式。 唐朝 律:唐朝的基本法典。 令:是国家政权组织方面的制度与规定,唐朝时期把皇帝临时单行制敕加以汇编“永格”。 格:是禁违止邪的官吏守则,带有行政法律的性质。 式:是封建国家各级行政组织活动的规则,以及上下级之间的公文程式的法律规定,经汇编后“永式”。 典:是行政法律的主要形式。 宋朝 律、令、格、式 敕:宋朝对皇帝临时发布的敕令加以汇编,使之成为带有普遍性的法律。 例:宋朝对皇帝和中央司法机关发布的单行条例加以汇

5、编,称为“条例”或“指挥”,或对审判的典型案例加以汇编,称为“断例”。 明朝 律、令、诰 凯程考研,中国最权威的考研辅导班第 3 页 共 20 页例:一种是作为判案依据的典型判例,一种是单行成例。 典 清朝 律、例、典三、司法制度 夏 中央最高司法官叫“大理”,专门司法官吏称为“士”和“理”。 商 国王之下的最高司法官改称“大司寇”或称“司寇”,和其他五个中央机关并称为“公卿”,下设“正”、 “吏”等属官。 西周 中央最高司法官仍称“大司寇”,大司寇之下设“小司寇”。 秦朝 中央:皇帝掌握最高司法审判权,中央司法机关长官为“廷尉”,监察官吏为“御史大夫”与“监 察御史”,对全国进行监督。 地方

6、:“郡守”为地方行政长官兼任司法长官, “县令”与郡守相似,兼理本县司法。 诉讼:“告诉”、“公室告” 、“非公室告”。 汉朝 中央: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力,中央司法长官为“廷尉”,一方面审理皇帝交办的刑事案件“诏狱”,另一方面审判各地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疑狱”,廷尉属官有“左右正”、“左右监”、“左右平”等。 地方:“郡守”为郡的司法长官,下设 “决曹掾”,“县令”为县的司法长官,下设“曹”。诉讼:“告诉”、“举劾”,严禁越诉。 西汉 在京师设置“司隶校尉”,凡京师与中央机关有关滞狱、淹狱、冤狱以及司法官执法违法行为,都 有权力加以监督。 北齐 正式设置“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

7、副长官。 西晋 在朝堂外悬设“登闻鼓”,直诉于皇帝。 凯程考研,中国最权威的考研辅导班第 4 页 共 20 页北魏 在京城宫门外悬设“登闻鼓”,可直诉。 隋唐 中央:“大理寺”,职掌中央司法审判权,以“正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下设正、丞、司直等。 “刑部”,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职掌案件复核权,“尚书”和“侍郎”为正副长官。 “御史台”,中央监察机构,“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唐代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和“察院”,其职掌是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活动。 地方:唐代州设“法曹参军” 或者“司法参军”,县设司法“佐”、“吏”等。 诉讼:“告诉”、“举劾”,一般情况下严禁越诉,直

8、诉可通过“邀车驾”、击“登闻鼓” 宋朝 中央:另立“审刑院”,加强对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使“大理寺”降为慎刑机关。 地方:太宗时期开始,州县之上设立 “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在地方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诉讼:同唐。 元朝 中央:“刑部”取代“大理寺 ”,主持审判。 “大宗正府”专理蒙古贵族王公案件。 “枢密院”兼掌军法审判。 “宣政院”专理宗教审判。 “道教所”主理道教案件。 “中政院”兼理宫内案件的审理。 地方:路、府、州、县四级,省设 “肃政廉访司使”,“行政长官”,“达鲁花赤”。 诉讼:代诉行为、调解、不得夜审。 明朝 中央:改“御史台”为“都察院”,设立“左右都御史”等官,刑部主审判,大

9、理寺负责复劾,都察院负责法律监督。 地方:省、府、县三级,省设 “提刑按察司”,有权判处徒刑以下案件,各州县及乡设立“申明亭”。 凯程考研,中国最权威的考研辅导班第 5 页 共 20 页诉讼:“控告”、“劾告”。 清朝 中央: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地方: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巡抚)。 诉讼:严格禁止越诉行为,实行审判回避。 清末 中央:自 1906 年开始,改“刑部”为“法部” ,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改“按察使司”为“提法使司”,负责地方司法行政工作及司法监督。 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地方:高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 检察:审检合署,在各级审判

10、厅内设置相应的检察厅。 诉讼:四级三审。 中华民国时期: 南京临时政府 “司法部”最高司法行政机关。“临时中央审判所”或者“最高法院”最高审判机关。 北洋政府 大理院、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或县知事兼理司法。 检察:总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初级检察厅。 诉讼:三级终审。 南京国民政府 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 检察:审检合署,检察机关置于法院内。 诉讼:三级三审。 革命根据地: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 “司法人民委员部”专管司法行政工作。“最高法院”专管审判工作。 “裁判部”省、县、区设各级裁判部,兼理审判工作与司法行政。 凯程考研,中国最权威的考研辅导班第 6 页 共

11、20 页“军事裁判所”专门审理现役军人及作战地区的违法案件。 检察:审检合一。 抗日民主政权 边区高等法院、边区政府审判委员会、高等法院分庭、县司法处。 检察:审检合一。 解放战争时期 土地改革中的人民法院、军事管制时期的军事法庭、各级人民法院。朝律, 朝贺律,有关朝贺制度方面的专门法律,武帝时期赵禹制定。 3 三国 魏律, 曹魏律,魏明帝于太和三年下诏改定刑制。 两晋、南北朝 晋律, 泰始律、张杜律,晋武帝泰始三年诏颁。 北魏律, 北魏在孝文帝太和十九年由律学博士常景等人撰成。 北齐律, 北齐在武成帝河清三年由封述等人制定,首规“重罪十条”。 隋朝 开皇律, 隋文帝于开皇元年下令制定。 唐朝

12、 武德律, 唐朝第一部正式的基本法典,唐高祖武德年间。 贞观律, 标志着唐代基本法典即告定型,唐太宗贞观年间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修律。 永徽律疏, 唐太宗永徽二、三年间命长孙无忌等人撰定律令,元代以后被称唐律疏议,它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代表性法典。 开元律疏, 唐玄宗开元年间修订永徽律疏而成。 唐六典,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行政法典,内容分为治职、教职、礼职、政职、刑职、事职等六个部分,唐玄宗开元年间修订而成。 凯程考研,中国最权威的考研辅导班第 7 页 共 20 页 宋朝 宋刑统,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宋太祖建隆初年至建隆四年修成,在内容上沿袭唐律疏议,在体例上取法于唐末

13、五代的大中刑统和大周刑统。 窝藏重法, 宋仁宗嘉右年间创立。 盗贼重法, 宋神宗熙宁四年颁行。 元朝 至元新格, 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元世祖于至元二十八年(公元 1291 年)令右丞相何荣祖等制定。 大元通制, 元英宗至治年间(公元 1323 年)修订。 元典章, 当地政府对至元以来到英宗至治时期约五十五年间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面的圣旨条例的汇编,其全称为大元圣政国朝典章 明朝 大明律, 开创了以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等七篇为构架的格局之先河,明太祖朱元璋历经 30 年修成。 明大诰, 洪武年间,朱元璋亲自督导编制了大诰四编,具有与大明律同等的法律效力,是其独创性的立法成果,包

14、含重刑法令和案例。 大明律集解附例,开律例合编的法典编纂先例,并影响了清朝。 明会典, 模仿唐六典制作,以六部为纲,分述各行政机关职掌和事例,就其内容、性质及作用而言,颇具行政法典的特征,对调整封建国家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重要作用,明英宗正统年间开撰,未及颁行,后增正德会典、万历会典颁行天下,并流传至今。 清朝 大清律集解附例,清朝第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体例、条文都沿用明朝旧制,无异于明律的翻版,但该法典实际上没有认真贯彻执行。 大清律例, 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制于乾隆年间,其结构形式、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七篇。 凯程考研,中国最

15、权威的考研辅导班第 8 页 共 20 页大清会典 (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 11 清末 大清现行刑律,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删改而成,1910 年 5 月 15 日颁行的一部过渡性法典。 大清新刑律,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1911 年 1 月 25 日颁行。 大清民律草案,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民法典草案,1911 年 8 月完成,未正式颁行与施行。 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 采用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合一的体例,沈家本等修订,采用了西方法律的陪审制度和律师制度。 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 仿照德国诉讼法而成,但均未及颁行。 大理院编制法, 关于大理院和京师审判组织的单行法规。 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作为法院编制法以及刑事、民事诉讼法颁行前的一部过渡性法规。 法院编制法, 关于法院组织的法规,吸收了西方的一系列司法原则:司法独立、辩护制度、公开审判、合议制度,但未能真正实施。 12 南京临时政府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确立总统共和政体,规定实行三权分立原则,1911 年 12月 3 日。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内阁制,1912 年 3 月 11 日。 13 北洋政府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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