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课后习题答案 第6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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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 判断题:1、2、 3、 4、5、二、 单选题:1、B 2、B 3、A 4、A 5、A三、多选题:1、AC 2、ABCD 3、ABC 4、BCD 5、ABCD四、简答题 1、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作用有: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货物收据;物权凭证。2、谨慎处理使船舶使航;妥善和谨慎地管理货物;不得不合理绕航;在约定的时间内和在卸货港交付货物。3、必须具有一份多式联运合同。该运输合同是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责任与豁免的合同关系和运输性质的确定,也是区别多式联运与一般货物运输方式的主要依据。必须使用一份全程多

2、式联运单证。该单证应满足不同运输方式的需要,并按单一运费率计收全程运费。必须是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连续运输。必须是国际间的货物运输。这不仅是区别于国内货物运输,主要是涉及国际运输法规的适用问题。必须由一个多一=3联运经营人对货物运输的全程负责。该多式联运经营人不仅是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当事人,也是多式联运单证的签发人。当然,在多式联运经营人履行多式联运合同所规定的运输责任的同时,可将全部或部分运输委托他人完成,并订立分运合同。但是分运合同的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由此可见,国际多式联运的主要特点是: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托运人签订一个运输合同,统一组织全程运输,实行运输全程一次托运,

3、一单到底,一次收费,统一理赔和全程负责。五、案例分析答案1、B公司应该向A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国际多式联运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运输的全程负责,本案中,B公司擅自将承运人的货物转船运输是导致货物延期运抵的根本原因,而B公司不能证明有转船的必要,因此应该承担不合理转船造成货物延误的责任。2、记名提单是提单收货人一栏内具体写明了收货人的名称,只能由该人提取货物,不能背书转让的提单。它是货物的收据、运输合同的证明,不是物权凭证,不能代表货物进行流通转让,所以称为不可转让的提单。按照有些国家的惯例,收或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提货而只需要证明自己的收货人身份即可。(2)从本案中吸收的经验教训主要有,第一、

4、不重视对客户的资信调查,做国际贸易的风险大,一定要重视客户的资信。本案的进口商资信不好,经营作风恶劣是导致出口商货款两空的主要原因。在当前国际贸易中,国外不法分子诈骗方式越来越隐蔽,而且往往贸易初期,均采用比较好的合作态度以骗取出口方的信任,然后进行诈骗活动,出口方一定要引起重视。第二、结算方式选择不妥。国际贸易中,信用证与托收是两种主要的结算方式。前者属于银行信用,后者属于商业信用。在托收方式下,银行只是代理收款,能否收到货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信用,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所以,在对进口商的资信不了解的情况下,应尽量采用信用证的结算方式。本案中,该出口商与进口商首次进行贸易往来,尽管在贸易往来初期,采用了信用证的方式进行结算,收汇比较顺利,但是在以后的货物出口中,盲目乐观,采用了托收方式,造成了收汇风险。第三、提单的类型选择不当。提单抬头决定了海运提单的性质和物权归属。而能否控制物权对于保障出口商货款安全,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在本案中,出口商忽视了提单抬头对提单性质的影响,盲目采用记名提单,失去了对物权的控制,使进口商得以既不付款赎单,又不提取货物,从而导致出口商货款两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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