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11建筑超高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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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 YA.11建筑物超高施工增加费,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是按六层或檐高20m以内编制的。如果建筑物的层数超过6层或檐高超过20m的工程,考虑到操作工人的工效降低、垂直运输运距加长影响的时间、由于人工降效引起随工人班组配置并确定台班量的机械降效、自来水加压及附属设施、其他等有关因素的影响,可按A11分部的规定,列项目计取建筑物超高增加费用。,一、建筑物超高施工增加费的计取条件,在判断建筑物能否计取建筑物超高增加费和确定计取建筑物超高增加费时,都需要用到建筑物的层数这一指标。在综合单价中,层数的计算规定如下:1、地下室:不计入层数。2、半地下室:其地上部分,从设计室外地

2、坪算起向上超过1m时可按一层计入层数内;否则,不计入层数。3、突出屋顶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楼梯间等,不计入层数。4、同一建筑物高度不同时,按不同高度的建筑,分别确定其层数。5、技术层:不论技术层层高多少,均可按一层计入层数内。,二、建筑物层数的确定,在综合单价中,檐高的计算规定如下:1、单层建筑物的檐高:从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屋面结构板面计算。突出屋面的天窗等,不计入高度之内。2、多层建筑物的檐高 1) 同一建筑物的檐高不同时,应分别计算其檐高; 2) 多层建筑物的檐高,自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屋面结构板面。突出屋顶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不计入高度之内;,三、建筑物檐高的确定,单层工业厂房檐

3、高超过20m,亦应列项计算建筑物超高增加费。突出屋面的天窗等不计入高度之内。 但构筑物(如烟囱、水塔)不论其高度如何,均不得列项计取建筑物超高费用。,注意:,1、多层建筑物超高增加费综合单价子目设置 多层建筑物超高施工增加费,分别设置了檐高20m(层数六层)以上至檐高180m(54层)的综合单价子目。子目设置按每10m(三层)为一档共16个子目(A11-1A11-16)。 如建筑物的檐高相同,不分段套用。如建筑物檐高不同,则依据檐高分别套用。如建筑物的主楼和裙楼部分重叠,则重叠部分计入主楼。2、单层建筑物超高增加费综合单价子目设置 单层建筑物超高增加费11-17(檐高30m以内)、11-18(

4、檐高45m以内)。,四、建筑物超高增加费子目设置,定额子目使用注意事项:超高增加费中的机械费用由多种机械组合取定,施工时不论采用何种机械,均按相应综合单价子目执行,费用包干,不作调整。仅负责结构的主体施工而不做装饰者,按相应综合单价子目乘以系数0.95。同一建筑物高度不同时,应按不同高度分别列项计算,套用相应综合单价子目。在套用多层建筑物超高增加费综合单价子目时,若檐高和层数不在同一档时,套用较高档的综合单价子目。,1、建筑物超高费用以超高部分自然层(包括技术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2、超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塔楼、主望台可计算超高面积,但不计算檐高和层数。 3、屋顶平台以上装饰用棚架、葡萄架、花台等特殊构筑物不得计算超高面积。 4、老建筑加层工程的超高费,按加高后的檐高超过20m以上的加层部分的面积计算。 5、单层工业厂房超高费用区分不同檐高按其建筑面积计算。,五、超高增加费工程量的计算,GB 50854-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清单(2013)措施项目一览表,S.4 超高施工增加费(011704),注:1、单层建筑物檐口高度超过20m,多层建筑物超过6层时,可按超高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超高施工增加费,计算层数时,地下室不计入层数。2、同一建筑物有不同檐高时,可按不同高度的建筑面积分别计算建筑面积,以不同的檐高分别编码列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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