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关于适用非监禁刑审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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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 东 省人民检察院山 东 省 公 安 厅(通知)山 东 省 司 法 厅鲁司201089号关于印发山东省适用非监禁刑判前社会调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现将山东省适用非监禁刑判前社会调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附件:1.XX人民法院关于对被告人XX进行判前社会调查的委托函(格式)2.山东省判前社会调查表(格式)3.XX县(市、区)司法局关于对被告人XX判前社会调查的报告(格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 东 省 公 安 厅 山 东 省 司 法

2、 厅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山东省适用非监禁刑判前社会调查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适用非监禁刑判前社会调查(以下称社会调查)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以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关于在全省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社会调查是指司法行政机关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对可能适用非监禁刑的被告人的基本情况、一贯表现、社会关系和社会评价等能够反映其人身危险性的各种情况进行调查,提出被告人是否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为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提供参考依据的活动。第三条人

3、民法院对可能适用非监禁刑的被告人,在审判前可以委托被告人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会调查。第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开展社会调查,选派有一定工作经验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担任调查员,按照规定的项目和要求,全面细致地调查了解,客观公正地分析评估。第五条社会调查采取保密方式进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及有关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员、被调查人、被告人、调查目的及调查内容等信息。第六条社会调查实行回避制度。调查员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审判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被调查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二章 调查对象及内容第七条调查对象包括人民法院拟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被告人。

4、第八条 社会调查包括下列内容:(1)被告人的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2)被告人的性格特征和品德情况;(3)被告人在家庭、学校、工作单位的表现情况;(4)被告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和邻居对其评价情况;(5)受害人或其亲属对被告人的评价情况;(6)当地开展社区矫正的基本条件;(7)其他需要调查的情况。第三章 调查程序及方式第九条人民法院对可能适用非监禁刑的被告人,一般应及时启动社会调查程序,向被告人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发出社会调查委托函并附起诉书副本。第十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人民法院社会调查委托函后,可直接调查或指定被告人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司法所调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十一

5、条社会调查工作应当由两名以上调查员共同实施,必要时可会同当地公安派出所共同调查。第十二条 社会调查应在了解被告人基本信息和案情的基础上,制定调查方案,分步实施,确保按时完成调查工作。第十三条调查员应向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出示人民法院委托函和工作证,告知被调查人有要求回避的权利和对调查活动保密的义务,但不得向被调查人透露调查目的和法院判决意向。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调查。第十四条 被调查人申请调查员回避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符合回避条件的,另行指派调查员;不符合回避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被调查人。第十五条社会调查可采取查阅、调取有关资料,走访有关单位和个人,召开座谈会及个别约谈等方

6、式进行。第十六条实施社会调查,应使用统一格式的调查笔录纸,现场做好笔录和录音,并经被调查人核实无误后,在调查笔录上签字确认;调取的材料应当由提供单位加盖公章确认。第十七条社会调查结束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组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集体研究,综合分析,必要时可征求法学、心理学、社会学等专家的意见,提出是否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形成社会调查书面报告,按时提交委托的人民法院。第十八条 调查员在实施社会调查过程中,有伪造、变更调查材料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社会调查报告等情况的,视情节轻重,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伪造、变更的调查材料,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

7、另行指派调查员重新调查。 第四章 调查报告采信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的社会调查报告应及时审查。审查后如对调查内容有异议,可自行核查或继续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另行指派调查员进行核查;如需要补充调查事项,可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补充调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和补充调查工作。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应对社会调查报告进行宣读、质询,必要时可通知调查员出庭接受询问,以决定是否采纳社会调查报告的建议。诉讼参与人对社会调查报告提出质疑的,由法庭审查并决定是否对社会调查报告进行核查或者采纳。人民法院通知调查员出庭接受询问的,调查员应当出庭。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对

8、调查报告采信过程,实施法律监督。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在宣判后5个工作日内将判决结果通知负责实施调查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建立适用非监禁刑判前社会调查工作档案,将有关材料以及人民法院采信情况及时整理归档。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分析社会调查工作情况和社区服刑人员改造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调查制度和机制,不断提高社会调查工作质量。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XX 人 民 法 院关于对被告人XX进行判前社会调查的委托函(格 式)XX司法局:根据

9、有关规定,现委托贵局对被告人XX进行判前社会调查。调查工作应遵循客观、全面、保密原则,调查员与案件当事人或案件审判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工作结束后,请按时提交调查报告。附:起诉书副本 XX人民法院(印章) 年 月 日附件2:山东省判前社会调查表(格式)调查时间 年月日 时 分调查地点被调查人姓名与被告人关系身份证号性别年 龄家庭住址或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记录人调查内容 (可附页)调查员签字被调查人签字备注:1、此表由调查员负责填写,要规范、整洁;2、原件随社会调查报告提交人民法院,复印件存档。附件3:XX县(市、区)司法局关于对被告人XX判前社会调查的报告(格 式)XX人民法院:贵院关于对

10、被告人XX进行判前社会调查的委托函收悉。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联合制定的山东省适用非监禁刑判前社会调查暂行办法规定,我局指派XX、XX担任调查员,于XX月XX日至XX月XX日对被告人XX进行了社会调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被告人的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二、被告人的性格特征和品德情况;三、被告人在家庭、学校、工作单位的表现情况;四、被告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和邻居对其评价情况;五、受害人或其亲属对被告人的评价情况;六、当地开展社区矫正的基本条件;七、其他情况。综合分析以上情况,我局建议: 附:社会调查表XX县(市、区)司法局(印章) 年 月 日主题词:非监禁刑判前社会调查通知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 省委办公厅、政法委,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送: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存档。 山东省司法厅办公室 2010年8月26日印发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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