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和谐价值下发展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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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诉 讼 理由是什么?论法的和谐价值下(2)通过法律上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和保障来协调公平和效率的关系。公平、正义、公正、公道这些词所表达的意思虽然有不同的侧重,但其基本含义相同,都是人们追求的一种价值、一种人与人的关系的状态。对这种状态是什么,不同的学派有不同的回答。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科学地揭示了公平正义概念的物质基础。恩格斯在批判蒲鲁东“永恒公平”时指出:“这个公平却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在其保守方面或在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神圣化的表现。”马克思也曾指出:“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这种交易作为当事人的意识行为,作为他

2、们的共同意志的表示,作为可以有国家强加给立约双方的契约,表现在法律形式上,-。这些形式只是表示这个内容。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在今天,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这些原则性的论述,对我们用唯物辨证的方法观察公平正义的实质,仍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世界上没有永恒的正义。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生产方式要求有不同内容的正义。法“是善和正义的艺术”,但法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所体现的正义,总是适合它所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的正义。效率作为一个经济学概念,具有两个层面的意

3、义:在微观层面上它指的是资源配置效率,即在有效资源配置的前提下投入和产出比率的提高;在宏观层面上,效率是一种代表社会经济增长的价值目标,经济学家们往往对什么是最优效率方案争执不休。法经济学的发展使得经济学家们开始考虑经济发展中的制度因素,于是就有了我们经常拿来举例的做蛋糕和分蛋糕的问题,西方主流经济学家的答案是:首要的是促进效率,只有做大蛋糕才能使得每个人分得的更多,最终促进公平。而福利经济学家和社会主义经济学家更强调公平,比如福利国家征收高额税着力降低贫富差距。实际上,效率和公平也是辨证统一的。法所体现的公平必定应当是一种有效率的公平,体现着社会发展的规律。这就要求我们用生产关系必须适合生产

4、力、上层建筑必须适合经济基础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来观察公平与效率的问题。“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是历史唯物主义方法的丰富和发展,以这些思想为指导,就可以使我们适应先进文化、先进生产力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要求,不断更新观念,进行理论和制度的创新,及时调整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矛盾,在法律上对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正确、恰当的安排,实现公平与效率的辩证统一。如果我们能坚持和落实马克思主义在中国最新成就的指导,如果我们能正确地认识利益关系,我们就可以在法律上做出正确的、恰当的权利义务安排,就可实现应有的公正,这种公正中也就内含着效

5、率。历史表明:定分就能止争,就能促进和谐、就会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提高劳动生产率。(3)通过法律上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与保障来协调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发展和稳定也是辨证统一的关系。发展是硬道理,发展才能化解矛盾,促进稳定;稳定方可发展,为发展创造条件。稳定要求公平。发展要有效率。法律上权利义务的正确安排,可以协调公平与效率的矛盾,也就协调了稳定与发展的矛盾,保证社会在稳定中健康发展,在发展中获得更大的稳定。一方面,法能够将改革的经验稳固下来,推动发展有秩序的进行,保障社会稳定,同时,利用法的创建性、前瞻性,创建有利于社会发展的法律关系鼓励发展;另一方面,可以利用法有使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素质,确立稳

6、定社会秩序的原则性规定,为有序的创新活动提供条件,鼓励适合生活需要的有活力的行为,促进社会有序、健康发展。(四)法的和谐价值的特殊性人的行为规范种类繁多,可依不同标准进行分类。按照调整的是人与人的关系(社会关系),还是人与自然对象、劳动工具的关系,行为规则可区分为社会规范与技术规范。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与人的关系的行为规则,技术规范则是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行为规则。社会规范又可分许多种,如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社会团体规范、习惯等。法律规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技术规范是人合理地对待自然对象、使用技术手段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其内容决定于自然规律,是人们根据对自然规律的认识和已达到的技术文化水平制定的

7、。然而,在现代,绝大多数技术规范的遵守都同人们的社会利益有关,所以技术规范往往具有了社会性、甚或法律性,成为社会技术规范或法律技术规范,后者就成为法的组成部分。所有的行为规则,同法一样都对利益关系、价值观的矛盾有一定程度的协调作用,都能促进对立双方的和谐。那么法的和谐价值的特殊性何在呢?值得认真研究。本文提出以下几点供参考:首先,法之所以能够成为协调不同利益和不同价值观最有效的手段,是由于它具有国家意志性、明确肯定的规范性、可预测性和国家强制性,它以明确认定权利主体和明确规定权利和义务为手段,为各个主体的利益划定范围,排除任意性和偶然性,确定解决利益矛盾的原则、规范,引导各个主体的行为,缓解冲

8、突。无论是道德、宗教还是其他社会规范,由于缺乏关于权利主体及其权利义务的明确规定和国家强制力的保证,无法为社会中利益冲突的主体,构建一种稳定的交往平台,尤其在市场经济扩展和全球化日益发展的今天,大型的陌生人社会要求一种可预测的、明确的、能得到普遍遵行的规范,唯有法才具有这样的性能。其次、法还能够通过对民主的、使纠纷解决程序化的方式来协调利益。比如健全的立法程序、诉讼程序就能使各主体在立法或诉讼过程中充分表达其利益诉求,在利益协调的基础上形成法律或判决,这样形成的法律或判决即使并不能完全体现不同主体的全部利益,但是这种利益协调的过程将使得形成的法律或判决更能为各方所接受。毛泽东认为民主是一种解决

9、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纠纷解决程序所设置的实际上也是一种民主方式,一种在具体案件中允许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和法官的指导下,通过对立诉求的伸张和质询来引导双方协调利益、化解矛盾。再次、宗教、道德等社会规范往往重视个人道德品性的修养,强调牺牲、奉献,鼓吹“重义轻利”,不大重视利益、特别是个人利益,宗教还鼓吹寄希望于来世;而习惯、长者的威权,也往往倾向于既得利益的保护,这类规范都不大关注不同利益的协调这个有关公平正义的关键问题。在人类所有的行为规则中,法是最关注人们之间不同利益的协调问题的,所以法在缓和矛盾、化解矛盾和促进和谐方面,扮演着基本的、不可代替的作用,它是社会生活中稳定的、和解的因素。三、如何发

10、挥法的和谐价值?要正确、充分地发挥法的和谐价值,首先就得正确且充分地认识法的这种价值,这就要求加强法学研究,在研究中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立场,承认法的价值的客观性、利益的客观性,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最新成果为指导,认真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不断进行理论、制度的创新,不断完善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这是一个长期、复杂、艰巨的任务,在这方面有很多工作有待加强。总的说,就是要不断完善法律调整机制。研究如何发挥法的和谐价值,不能仅仅从静态来理解法,更应该从动态来把握,因为法是以

11、其特有的机制在社会生活中运行,确认、维护、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参与法律调整的各种法律手段,构成法律调整机制。法律调整机制就是法运行并发挥作用的系统,它描述的是用来保证对社会关系实现有效法律影响的各种法律手段的系统及其运作过程。法律调整过程一般可以分为三个阶段:法律规范开始生效阶段、产生法律关系阶段、实现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阶段。在许多情况下还会出现一个法的适用阶段(机动阶段)。法律规范开始生效阶段的基本要素是法律规范的制定和颁布,产生法律关系的阶段的基本要素是权利主体的明确、法律事实的出现和特殊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形成和发展,实现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阶段的基本要素是法律关系主体享受和实

12、现权利、承担和履行义务的行为,法的适用阶段有时产生在法律关系产生前(如签订合同,合同关系才产生),有时产生在法律关系产生后(如对合同发生争议,诉诸法院),其基本要素是主管机关适用法的活动,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的立法活动(在一个法治国家,立法活动也必须依法进行,有上位法的根据,所以也是法的适用的一种)、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和司法机关的审判、监督活动等。也就是说,只有首先保证立法、司法、执法、法律监督机制的完善,才能确保法的和谐价值的发挥。如何能完善法律调整机制?根本在于如何在其中贯彻唯物辩证法的原理,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具体措施方面本文提出以下几点浅见供参考:1、加强立法工作准确认识

13、客观利益和准确选择适当的法律调整方法(1)准确认识客观利益、正确解决利益关系社会中的利益矛盾无处不在,执政者的任务是:认识这种矛盾,不使其激化发展为严重的对抗和冲突。这就要求认真做艰苦、细致、长期的调查研究和总结经验教训的工作。这样才能认识一定利益关系的本质,只有抓住矛盾的本质才能促成对立双方的统一和谐。无数事实说明:利益分配失衡,是导致社会冲突的根本原因。因此必须进一步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重视科技发展与法制的关系,不断完善民主制度,建立并健全畅通的利益表达机制,让人民群众通过理性、合法的形式,有地方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并及时得到合理的解决,把矛盾、冲突解决在萌芽状态。(2)准确选择

14、适当的法律调整方法常言说的好:“一把钥匙开一把锁”,调整不同的对象,需要用不同的方法。我国法学曾经一度不承认公、私法的划分,我认为这是由于混淆了反映法律调整内在规律的、历史地形成的公私法的划分这个事实和西方法学对这个事实的理论解释的缘故。西方学者对公私法的划分的理论解释,有许多合理的、有用的因素,但都还不够科学、完善,以致说法繁多,莫衷一是。实际上任何法都是国家意志的体现,都是“公”的、国家的、人人必须遵守的。所谓“私”法(主要是民商法),只是法律允许当事人自行决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已,它采用的基本上是一种放任性的、任意性的法律调整方法,是为来自社会生话本身的需要、为“看不见的那只手”发

15、挥作用,创造条件的方法,是适合市场经济、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发展的调整方法,反映了市场经济要求主体平等、自主,产权明晰,自愿等价、可预测等特点。只有在深入认识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发现市场机制的不足和不完善之处,既要依靠“看不见的那只手”,又得适当运用“看得见的这只手”,适当地使用限制市场经济负面影响的规定,使发展市场经济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社会关系和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服务。从公平和效率的矛盾、稳定和发展的矛盾来看如何选择适当的法律调整方法以发挥法的和谐价值,也是值得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如前所述,法是公平、正义的化身,但法所体现的总是与生产力相适应的一定生产方式所要求的公

16、平、正义。这实际上就是把公平、正义与效率统一起来了,是把这二者辩证地统一考虑的公平、正义。公平与效率的矛盾,反映了法的内在矛盾,又是社会矛盾运动变化的体现。重视现有的公平,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但无效率的公平不可能持久。社会要进步,就得协调公平与效率的矛盾使其达到新的平衡。所以,如果运用得当,法这个精巧的工具,可以使社会在稳定中获得发展,在发展中获得更大的稳定。一个社会的法律必然要既关心效率又关心公平,没有效率就不可能有更高水平的公平,没有公平就会影响效率的提高,就是不适合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为了鼓励主体的参与,繁荣市场活动,增进效率,促进发展,国家要注重通过授权性规范、通过尊重主体意思自治的、调整平等主体关系的民商法的作用;为了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防止两极分化,国家也要重视通过引入积极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通过加强国家干预的财政金融法、经济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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