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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办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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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办令制度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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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办令制度为加强专项督办工作,提高办事效率,确保质量,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签发督办令的人员为本院检察长第二条 督办范围包括:1、县委、人大、政协、政法委和上级院相关领导涉及本院工作的批示,以及交办、督办的案件或事项2、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议案、提案意见、建议及来信3、超时限案件4、群众来信来访举报反映本院拒绝立案、司法不公、执行不力认为需要督办的案件5、检察长认为需要督办的其他案件或事项第三条 督办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1、督办检察长将督办事项或案件直接交给办公室2、登记办公室对检察长督办的事项实行分类登记3、交办办公室督办人员应根据督办令及时交承办人办理,同时交分管领导及相关庭室的负责人4、催办办公室督办人员对督办事项或案件应进行催办,及时掌握承办情况5、反馈督办事项或案件有结果的承办人应反馈给检察长6、复办如办理结果不符合要求的,检察长第二次签发督办令再次督办,并反馈复办结果7、归档督办、催办材料经检察长审核终止督查后要立卷归档第四条 督办应遵守以下关于办理期限的规定:1、办公室接到督办令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交至督办令指定的承办人2、承办人收到督办令后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将督办事项或案件的基本情况、拟采取的举措及拟办结期限回复督办人员。

3、督办事项或案件有结果的承办人应在1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办公室督办人员4、督办事项指定办结期限的承办人应在指定期限内办结并报告,督办事项未指定办结期限的承办人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写出办理报告第五条 在指定或上述规定期限内不能办结的,承办人应在期满前3日内书面说明理由对同一督办事项或案件无正当理由未能办结或拖延不办的予以告诫、批评,再次督办发现无正当理由又未能办结的予以全院通报批评,并更换承办人第六条 承办人认为督办令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不妥的,可以向检察长阐明理由第七条 各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完成督办任务要本着有批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报的原则,把督办要求落到实处第八条 督办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第九条 本制度由院党组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制度从2017年9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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