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炼焦行业协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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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炼焦行业协会章程(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 中国炼焦行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 Coking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CCIA。第二条 本协会是中国焦化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 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团结本行业的各方面力量,积极为焦化企业和焦化行业发展服务,按照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炼焦行业技术装备水平, 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预防和治理污染、保护环境,不断提高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效益,促进炼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本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求,维护会员合

2、法权益。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46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在政府和企业、企业和企业、有关行业及国外同行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向会员企、事业单位传达国家和政府的方针政策; (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订本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参与行业管理与行业标准制订、修订工作;对影响行业发展的重大课题,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积极参与其工作; (三)搜集本行业企业的生产经营与技术经济

3、指标等数据和信息,根据授权进行统计; (四)组织出版本行业刊物,开展技术改造、生产经营与企业管理等信息及经验的交流和专业培训; (五)开展行业产品需求状况的调查,向会员提供国内外焦化技术、管理信息和咨询服务;协助会员单位开展科技攻关、预防和治理污染、改善环境、产品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方案论证等工作;协助会员单位开拓技术和产品市场;按照科学发展观,推动焦化行业不断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企业营销水平,延长焦炉服务年限,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六)组织开展炼焦行业国际交流与合作,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下,引进消化吸收与推广应用国内外先进经验与工艺技术; (七)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它社会团体和单位的

4、委托,承办与焦化有关的业务; (八)参与或组织协调炼焦煤进口及焦炭等焦化产品的进出口及反倾销和反倾销应诉工作; (九)维护本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十)组织协调行业内部的技术管理、技术经济、生产经营和产品营销等方面的各种问题;逐步建立行业自律规则、协调本行业与国内外有关行业之间关系,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十一)按照协会宗旨组织开展其他活动。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焦化企业(工厂)和半焦生产企业及热回收炼焦企业; (二)干馏制气的城市煤气生产供应企业; (三)焦化设计、研究单位、大专院校及其所属单位; (四)

5、与炼焦行业有关的机械设备材料生产制造和建设等单位; (五)从事炼焦行业生产与技术管理的协会、学会。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会员要有奉献精神,要积极为协会努力工作。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6、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报送统计资料及工作报告; (七)应指定机构和人员负责与本协会办事机构联系,如遇机构和人员变动,须及时向协会办公室通告、备案。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

7、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 须有23以上的会员 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 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理事会 每届 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 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

8、常工作,对会员大会 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 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 (四)向会员大会 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9、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会长为专职;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10、,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

11、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推荐秘书长候选人,根据工作需要核定秘书长提出的聘请协会的工作人员; (四)负责财务工作并检查本协会财务收支情况。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2、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 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

13、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 审议。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 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

14、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 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 年11 月5 日五届一次会员(理事)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

15、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2009 年11 月5 日中国炼焦行业协会会费收取及管理办法(草案)第一条 总则一、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参照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的做法,制定中国炼焦行业协会会费收取及管理办法。二、按照中国炼焦行业协会章程,凡中国炼焦行业协会会员均按本办法规定按期足额缴纳会费。三、本办法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到会2/3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四、会员(或会员代表)通过的会费标准决议,报送国资委、民政部、财政部和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备案。第二条 会费收取原则和标准五、按会员(理事)单位的性质及在协会工作中承担的责任和发挥的作用,分为炼焦生产企业、煤化工产品深加工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含设计院所)、社会团体四种类型和级差确定不同的会费收取标准。1.会费收取的原则 (一)炼焦企业以主产品单位焦炭产量为计算缴纳会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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