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兼并法律法规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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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第一节 封面、扉页、目录、释义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第六节 备查文件第三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行为,爱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依照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治理方法(以下简称披露方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准则。第二条 依照证券法、披露方法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自然人、

2、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持股变动报告书)。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能够推选其中一人以共同名义统一制作并报送持股变动报告书,公告股份持有人、股份操纵人、一致行动人依照披露方法及本准则应当披露的所有信息,但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要紧负责人)应当在持股变动报告书上签字、盖章。第四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中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阻碍的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均应当予以披露。第五条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确实不适用的,

3、信息披露义务人可针对实际情况,在不阻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适当修改,但应在报送时作书面讲明。第六条 在不阻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够采纳相互引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幸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编制持股变动报告书时,还应当遵循以下一般要求:(一)引用的数据应当提供资料来源,事实应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二)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纳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不讲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百万元为单位,财务会计报告数据应精确到人民币元。(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够依照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持股变动报告书外文

4、译本,但应当保证中、外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分不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四)持股变动报告书文本应当采纳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209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五)在报刊刊登的持股变动报告书最小字号为标准6号字,最小行距为0.02。(六)不得刊载任何有祝贺性、广告性和恭维性的词句。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如在持股变动报告书中援引律师等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的内容,应当讲明相关专业机构已书面同意上述援引。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报送持股变动报告书的同时应当提交有关备查文件。该备查文件应当为原

5、件或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二章的规定编制持股变动报告书,在披露方法规定的期限内将持股变动报告书刊登于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提示查询该报告的网址,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刊登于指定网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持股变动报告书和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宅和证券交易所,以备查阅。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会及其董事或者要紧负责人,应当保证持股变动报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不和连带的法律责任。第二章 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第一节 封面、扉页、目录、释义第十二条 持股变动报告书全文文本封面

6、应标有“XX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字样,并应载明以下内容:(一)上市公司的名称、股票上市地点、股票简称、股票代码;(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宅、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三)股份变动性质;(四)持股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持股变动报告书的扉页刊登如下声明:(一)编写本报告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三)依据证券法、披露方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操纵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操纵的XX上市公司股份。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

7、他方式持有、操纵XX上市公司的股份。(四)涉及的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声明本次持股变动生效的条件。第十四条 持股变动报告书目录应当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相应的页码,内容编排也应符合通行的中文惯例。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就投资者理解可能有障碍及有特定含义的术语做出释义。持股变动报告书的释义应在目录次页排印。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披露如下差不多情况:(一)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或者其他机构核发的注册号码及代码、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要紧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税务登记证号码、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

8、限公司)、通讯方式;(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一致行动人)应当披露事实上际操纵人的有关情况,并以方框图或者其他有效形式,全面披露其相关的产权及操纵关系,列出股份持有人、股份操纵人及各层之间的股权关系结构图,包括自然人、国有资产治理部门或者其他最终操纵人;在推断是否构成前述实际操纵时,应当以上市公司收购治理方法第六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作为推断标准;假如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持股变动为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减少对上市公司股份的操纵的,能够免于披露本项内容;(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能够不在媒体公告)、国籍、长期居住地及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在公司任职或在其他公司兼职情况;(四)

9、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简要披露其持有、操纵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披露以下差不多情况:(一)姓名、国籍、身份证号码、住宅、通讯地址、通讯方式以及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等;其中,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号码、住宅能够不在媒体公告;(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简要披露其持有、操纵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多人的,除应当分不按照本准则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披露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情况外,还应当披露:(一)各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在股权、资产、业务、高级治理人员等方面的关系,并以方框图的形式加以讲明;

10、(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一致行动人的,应当讲明一致行动的目的、达成一致行动协议或者意向的时刻、一致行动协议或者意向的内容(特不是一致行动人行使股份表决权的程序和方式)、是否已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临时保管各自持有、操纵的该上市公司的全部股票以及保管期限。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节的规定计算并披露其持有、操纵上市公司股份的详细名称、数量、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所持股份性质及性质变动情况,股东持股变动达到规定比例的日期及方式。第二十条 披露方法及本准则有关持股变动比例按照本次持股变动事实发生之日的持股比例减去前次持股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持股比例予以计算。

11、第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合并计算以下持股变动数量、比例(重复部分除外):(一)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详细名称、数量、比例;(二)各信息披露义务人操纵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详细名称、数量、比例;(三)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如持有、操纵同一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其持有、操纵该上市公司股份比例的计算方法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操纵的股份数量可转换公司债券有权转换的股份数量)(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有权转换的股份数量)第二十二条 前条第(一)项所述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和比例应当包括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数量、比例。前条第(

12、二)项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操纵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和比例,应当包括信息披露义务人以本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方式操纵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比例。第二十三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导致股东持股变动达到规定比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以下差不多情况:(一)其持有、操纵股份达到或者增减变动达到规定比例的日期;(二)在该日期所持有、操纵股份的详细名称、数量、比例。第二十四条 通过协议转让导致股东持股变动达到规定比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出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披露以下差不多情况:(一)转让协议的要紧内容,包括协议当事人、转让股份的数量、比例、股份性质及性质变动情况、转让价款、股份转让的支付对价

13、(如现金、资产、债权、股权等)、协议签订时刻、生效时刻及条件、特不条款等;(二)本次股份转让是否附加专门条件、是否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是否就股权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是否就出让人持有、操纵的该上市公司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三)如本次股份转让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讲明批准部门的名称。第二十五条 通过资产治理方式导致股东持股变动达到规定比例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披露资产治理合同或者类似安排的要紧内容,包括资产治理的具体方式、治理权限(包括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行使等)、涉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合同的期限及变更、终止的条件、资产处理安排、合同签订的时刻及其他特不条款等。第二十六条

14、通过股权操纵关系及其他方式操纵上市公司股份达到规定比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取得操纵的时刻、与操纵关系相关的协议(如取得对上市公司股东的实际操纵权所达成的协议)的要紧内容及其生效和终止条件、操纵方式及权限、操纵关系结构图及各层操纵关系下的各主体及其持股比例、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共同操纵人及其身份介绍等。第二十七条 因国有股权行政划转导致股东持股变动达到规定比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划出方和划入方)应当披露股权划出方及划入方的名称、划转股权的数量、比例及性质、批准划转的日期、批准划转的机构,如需进一步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讲明其批准情况。第二十八条 因执行司法裁决对上市公司股份采取拍卖措施的,申

15、请执行人应当披露作出裁决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名称、裁决的日期、案由、申请执行人收到判决的时刻、判决书或裁定书的要紧内容、拍卖机构名称、拍卖事由、拍卖结果。 第二十九条 通过公开征集受让人方式导致股东持股变动达到规定比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应当按照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外,还应当披露有关公开征集行为是否事先报有权部门同意、有关本次公开征集行为的信息披露文件所刊载的报刊名称、日期等。第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上市公司股份达到规定比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其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继承开始的时刻、是否为遗嘱继承、遗嘱执行情况的讲明等。第三十一条 因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而导致持股变动达到规定比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有关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发行方案及结果。第三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治理层(包括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职员或者上述人员所操纵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如下差不多情况:(一)上市公司治理层及职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数量、比例,以及治理层个人持股的数量、比例;如通过上市公司治理层及职员所操纵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还应当披露该操纵关系、股本结构、内部组织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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