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总务处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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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总务处制度汇编 中心学校总务处主任岗位职责 一、协助校长制定学校后勤工作计划,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思想,落实各项后勤工作措施,保证学校工作的正常运转。 二、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健全财务制度。 加强对学校各项资金的管理,努力开辟财源,抓好增收节支工作,开源节流。 加强对学校校产的核查与管理。 抓好教学、生活设施的维修工作。 加强安全教育,及时发现各种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三、加强对总务处各个部门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经常检查食堂、保管室、水、电工室、财会室等岗位的工作情况。 对后勤工作人员加强思想教育,实施岗位责任制的管理。 四、做好整个校区的近期与远期规划。 对上级下达或学校的维修

2、项目、基建项目进行认真的施工与管理,保证工期与质量。 五、经常向区教育局基建科、财务科汇报工作。 争取上级对学校工作的支持与指导。 六、总务主任工作在校长(或分管后勤工作的副校长)指导下进行。 杏园中心学校报账员岗位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现金管理办法和银行结算。 二、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经政策,熟练掌握财务制度和会计法规,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 三、认真实事求是地编制经费预算和决算。 严格掌握各项经费的收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四、按国家会计制度认真进行会计核算工作和有关报表的编制做到完整、准确、清楚、及时。 五、努力钻研业务,不断丰富会计理论,提高业务水平。 熟练运用计算机进行报账员帐务处理。 六

3、、对上级机关、财政、审计、物价、收费、银行、税务等单位来校了解情况或检查工作,要负责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七、认真细致地做好学校每一笔经费的流水账。 做到有据可查。 八、按规定做好职工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等的缴纳工作。 九、及时快捷,准确无误地完成报账工作。 十、做好学校的固定资产账务。 十一、完成学校、处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杏园中心学校保管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学校财产的管理登记和物资的保管、验收工作。 二、主动平衡在库物资,保证供应,防止出现缺货而影响学校工作。 保证在库物资不变质、不损坏。 发现变质可能损坏的物质须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向总务主任报告。 三、严格执行发票与

4、实物核对的验收制度,并及时登记,做到帐物相符。 四、按学校财产管理的要求,建立财产登记制度,各部门使用的财产,按财产名称和使用部门建立财产帐。 每学期盘点一次仓库。 五、保管好物品,做到存放有数,堆放有序,保持室内清洁。 六、做好学生的书籍课本、作业本发放工作。 七、完成学校、处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杏园中心学校采购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学校教学、办公、维修物资的采购工作。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所有政府采购项目严格按程序进行。 二、严格执行购买制度,做到先请购、审批,后购买。 三、购买时、要勤跑、勤问,注意各方面的商品信息,注意物品质量和价格,厉行节约。 四、购买要及时应点,严防拖拉误事。 五

5、、负责订购各处室所需书刊或资料、学生课本、作业本并及时运回。 六、完成学校、处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杏园中心学校水电工职责 一、牢固树立后勤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端正工作态度,努力热情为师生解除生活上的后顾之忧。 二、负责学校的用电线路、水路及设备的维护、维修。 学校广播等的使用和管理。 负责学校内的小型用电、用水整改工作。 对于较大型的用电、用水整改工程提出具体方案,经批准后可聘请其他人员施工。 对基建、工程等用电、用水进行检查监督。 三、维修要及时,对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工作要心中有数,做到主动服务。 对有跑电、漏电、漏水的情况要及对维修和整改。 杜绝事故发生,保证安全用电。 四、经常检

6、查用电、用水情况,如有发现浪费或窃电现象要及时纠正。 电无效消耗量争取每年下降。 五、要注意节约使用维修材料,按制度办理有关领用手续。 六、负责定期抄收校内各承包经营户的水电表,报后勤中心收费。 七、经常与供电、供水部门联系,掌握供电、供水情况。 八、完成学校、处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杏园中心学校电器设备管理维修员职责 一、负责学校广播、音响、灯箱的管理、使用、维修工作(电教方面除外)。 二、保证学校会议活动有关设备的使用。 三、对于所管理的设备要经常检修,发生故障及时维修,保证设备的完好。 四、配合电工做好有关工作。 五、完成学校、处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杏园中心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

7、一条为规范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预算内、预算外、食堂、工会、校友会等账户及一切有资金活动等收支发生的部门。 第三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理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关系。 第四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

8、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情况。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五条学校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管理”的原则。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总务处统一管理。 第六条学校财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权限、技术职称、任免奖罚,学校严格按照会计法和教育管理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学校预算管理第七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学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八条预算编制原则按照区委区政府和教育局的要求,学校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学校应当自求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九条预算编制

9、方法 (一)收入预算应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 (二)支出预算根据学校进行建设、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测算编制。 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在保证教学和行政管理人员工资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项支出。 第四章收入管理第十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一条学校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项事业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教育费附加费等。 上述财政补助收入,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不同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

10、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 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补经费;住宿学生缴纳的住宿费;按照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的其他费用等。 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资金,要及时足额上缴,;从财政专户核投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学生的代收费部分,按规定期末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四)经营收入,学校在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费,如利息收入等。 第十二条学校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人;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

11、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五章支出管理第十三条支出是指学校为建设、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四条学校支出包括()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二)建设性支出,即学校用于建筑设施方面的支出,包括用专项资金和社会捐赠等新建、改扩建、维修建筑设施发生的支出。 (三)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第十五条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

12、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十六条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规定,经校长批准执行。 第十七条学校财务部门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支出在1000元(含本数)之内,由总务主任审批;支出在1000元2000元(含本数)之内,由总务主任提出具体意见,经主管校长审批;2000元10000元(含本数)之内的支出,

13、由主管校长签出具体意见,报校长审批。 10000元以上的学校重大开支项目,经学校党委、行政集体研究确定后,由校长批准执行。 一切支出凭证需由经手人、验收人、审批人签字才能办理支出手续。 第六章资产管理第十八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等。 学校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

14、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 对应收及暂付款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经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学校保管室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保证账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学校总务部门和各使用部门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学校和各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分级建立固定资产台账。 学校固定资产统一归口总务处保管室管理,各使用部门为二级管理部门。 固定资产的租赁,应经过使用部门或有关管理部门联系,报主管校长批准,签订租赁合同或协议,向租赁者收取租赁费。 租赁费计入经营收入或其他收入。 第二十二条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按管理程序,经学校主管校长或校长批准后报教育局、国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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