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制度历史和价值探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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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和价值探析 关键词: 陪审制度 司法价值和功能 构建内容提要: 实践证明,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中发挥出了重要的作用,形成了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它是全面推进司法改革、促进司法民主的重要举措,它已经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同。但是由于历史与现实等原因的制约,使得人民陪审员制度还存在着多种问题和不足,这也引起了人们的高度重视。本文试图在考察陪审制度的历史渊源的基础上,分析在我国施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司法价值和功能,揭示出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足,并结合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提出对该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的建议。陪审制度作为一种诉讼程序和审判方式,渊源久远,遍布世界各个国家。

2、陪审制度在我国虽有几十年的历史,但是长期以来一直处于名存实亡的境地,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因此关于陪审制度是否适合在中国存在和发展一直存在着争议。在以“公正与效率”为总体目标的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陪审制度所具有的体现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的功能再次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不仅仅是关系到这一制度本身的存在与发展,还关系到我国整个诉讼程序、诉讼结构乃至司法体制的建立。系统全面地分析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基础,并对其进行科学建构,必然会对司法理论和实践有所裨益。这正是本文研究的目的和意义所在。一、陪审制度的形成与发展陪审制度是人类近现代社会司法审判过程中,体现人民当家作

3、主、防止司法专横腐败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陪审一词,在英美法中,称为jury、acessor,德国法中称为geschworene、sohoffe,陪审制度(jury system)则是由非法律职业者参加法庭审判,与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的制度。 1 1作为一项具有司法民主性的审判制度,陪审制度普遍被认为是在西方文化的主要发源地-古希腊和古罗马产生的。陪审制度的萌芽可以追溯到公元前六世纪,古雅典著名的政治家梭伦实行一系列改革,其中一重要项措施是设立了公民陪审法院。陪审法院由陪审法官组成,陪审法官在四个等级的公民中选任,除凶杀和叛国罪外,所有案件均可在此审理。 2 2这种民众集体审判模式在某种程度上蕴

4、含了陪审制度的思想文化渊源。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度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最初,该制度只用于涉及王室权利的诉讼之中,英王利用该制度对全国的土地进行清理管理。在清理过程中,国王委派的调查员必须召集12名当地知情人彻底查清当地土地情况,这就是“末日审判”(Domesdaysurvey)。在此基础上,后来陪审制逐渐在民事和刑事诉讼中确立了重要的地位。发展到12世纪中叶,英国的陪审团已具有双重职能,一是控告犯罪的职能,这就是所谓的大陪审团;二是事实审理的职能,此种负责事实审的陪审团就是现在所称的小陪审团。因此当时的陪审团具有双重身份,既是起诉陪审团又是审判陪审团。美国的陪审团制度虽然是在借鉴英国传统的基础上

5、形成的,却得到了更为充分的发展。在美国独立战争之前,陪审团制度具有的制约政府权力、维护人民自由的功能使大陪审团经常被殖民地人民用来做为对抗英国王权统治的工具,在殖民地人民反对英国王室的斗争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美国独立后,不仅将陪审团制度在诉讼中广泛采用,而且还把公民接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上升为宪法权利。美国陪审制度的兴旺是历史的结果,美国人对陪审制度情有独钟,这大概是因为美国的社会环境和文化传统造就了一片特别适合陪审制度生长的“沃土”。随着陪审制在英美两国的产生和发展,大陆法系的国家为了推进司法方面乃至全社会的民主,也将陪审制导入自己国家的司法体系。最早采取陪审方式的是法国。但是,由于法国与英国

6、的法律文化、法律传统相去甚远,这种从英国移植过来的制度无法在法国彻底生根,因此法国对陪审理念的表现形式加以改造,从而形成了与其自身诉讼模式相吻合的一种陪审制:即取消英美法系的陪审团而改由法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此后,多数学者称这种审判制为参审制。此外,德国、朝鲜、波兰、匈牙利、瑞士等国家都实行这种参审式的陪审制度。在我国,近代的陪审制度最早出现在清末。在清末沈家本编订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中陪审理念得到体现。虽然该法对陪审制度规定得较为详细,但该法最终因重重阻力而并未正式颁行。 人民陪审制度在我国历经了几十年的适用,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制度,但是它却面临着困难重重的境地。回顾

7、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程,大致经历了两起两落的命运。新中国成立至50年代末期,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曾有过辉煌的历史。早在1951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中规定:“为方便人民参与审判,人民法院应视案件性质实行人民陪审制”。1954年正式颁布人民法院组织法又将该规定具体化,即: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但是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年制定宪法将 其写入了根本大法。但是在后来又被批判和废弃。1998年李鹏委员长关于实行人民陪审制度的讲话促进司法改革的起步。当时有学者提出“要实行人民陪审制度

8、,这也是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 3 3 长期以来,陪审制度引起了社会各界强烈的争论,但实践证明,对人民陪审制度进行及时的改革势在必行。2005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出台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决定,这是几代人不断探索的结果,广大人民期盼以久,它的出台为世人所关注,但它也加深了我们对人民对陪审制度的认识,由此也引出了颇多的反思。一、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司法价值和功能(1) 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在当代社会,司法权无疑是最重要的权力之一。然而,任何权力都具有腐化的倾向,即便是以维护法律为宗旨的司法权也不例外。权力越重就越需要对权力的执掌者进行控制和约束,无论法官怎么样,他们总是人,明智的立

9、法者决不把法官当作抽象的或铁面无私的人物,因为法官作为私人的存在是与他们的社会存在完全混合在一起的。陪审制度监督司法权的立足点就是在于权力的制衡,陪审员通过参与审判,分享法官的审判权,并对法官行使审判权的过程进行制约。我国的人民陪审员不同于美国的陪审团,不仅享有对事实的认定权,还享有对法律的适用权,因而,可以更全面地监督司法权的行使。虽然我国法律设置了各种监督方式约束法官,但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其他制度不可比拟的优越性。人民陪审员来自社会各个阶层,他们的产生既有很大的随意性,他们的身份又具有很大的独立性,彼此之间除了对事实真相、法律正义实现的追求之外,没有其他的利益共同点,因而,能够区别于其他监

10、督群体比如检察机关、立法机关等,不会因为利益上的相关而出现纵容或迁就的现象。相较之立法机关的事前监督、检察机关的事后监督,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直接介入个案的审判程序之中,直接监督审判程序的每一个环节,具有直接性、主动性和及时性的优势。再者,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因为知识和地位上的优越,容易漠视社会公众和当事人的感觉,人民陪审员代表人民参与审判,可以强化审判的透明度,并对法官形成一种心理上的压力,有利于督促职业法官严格执法,促使司法进一步公开,防止司法的“暗箱操作”现象。此外由于法官长期从事审判工作,养成的职业习惯使他们在考虑问题的时候容易陷入偏见所形成的思维定势中,做出不符合情势的判决。与职业法官不同

11、,人民陪审员是没有专门法律知识的普通公民,他们对案件的认识、判断与评价更多的不是从法官的纯职业思维的角度做出的,而是从“普通人”的视角和观点出发的,而普通公民的观点实际上是反映着社会主流价值观的,这样就把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导入了对具体案件的审判,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2) 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促进司法民主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公民参与审判是人民主权原则的重要体现。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可以使一部分民众参与到司法审判工作之中,使之与司法审判中的法官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公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手段。在西方国家,实行陪审制度可以使其国家民主、兴旺、发达,相反没有实行陪审制度的

12、国家则可能是独裁与专制。在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也是司法权力依靠公民参与的重要形式,是党的群众路线在人民司法工作中的具体表现,是实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重要途径。可以说,陪审制度的实施,使公民有机会直接参与到司法过程中,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体现了人民是国家主人的理念,更体现了司法民主,调动了人民管理国家,建设国家的积极性。(3)人民陪审制度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人民陪审员来自普通公民,代表着社会主流价值观,代表人民群众对庭审活动,合议庭评议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这样,当事人就有理由相信整个审判过程在程序上是合法的、公正的,从而做出的实体上的判决也应该是公正的,当事人对判决的结果就会心悦诚服,从而减少不必

13、要的上诉、申诉,并会更加自觉的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这样,就达到了通过法院判决定纷止争、维护司法权威、降低司法成本的作用。陪审制合理地导入了一种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审判的机会,通过这一途径邀请到与纠纷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民群众的代表也来干预纠纷,为社会合理的分享审判权力提供了途径。如果说“陪审制度是民主制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行使选举权、参与立法是实现一般的正义” 4 4,而陪审制则是法律最后适用阶段,实现具体的正义。这种具体的正义,它反映的已经不仅仅只是传统的那种象征性的司法民主,而且更主要的是指陪审制度在运作过程中,对司法公正的维护和追求。有学者担心陪审制度的确立和适用会导致对审判独立原则的否定和

14、干扰。众所周知,维护审判独立性的根本目的是保证审判行为的公正性,而“公正性是比审判独立性处于更高层次的价值”。 3 3不难推及,维护公正目标在现实中需要其他多种途径,这就要求,“作为基本原则,司法独立应当是一个具有包容性和弹性的指导规范” 4 4,在转化为具体规则时可以采取不同形式。人民陪审员对职业法官来说是代表社会而分享审判权力的,他们依法参与审判,法院的判决意见是由代表普通民众利益的陪审员和法官共同做出的,并不是法官个人意见的体现,所以陪审员的参与也给法官提供了对抗外界的有力武器 5 5。当然,人民陪审员并不应该干涉正常的审判工作,相反还应该支持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国家和人民赋予的审判权力,这

15、一点在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中也已经作出明确规定。(4)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防止司法腐败任何权利如不受到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必然会导致腐败,司法也同样如此,而在各种官员的腐败行为中,法官的腐败行为是令人难以原谅的,也是最损伤公众法治信念的。陪审员参与审判无疑是防止司法腐败的有效措施之一,因为陪审员的参与是对法官行为的一种重要约束,毕竟如果参与审判的法官只有一个或是都是与其关系密切的同事,那么一个人敢于贪赃枉法的机会相对就会比较大,如果一个法官与数个并不特别密切的陪审员共同审判,则其在各种诱惑面前必须要三思。在公民中选派代表加入到审判组织中去,就是为了在审判中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对司法的影响,使

16、公众的影响渗透到审判工作中去。同时,由于陪审员加入到审判组织中甚至与法官有相同的对案件的表决权,陪审员就对审判组织的其他组成人员产生了一种制约作用。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享有与审判员同样的权力,合议庭对于案件的裁决,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而陪审员在我国是非职业性的,他是独立与法院和行政机关的,陪审员可以将民众最朴素、纯真的价值观和公平理念带给法官,在目前法官可能受到各种诱惑和干涉,而陪审员地位的超然性使他们能独立发表自己的观点,尤其是专家型陪审员,更能监督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举动,通过专家的知识和说服力来抑制法官的徇私枉法,并可以就审判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检举、揭发、从而净化法官队伍,培育良好的司法土壤。二、 关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构建虽然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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