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考勤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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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考勤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考勤管理,营造一种高效而有序的工作环境,保证审判执行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章考勤管理第一条全体干警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作息时间,坚守岗位,工作时间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第二条全院各部门不得擅自更改、调整作息时间。特殊岗位或特定时期作息时间需要作出特殊规定的,由办公室报院领导批准,并作出说明交政治处备案。第三条干警上下班实行打卡制度。每天上午上班和下午下班两次使用“一卡通”打卡,记载出勤的准确时间,因外出执行办案等特殊情况下班时不能回院“打卡”登记的,次日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并由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院长签字后送政治处

2、备查。第四条严禁代替他人打卡,政治处将不定期对打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发现代他人打卡或干警反映代他人打卡的,按照双百考核的规定处理。第五条各部门应设兼职考勤员,负责本部门的考勤管理、记录、报表等有关事宜,做到报表与打卡记载相统一。考勤记录每天要及时填写,确保准确无误。各部门的考勤表,经本部门领导签字后于每月20日前报政治处。发现漏报、误报、瞒报等情况,按照本院双百考核的规定处理。第六条全院性会议,由政治处负责考勤记录,负责核查出勤情况和请假情况,并严格执行本院双百考核的相关规定。第七条政治处定期在内网上公布各部门打卡情况。第二章假期及有关待遇第八条干警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有医疗保险定点医

3、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或休假证明,急诊除外。第九条干警病假及待遇(一)干警休病假不超过2个月的,工资全额发放,必须有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休假证明。(二)干警连续休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按90%发放;工作年限满10年的,全额发放。(三)干警连续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工作性津贴按70%发放,生活性津贴按80% 发放;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津贴按80%发放。以上(一)、(二)、(三)项经院党组研究的特殊情况除外。第十条干警请事假月累计不得超过3天,年累计不得超过12天,否则取消当年评先选优的

4、资格。干警请事假按照本院双百考核的规定扣减分。第十一条无故旷工者,由院党组研究,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以及造成的影响,做出处理意见。第十二条干警的探亲假待遇(一)工作满一年的工作人员,与配偶和父母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二)探望配偶每年一次,假期30天,路费报销,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三)未婚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年一次,假期20天。也可两年合并,假期45天,路费报销。(四)已婚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四年一次,假期20天,路费在本人实际收入30%以内的自理,超过部分报销。第十三条干警婚、丧假及待遇(一)结婚者给予3天婚假,凡实行晚婚

5、的(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含本数),除国家规定的3天假期外,另增加婚假7天。(二)凡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的给予3天丧假。公婆或岳父母死亡的,也比照此规定执行。上述家属在外地死亡需要本人到外地料理丧事时,另给予路途假。第十四条干警年休假及待遇(一)干警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干警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二)干警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三)年休假原则上一次性使用,经院批准,可两次或多次使用,也可同探亲假、婚假、产假合并使用。(四)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6、(五)干警有下列情形的,不享受年休假:1、干警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含20天);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干警,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干警,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20年以上的干警,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以上情形,如当年已休年休假的,从下一年度中扣除。第十五条干警产假、哺乳假待遇(一)女干警产假时间为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二)对实行晚育的(已婚女干警二十四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增加产假30天。符合晚育条件的,给与男干警7天护理假。(三)已婚未育女干警怀孕不满三个月

7、流产时,给与15天产假。怀孕三个月至四个月流产的,产假30天。怀孕满四个月至七个月的,流产时给与产假42天。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四)女干警产假期满上班后享受哺乳假,哺乳假时间为每天两次,每次半个小时,哺乳假享受至子女一岁时止。第三章休假的审批程序第十六条休事假须提前请假,说明请假原因和时间,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休事假。因故不能事先请事假的,应在上班后及时补办手续,需要续假的,须及时办理续假手续。第十七条干警请事假由本部门领导批准后,报分管院长审批后到政治处备案。部门领导请事假的直接由分管院长批准。第十八条干警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需休病假的应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8、诊断证明应随请假审批表一同上报。第十九条休探亲假、年休假、产假等公假,应由所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报分管院长批准后,送政治处备案。第二十条凡请(休)假人员或全院集中活动有事请假均需提前填写干警请(休)假审批表或全院集中活动请假审批表。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报政治处备案。未办理请(休)假手续(病假含诊断证明),或虽请假但未经领导批准以及无正当理由缺勤,超假者,按旷工处理。因故不能提前填写审批表的,应及时补填,请(休)假期满恢复工作的,及时到政治处销假。第二十一条因公外出人员需填写因公外出人员审批表。此表由部门的考勤员填写,履行审批手续后报政治处备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提前填写审批表和按时打卡的,需补办请假手续,填写补办请假审批表,不补办手续的按事假或旷工处理。第二十二条请假批准权限,请假1天以内的,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2天以内的,由主管院长批准;3天以内的由政治处批准,并履行请假手续。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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