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行销经理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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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务行销经理代理合同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由下列双方签订:(1)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分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2) _ _ 先生/女士 (以下简称行销经理)双方达成合同如下:1 有关本合同本合同仅适用于已经获取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并被公司委任为业务行销经理的人士。 如双方已签署过保险代理人合同,则保险代理人合同自本协议签署日起终止。若行销经理改任其他职级,则双方应于公司文件或通知发布之日起15日内重新签署保险代理人合同及对应职级合同,继续享有相应待遇。行销经理同意公司可通过与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的方式,向社会(包括公司客户)销售各种人身保险产品。行销经理

2、不得为其他保险公司或金融机构代理、宣传或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2 委托2.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行销经理受公司委托,在公司获准的营业范围内从事下列业务活动:2.1.1 代理销售公司的人身保险产品;2.1.2 代理公司接受客户资料,指导投保人将保险费存入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1.3 代理公司向客户提供相关的服务;2.1.4 代理公司从事其他经公司书面授权的业务。2.2 行销经理了解并同意行销经理与公司之间不会因任何因素构成雇主与雇员的关系。2.3 行销经理承认在自由、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3 代理地域范围行销经理代理公司人身保险业务的地域范围,以中国保险监管机关核发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

3、中载明的区域为限。4 投保资料交接4.1 行销经理应在收取客户填写完整的投保资料之后24小时以内,将投保资料交至公司(如遇节、假日,投保资料交至公司时间顺延)。5 行销经理佣金支付标准和方式5.1 公司将按照本合同附件中代理人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发放代理佣金和奖金。 行销经理只有在完全符合以下情形时方可领取代理佣金及奖金:5.1.1 行销经理必须完全遵守本合同内所有条款;5.1.2 成功地销售了公司的保险产品;5.1.3 已经向公司提交了填写完整的投保资料;5.1.4 公司已成功的将客户存入的保险费足额划转至公司账户;5.1.5 该保险合同已经签发且客户已签收;5.1.6 公司已签发的保单(含批

4、单和附贴批注)上注有该行销经理的姓名及业务代码;5.1.7 公司签发的保单已过犹豫期;5.1.8 不属于保费豁免之保单。5.2 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每月为行销经理代缴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及附加等,该项税款将从行销经理的每月收入中扣除。5.3 “联合销售”的保单经办行销经理应按事先约定,注明保单分配比例,如未注明,公司将视为平均分配此保单的保费及佣金(同一保单经办行销经理不得超过两人)。5.4 旧保单在新保单生效前一年或生效后一年失效,新保单的佣金将根据新旧保单佣金何者为高而定。如果新保单首年度佣金小于或等于旧保单首年度佣金,则新保单首年度佣金为零;如果新保单首年度佣金大于旧保单首年度佣金,则新保单首

5、年度佣金将根据新保单超出旧保单的首年度佣金的部分来支付。5.5 公司和行销经理在终止本合同后,行销经理无权主张其在合同终止后所发生保险业务的佣金,如续期保险费的佣金等。5.6 公司保留对行销经理业务佣金及奖金的支配权。如果行销经理与公司存有任何债务,公司有权从其佣金收入中扣除,并保留对不足部分的追诉权。6 公司的权利及义务6.1 公司的权利6.1.1 公司有权在本合同成立时留存行销经理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原件;6.1.2 公司有权在本合同终止、双方履行完相应义务后,收回行销经理持有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6.1.3 公司有权要求行销经理在签订本合同前提供两位具有保证人资格的自然人

6、作为履行本合同的担保人,签订并留存业务人员经济责任担保合同;6.1.4 公司有权要求行销经理按公司确定的保证金金额交纳履行本合同的保证金;6.1.5 公司有权按照保险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对行销经理在代理期间的行为进行管理、教育、考核、监督、检查;有权对违规、违反合同义务或在事实上给公司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行销经理视情节采取通报批评、警告、降级等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公司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6.1.6 公司有权在行销经理合同终止后,收回行销经理持有的属于公司的单证、票据、欠款、业务资料、客户资料、展业用具和办公用品等物品;6.1.7 公司有权追究行销经理超越代理权限和范围或违规操作业务或

7、欺骗误导客户或违反职业道德等,而给公司造成名誉或经济损失的经济和法律责任,有权追回行销经理因上述行为操作业务而已经取得的佣金;6.1.8 公司有权修改代理人管理规定和代理人合规手册,有权调整代理人管理规定中有关佣金、奖金等相关规定,任何重大或实质修改或调整将提前14天通知行销经理。6.2 公司的义务6.2.1 公司作为一个金融机构,致力于为社会提供优质的金融产品及服务,特别是人身保险;公司无论在任何时候都致力于成为提供金融专业意见,保持高度职业道德的金融机构;6.2.2 公司有义务根据合同的约定,按时向行销经理支付行销经理佣金及奖金;6.2.3 公司有义务为行销经理申请、登记、核发保险代理从业

8、人员展业证书。7 行销经理的权利、义务7.1 行销经理的权利7.1.1 行销经理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7.1.2 行销经理有权将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送交公司后领取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7.1.3 行销经理有权根据合同的约定,领取行销经理佣金;7.1.4 行销经理有权在本合同终止、双方履行完相应义务后,收回公司留存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原件。7.2 行销经理的义务7.2.1 行销经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规定、条例和其他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在办理保险业务中不得有法律、法规、规定、条例和其它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中所禁止的行为;7.2.2 行销

9、经理应当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公司制定的与代理业务相关的制度、规范、操作手续和业务程序从事保险代理活动;应当正直地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有分单、挂单等欺骗公司的行为;在保险代理活动中不应损害公司的利益。7.2.3 行销经理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应该按照有关证照的要求在其许可的范围内履行合同义务,并保持其良好声誉;7.2.4 行销经理承认公司在任何时候均可做出必要的决定,以确保其成为具有稳健财务基础的金融机构;公司要求行销经理具有良好财务信誉,在服务客户时要表现出高度的道德水准和职业操守;7.2.5 行销经理作为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只能在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应该要求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亲笔

10、签名,不得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填写投保书和签名,或诱使他人代替填写和签名;不得有其它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不得欺诈误导客户。7.2.6 行销经理有对公司商业秘密及客户财务状况和个人隐私(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个人资讯、客户投保资讯,电脑软件及其他相关资料,任何属于第三方为公司制作的程序或相关材料)保密的义务;并了解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及其终止后,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任何客户或潜在客户均是保密的,属于公司的独占信息。7.2.7 若使用公司提供的任何软件,行销经理在任何时候均应遵守其与公司签署的软件使用协议,协助公司遵守协议下公司一方应履行的提供行销经理使用或协议中要求的义务。协议终止后,行销经理应按要求归还

11、全部无偿提供的软件或任何支持操作手册。7.2.8 行销经理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应亲自面见客户;行销经理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包括公司的有关业务情况和保险条款的内容及其含义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同时将投保人、被保险人所反映的实际情况,尤其是影响公司做出承保决定的情况如实告知公司; 7.2.9 行销经理在代理业务中应遵从公司的代理人展业形象标准和其他标准,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主动、及时地协助客户完成体检、索赔、续期缴费和保单保全等事宜; 7.2.10 行销经理应及时通知公司本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障碍,全力与公司合作以保证公司的客户能获得持续、令人满意的服务;7.2.11 行销经理在合同终止后,应交回保

12、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以及属于公司的各种保险单证、票据、业务资料、客户资料、展业用具和办公用品等物品,并偿还所欠公司款项。7.2.12 行销经理有义务妥善保管和按规定使用从公司领取的各种单证、票据等文件资料,对重要单证按规定及时核销,有义务按照公司的规定向客户送达保险合同等文件、资料。7.2.13 除公司自愿或以书面形式同意承担的费用外,行销经理在合同有效期内因其业务行为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其本人自行承担。8 行销经理的权限范围8.1 行销经理只能在本合同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从事业务活动。8.2 行销经理要正确宣传寿险产品,不得更改合同条款或变更费率,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利益,不得预测不确

13、定的利益,对利差返还性险种,不得预测利差返还收益,对于长期寿险应主要宣传其保障功能,不得将其预定利率与银行储蓄利率直接比较。8.3 行销经理必须严格按保险条款内容详细、准确、完整地向客户进行解释和宣传,不得以超出条款规定的内容或以个人偏好擅自修改、变更、删除、扩大保险条款所规定的保险责任来诱导客户投保。8.4 行销经理不得在明知有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因素或者事实存在的情况下,仍然误导不知情的投保人、被保险人订立或变更保险合同。8.5 行销经理不得在违背任何第三方利益情况下,利用行政权力、职务、职业便利等不正当手段或以恫吓方式进行任何业务活动。8.6 行销经理应当将其知道及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他

14、人员向行销经理所透露的有关影响公司据以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公司,而不得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行销经理若忽视告知重要情况而致使公司蒙受损失,则行销经理应承担一切赔偿责任。8.7 行销经理不得在明知投保人使用或采取非法或违规所得和收益的情况下,不告知公司,仍促使公司与其订立保险合同;不得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的利益。8.8 行销经理无权擅自更改客户的任何投保要求,或随意接受投保人转让保险合同。行销经理无权代替投保人或其他相关人在保险文件中署名,亦不得代替投保人垫缴保险费。8.9 行销经理无权擅自代表公司接受保险风险或强迫公司接

15、受某些保险形式或条款;同时亦无权在未经公司书面通知情况下擅自宣布保险合同生效。行销经理无权擅自就公司签发的保险合同批单或附贴批注向投保人做出任何担保、保证或陈述。8.10 行销经理无权代表公司签订、变更或废除任何合约或放弃任何权利,或招致任何责任或债务。行销经理不得代表公司收取任何其他款项。行销经理已无权向客户收取任何费用或报酬。8.11 行销经理在接到公司理赔或退费通知后,应在公司规定的期限内领取并在领取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客户并把签收回执送达公司。8.12 行销经理在没有征得公司同意的前提下,无权通过任何报纸、刊物、电台或电视台等媒体刊登任何有关公司以及相关企业的广告等宣传材料、或招聘信息、申明等,否则由此带来的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将由行销经理独自承担。8.13 未经公司授权,行销经理不得私自印刷(包括电子文档)带有公司标识的文件或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宣传资料、名片、信封、信笺)发给客户,亦不得修改、增加、删除或涂抹标有公司名称、标志的任何文件和材料以及公司客户的任何资料。8.14 除非经公司特别授权,行销经理无权向任何人提出或商议有关索赔、给付等相关事宜;行销经理亦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诱导保单持有人或他人向公司提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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