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考点总结新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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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点总结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一、 会计法律体系1、 体系构成层次名称代表法规名称制定者第一层会计法律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全国人大第二层会计行政法规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第三层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1、 会计部门规章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 规范性文件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会计制度 国务院财政部门二、会计工作的管理体制(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1、会计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2、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原则 3管理内容:1)2)3)4)(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行业协会)

2、(三)单位的会计工作管理 1、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会计责任主体,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2、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三、会计核算(一)总体要求1、核算依据: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2、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伪造、变造会计凭证、编制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使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

3、件及其生成的会计资料也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二)会计凭证 (三)会计账簿 (四)财务会计报告签章的规定:应由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签名并盖章;设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需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报送规定:向不同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五)其他(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会计处理方法)四、会计监督 我国实行“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1、主体: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2、对象:各单位的经济活动3、基本要求(主要是第1条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其

4、余记标题)4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监督中的职责1)对违法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按职权予以纠正; 2)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二)、政府监督1、监督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监督检查主体监督权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部门也可在权限范围内对有关单位实施监督检查。2、监督内容:(5条)(三)、社会监督 内容:1、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鉴证; 2、单位和个人检举会计违法行为 3、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五、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一)会计机构的设置1、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影响因素1)单位

5、规模的大小 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 3)经营管理的要求2、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前提)具备会计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3、会计人员的回避制度1)实行回避制度的范围: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2)具体要求: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出纳、(二)代理记账 1、业务范围 2、委托人、从业人员的义务(三)会计从业资格1、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10个岗位)2、证书管理(上岗注册、离岗备案、调转登记(时间90天、6个月)变更登记(情形)3、继续教育 1).对象: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2)特点:针对性、适应性、灵活性 3)内容和学时:会计

6、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每年累计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4小时。(四)会计专业职务和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专业职务: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高级资格。(五)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 1、基本原则(4条) 2、主要岗位(12个)(六)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1、监交:一般人员交接由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交接由单位领导人监交。2、责任: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六、法律责任 会计违法行为涉及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一)不依法设账的会计违法行为1、情形(10种

7、)2、法律责任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单位:300050000;个人:200020000)3)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5年不得取得)5)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二)其他会计违法行为1、伪造、变造凭证、账簿;编制虚假的财务报告的; 2、隐匿或故意销毁应保存的会计资料的;3、授意、指使、强令以上两种行为的; 4、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第二章 支付结算一概述1支付结算的特征(五个)2支付结算的原则(三条: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3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1)必须使用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2)填写的基本要求

8、: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金额后“正”或“整”字的写法;金额大写和小写的要求(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出票日期的写法;不得更改的事项(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签章的要求;(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二现金管理1、现金使用的范围(主要是对个人的支出、结算起点1000元)2、库存现金限额(开户行核定,3-5天 最长不超过15天)3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9、1)不得坐支现金2)不得“白条顶库”等八不准。4货币资金内部控制1)建立内控制度(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是、)2)加强岗位管理(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的工作:稽核、会计档案管理、收入、支出、费用和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3)授权管理(超越授权范围的有权拒绝办理、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人员办理或接触货币资金、重要货币资金业务要集体决策和审批)三银行结算账户1分类。(银行的范围)a.单位、个人 b.(单位 :基本、一般 、 专用、临时 ) c.本地、异地2 原则:a. 一个基本账户 b.自主选择权 c.守法合规 d.信息保密3账户的开立、变更的撤销 开立的注意事项(预留签章)变更、撤销的情形(时间:5日)4.账户项

10、目基本一般专用临时款项用途、范围日常转账、现金收付借款专用资金,注意种类、单位银行卡资金的规定临时机构、临时经营活动资金收付存取现金的规定可以存取不得支取可以存取可以存取是否核准核准制备案制核准制核准制数量限制1个无无无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5.银行账户的管理、违反制度的罚则(经营性质和非经营性质存款人的区别)。四.票据(一)票据的特征、种类(汇票、本票、支票)(二)支票1、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2、特点 付款人是银行; 见票即付3、适用范围 同一票据交换区域 单位和个人 各种款项4、种类(转、现、普) 5、支票的出票(绝对记载事项、可以授权补记的事项、其他法定条件)6、支票的付

11、款 注:见票即付、提示付款期限(出票日起10日)7、支票的签发要求(签章、签发空头支票的处罚)(三)商业汇票1、分类 a.商业承兑汇票 b.银行承兑汇票 2、出票绝对记载事项.法定要求(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个人不能使用)效力为 收款人:付款请求权、追索权、依法转让权付款人:承兑后成为主债务人 出票人:保证承兑和付款3、承兑 提示承兑(期限)承兑时间(3日内承兑)不得附有条件4、付款 付款提示期限(1月、10天)5、背书 汇票转让只能采用背书的形式背书必须连续法定禁止背书的情形6、保证 (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四)信用卡. (重点是单位卡的相关规定)(五)汇兑 1、分类:信汇

12、 /电汇 2、撤消和退汇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一、税收概述1、1)税收的概念 2)税收的作用 (1)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2)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3)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 (4)税收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可靠保证 2、税收的特征1)强制性 2)无偿性3)固定性 3、税收分类(按征税对象分:可将全部税收划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资源税类和行为税类五种类型;按计税标准不同进行的分类;可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税)4、税收要素(1征税人 2纳税义务人3征税对象 4税目 5税率(1)比例税率 (2)定额税率 (3)累进税率 6计税依据(1)从价计征(

13、2)从量计征 (3)复合计征 7纳税环节8纳税期限 9纳税地点 10减免税 1)减税和免税 (2)起征点 (3)免征额 11法律责任 )二、主要税种增值税 纳税义务人消费税 征税对象营业税 税率征管要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期限、地点)个人所得税(方式:自行申报纳税义务人、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1收入总额 (9种) 2不征税收入 (财政拨款、纳入财政管理的基金)3免税收入 (国债利息等) 4准予扣除的项目 (1)成本 (2)费用 (3)税金 (4)损失 5不得扣除的项目 (罚款、税收滞纳金、所得税款等)6亏损弥补 (年限5年)三、税务管理(一)税务登记管理 1、开业登记

14、(时限要求)2、变更登记 3、停业、复业登记 (特殊规定)4、注销登记 5、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6、纳税人税种登记 7、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 (二)发票管理1、种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基本联次为四联:存根联、发票联、税款抵扣联、记账联;普通发票(包括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专业发票(国有)2、填写要求1)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2)开具发票时应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3)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4)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 5)开具发票时限、地点应符合规定。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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