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复习汇总.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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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总论知识总结 2013.5第一章 刑法概说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渊源与分类一、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实体法、子法、强行法、公法、固有法、司法法)二、刑法的渊源第一是刑法典,我国现行刑法是1997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是单行刑法。第三是附属刑法,即附带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行规范。第四是民族自治地方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特点和刑法典的基本原则制定的变通或补充。三、刑法的分类(略)第二节 刑法的性质、机能与目的一、刑法的性质1、规制内容的特殊性;2、制裁手段的严厉性;3.法益保护的广泛性;4、处罚范围的不完

2、整性;5、法律部门的补充性。二、刑法的机能刑法的任务是保护法益,保护方法是禁止和惩罚。一般认为,刑法的机能有:行为规制技能;法益保护机能;人权保障机能。三、刑法的目的根据刑法第2条规定,刑法的目的可以概括为法益保护。第四节 刑法规范与刑法解释一、刑法规范1、概念:以禁止、处罚犯罪行为为内容的法律规范,就是刑法规范,也称刑罚规范。2、分类:完备刑法和空白刑法。二、刑法体系(略)三、刑法解释1、指导原则:法益保护,自由保障。2、解释意义:有助于人们正确理解刑法规范的含义与精神;有利于实施;有利于克服刑法表达的缺陷;有利于刑法的完善与发展。3、刑法解释的种类: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4解释方法

3、: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文理解释(先决)和目的解释(后决)是刑法解释的决定方法。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二、刑法的基本原则1、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平等适用刑法;罪行相适应。2、部分学者关于刑法基本原则的探讨:罪刑法定、法益保护、责任主义(张明楷)。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一、概念及思想基础1、概念: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概念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2、思想基础:民主主义和尊重人权主义。二、罪刑法定的基本内容1、形式的侧面,即罪刑

4、法定的传统内容:法律主义(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必须是成文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定罪量刑)、禁止事后法、禁止类推解释、禁止绝对不定期刑。2、实质的侧面:刑罚法规的明确性原则;内容的适正原则。其主要目的是限制立法权,反对恶法亦法的法治表现。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1、罪刑法定与类推解释(略)2、罪刑法定与判断方法:在判断犯罪构成符合性时,应以法定犯罪构成为大前提,具体事实为小前提,从而得出正确结论。(注意,倒置的三段论不违反罪刑法定)第三节 法益保护原则一、法益的概念法益即法律规定和保障的人应享有的利益。二、法益保护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要求(略)本章重点法条梳理: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

5、规定为犯罪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的,不得定罪处刑。”第三章 刑法的适用范围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适用范围一、对国内犯的适用:属地管辖原则(属地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境外的中国航空器或船舶)二、对国外犯的适用:属人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糯康案);普遍管辖原则。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适用范围三、适用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本章重点法条梳理:刑法第6条第1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刑法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第四章 犯罪概说第一节 犯罪的一般概念一、犯罪的一般定义依据法律应当受刑

6、法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二、犯罪的基本特征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法益侵害性或违法性):行为对法益的侵犯包括对法益的侵害性与威胁(危险性)。通论认为,社会危害性是由客观危害与主观恶性构成的。2、非难可能性(可责性):这既是人权保障的机能决定的,也是刑法的性质和目的决定的。第二节 犯罪的基本分类一、理论分类重罪与轻罪;形式犯与实质犯;自然犯与法定犯(自然犯是指不借助法律便可认识的犯罪)等。二、法定分类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身份犯与非身份犯;亲告罪与非亲告罪(亲自告诉才处理);基本犯、加重犯和减轻犯。第三节 犯罪的基本条件一、犯罪成立条件概说1、传统刑法理论将犯罪的基本特

7、征概括为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与应受刑罚性三个特征。2、犯罪构成的机能:它为区分罪与非罪提供了标准(人权保障机能);为区分此罪或彼罪提供了标准(犯罪个别化机能);为区分一罪或数罪提供了区分标准(罪数区分机能);为区分重罪或轻罪提供了标准(罪行评价机能)。二、传统犯罪构成体系1、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2、犯罪客观方面:主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3、犯罪主体:即犯罪实施本体。4、犯罪主观方面:即主观心理态度,包括故意、过失及目的等。本章重点法条梳理: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8、,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家财产或劳动者集体所有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第五章 违法构成要件第一节 违法性与构成要件概述一、违法性概述违法的概念:违法是指行为法律所禁止或不行为法律所命令,在法律上是无价值、反价值的。(注意结果无价值论的基本观点)二、构成要件概述1、概念:构成要件是刑法规定的,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符合的违法类型。2、机能:自由保障机能(罪行法定主义机能);犯罪个别化机能;故意规制机能;违法性评价机能。第二节 构成要件符合性一、构

9、成要件要素:行为主体;行为;行为对象;结果;因果关系。二、行为主体1、自然人:(1)真正身份犯:是指因为含有某种特定身份而犯的罪。(2)不真正身份犯:指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2、单位:单位犯罪的特点:单位本身犯罪,而非单位中所有成员共同犯罪;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有直接负责人实施的;一般表现为为本单位牟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牟取利益;以刑法有明文规定为前提;单位犯罪法律后果的特殊性。三、行为1、特征:有体性、有意性、有害性。2、不作为:在自己有义务和有能力的情形下不行为法律命令的(义务)行为。3、作为:以积极方式行为法律禁止的行为。4、

10、持有,某些行为是持有即犯罪,如非法持有毒品罪。四、行为对象:也叫犯罪对象(行为客体),一般是指实行行为所作用的人、物与组织。五、结果1、行为犯:以法定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2、结果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标志。3、结果加重犯:指法律法律规定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六、因果关系(详见p180)第三节 违法阻却事由一、正当防卫1、概念: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2、正当防卫的条件:必须存在

11、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紧迫性);具有防卫意识;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3、防卫过当:对于不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成立防卫过当。通常只有在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或者死亡时,才成立防卫过当问题。4、特殊的正当防卫(见本章重点法条梳理第3法条)二、紧急避险1、概念:是指为了使国家、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或者同等法益的行为。2、紧急避险的条件:必须发生现实危险(现实危险不包括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所面临的的对本人的危险);必

12、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必须在与出于不得已损害另一方法益;关于避险意识;必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3、受强制避险:受强迫程度;紧迫性。三、其他违法阻却事由1、法令行为:法律基于政策理由阻却违法的行为(如买彩票即属于赌博,但不违法);法律有意明示了合法性条件的行为;职权行为;权利(义务)人行为(如一般人扭送现行犯)。2、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的承诺、推定的承诺、自救行为、自损行为、义务冲突。本章重点法条梳理: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13、。”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第六章 责任要件第二节 责任要件符合性一、责任要素内容:故意、过失;目的与动机;法定年龄;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与期待性。二、故意1、概念: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认识因素),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意志因素)。2、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内容与社会意义;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侵

14、害结果与威胁结果);某些犯罪的故意还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刑法规定的特定事实,如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行为对象等。3、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既不希望结果发生,也不是希望结果不发生,只要行为人在心理上接受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是放任。(间接故意主要发生在两种情况:一是为了实现某种非犯罪意图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二是为实现某种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三、过失1、概念: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遇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2、过失的种类: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注意区分疏忽大意

15、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意外事件具有不可预测性。P266)3、过失犯的认定:(1)构件:实行行为;结果回避的可能性。(2)过失犯与信赖原则:根据信赖原则,在行为人合理信赖被害人或者第三者将采取适当行为时,如果由于被害人或第三者采取不适当行为而造成了侵害结果,行为人对此不承担责任。据此,行为人不能信赖幼儿、酩酊者和身体或精神障碍者遵守交通规则。(3)过失向故意的转化:即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导致对某种法益产生危险,但故意不消除危险,希望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四、目的1、概念:目的是指犯罪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2、目的犯的存在范围:我国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目的犯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3、目的的机能:人权保障机能(如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聚众赌博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犯罪个别化机能。五、动机1、概念:是指刺激、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因思想活动。2、与目的的关系:动机是目的的原因,目的是动机的表现意图。第三节 责任阻却事由一、责任能力1、概念:进行责任非难所要求行为人的能力。刑法上的责任能力由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组成。2、醉酒人的责任能力与原因自由:(1)生理性醉酒时,还具有责任能力,故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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