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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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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 第一节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体系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培训讲义 陈继功 本科 1968 8 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高级工程师NO 川高0006586机械工业安全监察员 编号211四川省安全生产培训教师 NO WH1008起重机械检测检验员 证书编号 JC03 0138德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专家组成员国家安监总局职业健康监管与职业危害调查评价及控制技术评审员证书编号 安宣教培证字09090415号办公室 0838 2301487住宅 0838 2203097 18981079938电子邮箱 daxh4388 第一节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体系 一 国家法律 宪法 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 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加强劳动保护 改善劳动条件 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 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职业卫生专项法律是 职业卫生防治法 含有职业卫生条款的相关法律有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安全生产法 等 二 职业安全健康法规职业健康法规分为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并修改的的法规 和地方性法规 由省 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修改的的法规 如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352号 2002年4月30日发布实施 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 2009 2015年 的通知 国办发 2009 43号 等 三 行政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省 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宪法 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称为部门行政规章 其余称为地方行政规章 如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和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 卫生部令 2002 第63号 职业病目录 卫法监发 2002 108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 2006 第49号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 2002 第23号 以及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总局令 2009 第27号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总局令 2005 第1号 等 四川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监管工作的通知 川卫办发 2009 451号 关于加强职业卫生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川卫办发 2009 15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川办函 2005 249号 等 第一节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体系 四 职业安全健康标准我国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 GB 和推荐性标准 T 如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158 2003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 2010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化学有害因素 GBZ2 1 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物理因素 GBZ2 2 2007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GBZ159 2004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188 2007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GBZ T225 2010等 五 国际公约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国际公约按照其内容 可划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公约用来指导成员国为了达到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保证工人的福利与尊严制定方针和措施 包括对危险机械设备安全使用程序的正确监督 主要包括 职业安全卫生公约 职业卫生设施公约 重大工业事故预防公约等 第二类公约是针对特殊试剂 白铅 辐射 苯 石棉和化学品 职业癌症 机械搬运 工作环境中的特殊危险而提供保护 主要包括 石棉公约 苯公约 辐射保护公约 化学品公约等 第三类公约是针对某些经济活动部门 如建筑工业 商业和办公室及码头等提供保护 主要包括 卫生 商业和办公室 公约 职业安全卫生 码头工作 公约 建筑安全卫生公约 矿山安全卫生公约等 第二节职业安全健康主要法律法规介绍 一 劳动法 主席令第28号 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一 用人单位在职业健康方面的职责 劳动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 健全职业安全卫生制度 其内容应包括 职业安全卫生制度 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 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安全卫生教育 二 劳动者在职业健康方面的职责和权利 劳动者在职业健康方面的职责 责任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 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若是由于不服从管理 违反规章制度 违章冒险作业 导致重大事故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者在职业健康方面的权利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 有权拒绝执行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 有权提出批评 检举和控告 第二节职业安全健康主要法律法规介绍 二 职业病防治法 主席令第60号 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一 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 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 二 职业病防治管理原则 分类管理 综合治理 三 劳动者职业健康保护权利 获得职业健康教育 培训的权利 获得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病诊疗 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利 了解作业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治措施的权利 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治措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利 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 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行为提出批评 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拒绝完成违章指挥和强令没有职业病防治措施的作业的权利 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二节职业安全健康主要法律法规介绍 二 职业病防治法 主席令第60号 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四 对有职业危害的项目实行职业危害评价制度 根据 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五条 则有 在建设项目 新 改 扩项目和技术改造 引进项目 的可行性论证阶段 建设单位应对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人员的影响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并报送卫生部门审核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 建设单位应对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进行控制效果评价 对有职业危害的现有生产项目 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卫生现状评价 第二节职业安全健康主要法律法规介绍 二 职业病防治法 主席令第60号 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五 职业病人医疗与保障 第五十条规定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 康复和定期检查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 应当调离原岗位 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 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第五十二条规定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 依照有关民事法律 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 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四条规定 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 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第二节职业安全健康主要法律法规介绍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主席令第70号 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 三大目标 保障人们生命安全 保护国家财产安全 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二 五方运行机制 政府监管与指导 企业实施与保障 员工权益与自律 社会监督与参与 中介支持与服务 三 两结合监督体制 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专项监管相结合 四 七项基本法律制度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 安全中介服务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 五 四个责任对象 政府责任方 生产经营单位责任方 从业人员责任方 中介机构责任方 六 三套对策体系 事前预防对策体系 事中应急救援体系 事后处理对策体系 七 主要负责人六项责任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八 从业人员八大权利 第二节职业安全健康主要法律法规介绍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主席令第70号 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知情权 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 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建议权 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批评权和检举 控告权 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 检举 控告 拒绝权 即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紧急避险权 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 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赔偿权 即有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防护权 即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教育培训权 即有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第二节职业安全健康主要法律法规介绍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主席令第70号 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九 从业人员三项义务 自律遵规的义务 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 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服从管理 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 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 提高安全生产技能 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危险报告的义务 即发生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 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二节职业安全健康主要法律法规介绍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主席令第70号 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十 四种监督方式 工会民主监督 即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 提出意见 社会舆论监督 即新闻 出版 广播 电影 电视等单位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公众举报监督 即任何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个人做出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时 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社区报告监督 即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 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节职业安全健康主要法律法规介绍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主席令第70号 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十一 十三种处罚方式 对政府监督管理人员有降级 撤职的行政处罚对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令改正 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的处罚 对中介机构有罚款 第三方损伤连带赔偿 撤销机构资格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有责令限期改正 停产停业整顿 经济罚款 责令停止建设 关闭企业 吊销其有关证照 连带赔偿等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有行政处分 个人经济罚款 限期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降职 撤职 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等处罚 对从业人员有批评教育 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的处罚 无论任何人 造成严重后果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节职业安全健康主要法律法规介绍 四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总局令第23号 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一 生产经营单位是责任主体根据 暂行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 规章和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采取有效措施 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的规定 已经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二 根据 暂行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承担职业病防治责任并做好以下工作 将职业危害及其后果如实告知职工 对职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 建立企业内部的监督队伍 对职工进行必要的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 给有职业危害的岗位配备合格的个人防护用品 对危险岗位的工艺设备及时更新改造 并严格做到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 企业新设两项义务 企业应对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安全评价 并将评价报告及 三同时 相关文件报送当地安监部门备案 企业至少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监测 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并将职业危害定期检测 评价结果向所在地安监部门报告 第二节职业安全健康主要法律法规介绍 五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令第302号 2001年4月21日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 发生 依照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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