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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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灾难情况统计制度(民发20111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来源: 北京社会治理职业学院,民政部职鉴中心时刻: 2012-03-23 11:43 目 录一、总讲明(一)总则(二)统计范围和要紧内容(三)灾难信息的统计报送二、报表目录三、调查表式(一)自然灾难情况统计快报表(二)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三)自然灾难情况统计年报表(四)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年报表(五)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六)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统计表(七)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台账(八)因灾倒损住房户台账(九)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四、指标解释五、附录(一)灾难种类术语解

2、释(二)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自然灾难情况统计规程(三)附则一、总讲明(一)总则1为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难情况,为救灾工作和其他有关工作提供决策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难救助条例和国家自然灾难救助应急预案,制定本制度。2自然灾难情况统计的差不多任务是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反映自然灾难情况和救灾工作情况。3自然灾难情况统计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协调和治理,并同意同级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民政部负责全国自然灾难情况的汇总、公布等治理工作。4地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自然灾难情况统计报送工作,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

3、本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不得伪造和篡改,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中有关的自然灾难统计报表格式、指标设置、统计口径等规定。5地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使用国家自然灾难灾情治理系统报送灾情,提高自然灾难情况统计工作的信息化水平。(二)统计范围和要紧内容1本制度以乡镇(街道)为统计单位,县级以上(含县级)地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上报单位。2本制度所称的自然灾难是指干旱、洪涝灾难,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难,火山、地震灾难,山体倒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难,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难,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难等。3自然灾难情况统计内容包括灾难发生时刻、灾难种类、受灾范围

4、、灾难造成的损失以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统计范围包括农垦国有农场、国有林场、华侨农场中的受灾人员。(三)灾难信息的统计报送1自然灾难快报要紧反映洪涝、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地震、山体倒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等自然灾难发生、进展情况和救灾工作情况,分为初报、续报和核报,填报表式使用自然灾难情况统计快报表、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的,需填写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台账并逐级上报;造成房屋倒塌损坏的,需填写因灾倒损住房户台账,并在核报时期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备。同时,还应上报反映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的文字讲明,包括灾难发生过程情况、灾情特点、

5、现场情景描述、趋势预测等灾情内容和反映灾区人民政府及民政等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已采取的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差不多生活等方面的各项措施,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救灾工作内容。关于启动国家或地点应急响应的自然灾难,须附反映灾难情况和救灾工作的照片(许多于5张)。(1)初报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难,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灾难发生后的2小时内,向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含分乡镇数据)。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在2小时内审

6、核、汇总数据,并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民政部报告。关于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峻损失的自然灾难,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灾难发生后的2小时内,同时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民政部。(2)续报灾情稳定前,省、地(市)、县三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24小时零报告制度是指在灾难进展过程中,地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每24小时须上报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即使数据没有变化也须上报,直至灾难过程结束。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每日9时之前将最新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上报;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每日10时之前向省

7、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每日12时之前向民政部报告。(3)核报灾情稳定后,地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5日内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向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在2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民政部报告。2旱灾情况报告要紧反映旱灾灾情的发生、进展情况。在旱情初露,且群众生活受到一定阻碍时,县级人民政府民

8、政部门向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初报(含分乡镇数据),地(市)级、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逐级将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至民政部。在旱灾灾情进展过程中,地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每10日续报一次,灾难过程结束后及时核报。填报表式使用自然灾难情况统计快报表、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同时上报反映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的文字讲明。灾情文字讲明应包括灾难过程情况、灾情特点、现场情景描述、趋势预测等内容;救灾工作文字讲明应反映灾区人民政府及民政等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已采取的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差不多生活等方面的各项措施,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关于启动国家或地点应急响应的,须附反映受

9、旱情况和旱灾救助工作的照片(许多于5张)。3自然灾难情况年报要紧反映全年(1月1日12月31日)因自然灾难造成的损失情况及救灾工作情况。分为年报初报和年报核报,分不在当年11月份和次年1月份上报,填报表式使用自然灾难情况统计年报表、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年报表,并对已有的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台账和因灾倒损住房户台账进行相应核定。(1)年报初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当年10月初开始,初次核查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于11月5日前上报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含分乡镇数据)。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11月1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

10、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及时进行核查、汇总数据,于11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民政部。地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上报年报初报之前应与本级国土资源、水利、农业、统计、林业、地震、气象、海洋等部门进行会商。(2)年报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当年12月下旬开始,组织核查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于次年1月10日前上报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含分乡镇数据)。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1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

11、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于1月2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民政部。4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情况报告统计春荒冬令期间受灾人员生活救助情况,春荒救助时段为当年的35月(一季作物区为每年的37月),冬令救助时段为当年12月至下一年的2月。冬春救助工作实施前,地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深入基层调查受灾困难人员的自救能力及困难等。(1)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每年9月下旬开始,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着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下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家庭口粮、饮水、衣被等方面困难且需救助的情况,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于10月15日前报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

12、门。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10月20日前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到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10月25日前报民政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户为单位填写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附表3),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2)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在当年12月份至次年5月份(一季作物区为7月份)期间,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于每月中下旬对本行政区域内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汇总,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统计表,于每月20日前报地(市)级人民政府

13、民政部门。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报表后,应及时调查、核实、汇总数据,于每月23日前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到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报表后,应及时调查、核实、汇总数据,于每月25日前报民政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户为单位填写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附表3),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二、报表目录表号表名报送期不填报范围报送日期及方式报送单位民统表1自然灾难情况统计快报表快报(初报、续报、核报)乡、镇、街道见填报讲明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民统表2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民统表3自然灾难损失情况统计年报表年报(初

14、报、核报)民统表4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年报表民统表5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冬春救助民统表6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统计表附表1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台账快报(初报、续报、核报)附表2因灾倒损住房户台账快报(核报)附表3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冬春救助三、调查表式自然灾难情况统计快报表表 号:民 统 表 1制定机关:民 政 部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1190号有效期至:2013-9-18填报单位(盖章):_省(自治区、直辖市)_地(市)_县(市、区) 指标名称代码计量单位数量甲乙丙1灾难种类A001灾难发生时刻A002年/月/日/时灾难结束时刻A003年/月/日受灾乡镇名称A004受灾乡镇数量A005个台风编号A006年/号地震震级A007里氏级受灾人口A008人因灾死亡人口A009人因灾失踪人口A010人因灾伤病人口A011人紧急转移安置人口A012人被困人口A013人饮水困难人口A014人需救助人口A015人其中:需过渡性救助人口A016人饮水困难大牲畜A017头只受淹城区A018个受淹镇区A019个受淹乡村A020个农作物受灾面积A021公顷其中:农作物成灾面积A022公顷 其中:农作物绝收面积A023公顷草场受灾面积A024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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