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生产系统责任制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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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掘进副矿长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3生产技术科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5生产技术科科长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7生产技术科采煤副科长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9生产技术科掘进副科长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11生产技术科采煤技术员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12生产技术科掘进技术员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14采煤队队长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16采煤队党支部书记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19采煤队安全副队长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21采煤队采煤副队长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22采煤队机电副队长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24采煤队主管技术员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

2、治责任制26采煤队班(组)长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28掘进队队长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31掘进队党支部书记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34掘进队安全副队长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35掘进队掘进副队长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39掘进队机电副队长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42掘进队跟班队长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45掘进队主管技术员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48掘进队掘进班组长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50矿压观测工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53支护材料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54掘进机司机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55液压支架操作工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

3、防治责任制56机械维修工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57采煤工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58替棚工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58乳化泵司泵工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59掘进打眼工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60掘进支护工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61耙装机司机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62喷浆工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64电瓶车司机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65搬运工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66刮板运输机司机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67质量验收员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68大平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修订依据标准1、新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

4、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级负责生产和经营的管理人员,在完成生产或者经营任务的同时,对保证生产安全负责。二是各职能部门的人员,对自己业务范围内有关的安全生产负责。三是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对其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四是所有从业人员应在自己本职工作范围内做到安全生产。五是各类安全责任的考核标准,以及奖惩措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内容全面、要求清晰、操作方便,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及相关考核标准一目了然。工作岗位变动,人员调整,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作出相应修改,以适应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第二

5、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2、新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

6、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备注:为确保大平矿顺利通过复产复工验收,请各部门负责人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对本系统安全责任制在原责任制基础上进行修订,补充完善本系统所缺少岗位安全责任制,并将修订后的责任制于5月15日12:00前经系统领导审阅后交安监科汇总。安全监察科2016年5月9日掘进副矿长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掘进副矿长是煤矿开拓、掘进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对开拓、掘进过程中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掘进副矿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掘进副矿长应科学安排、合理组织开拓、掘进等工作,保证安全生产。一、岗位职责第1条积极配合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开展工作,在开拓、

7、掘进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加强对分管部门的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问题。第3条根据煤矿的长远规划、接续计划,参与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的开拓、掘进计划,合理组织生产。第4条组织制定井巷维修制度等掘进系统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第5条组织编制掘进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第6条协助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主持召开安全办公会议和各类安全生产会议,并对煤矿开拓、掘进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第7条每月至少协助安全生产副矿长或主持召开一次掘进班组长例会,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

8、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第8条定期组织进行开拓、掘进过程中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间、奖金、措施、质量“五落实”。第9条坚持开展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第10条负责开拓、掘进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方案措施的落实,要经常深入现场,及时组织掘进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安全隐患。第11条负责组织编制煤矿开拓、掘进安全技措工程计划。第12条负责监督掘进区队落实“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第13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第14

9、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第1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6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副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

10、、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7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开拓、掘进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第18条对开拓、掘进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19条在开拓、掘进过程中未认真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掘进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0条掘进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掘进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1条未按规定协助安全生产副矿长或主持召开每月至少一次的掘进班组长例会,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标、分析安全生产

11、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的,掘进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2条分管的有关部门工作不协调,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的,掘进副矿长负领导责任。第23条未落实煤矿开拓、掘进范围内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方案、措施的,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组织掘进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或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有关隐患不及时、措施不力的,掘进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4条未及时编制开拓、掘进安全技措工程计划,或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不能够保证按照安全投入计划及时完成相关工程、落实相关措施的,掘进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5条

12、分管的职能部门、区队安排没有操作资格、没有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上岗操作的,掘进副矿长未及时停止其工作的应负领导责任。第26条未制定井巷维修制度,不能够保证巷道通风、运输畅通和行人安全,掘进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7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8条发现或得知掘进、巷修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掘进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9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掘进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掘进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0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13、掘进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1条在分管部门、区队领导人直接责任的事故中,掘进副矿长负领导责任。第32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技术科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生产技术科是煤矿技术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采煤、掘进、巷修等施工安全管理以及其他技术管理工作。协调生产副总和总工程师及时掌握国家技术政策,控制生产性原材物料的消耗,协助安全部门抓好安全技术管理,保证全矿煤炭生产任务的全面完成。一、岗位职责第1条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搞好全矿采煤、开拓、掘进、巷修等方面的安

14、全、质量、技术管理工作。第2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第3条 组织编制煤矿的采掘接续计划,按规定报有关领导审批,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第4条 经常研究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搞好采煤、开拓、掘进、巷修作业计划编制、安全质量检查,根据测量资料,保证巷道安全、准确贯通。第5条 抓好作业规程的编制、审批、监督施工队对规程、措施的贯彻、考试、落实执行情况,严格工程质量管理,搞好质量标准化,做好文明生产。第6条 组织人员进行采掘工作面的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评比,负责煤矿采掘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等工作。第7条 积极抓好采

15、煤、开拓、掘进、巷修安全技术装备系列化,根据标准化要求配备必备的仪器、仪表和工具。第8条 负责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第9条 随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发现隐患,解决影响施工安全的因素。第10条 参与灾害预防、反风演习等。第11条 及时上报各类技术资料、报表。第12条 建立煤矿技术档案,做好煤矿技术资料地质资料图纸的整理归档工作。第13条 按规定组织本科室职工进行业务技术学习,提高技术水平。第14条 组织进行分工范围内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第15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第16条 未编制矿井远景规划、年、季、月生产计划和“三个煤量”工作计划的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生产技术科负直接责任。第17条 未深入现场检查规程措施的执行情况,并做好技术指导,及时修改完善与现场实际不符的施工措施,而造成公司损失的,生产技术科负直接责任。第18条 未制定完善技术管理制度,做好采掘工程质量旬、月的验收及等级评定工作的,从而造成矿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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