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影响合同效力纠纷案

上传人:命****币 文档编号:121701073 上传时间:2020-02-25 格式:PPTX 页数:18 大小:2.71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影响合同效力纠纷案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影响合同效力纠纷案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影响合同效力纠纷案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影响合同效力纠纷案_第4页
第4页 / 共18页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影响合同效力纠纷案_第5页
第5页 / 共1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影响合同效力纠纷案》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影响合同效力纠纷案(1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公司股东 大 会 董事会决议 纠纷案例 法律事务部 二O一五年九月 1 引言 2 由于我国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例 立法中客观存在着民法的商法化和商 法的民法化的现象 商事审判在价值取向 审判思路与民事审判存在重大差 异 商事审判侧重维护交易效率与交易安全以及程序正义 民事审判注重保 护当事人的实质正义 更倾向保护弱势群体 案例一 3 一 公司为股东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 不影响担保效力 裁判要旨 公司法 第16条第2款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 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宜理解为公司内部控制管理的规定 不应以此作为 评价合同效力的依据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 某银行与某涂料公司等借

2、款合同纠纷案 见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东港支行与大连振邦氟涂料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振邦集团有限公司借 款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0年4月 实业公司为其股东实业集团向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及抵押担保 2012年 因实业集团逾期未偿致诉 实业公司以 股东会担保决议 的 决议事项未经股东会同意为由主张担保无效 法院认为 1 作为公司组织及公司行为当受 公司法 调整 同时其以合同形式对 外担保行为亦应受 合同法 及 担保法 制约 案涉公司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 因其 并未超出平等商事主体间合同行为范畴 故应首先从 合同法 相关规定出发进行评 判 案例一 4 2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

3、解释 二 第14条规定 合同法第 五十二条第 五 项规定的 强制性规定 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公司法 第16条第2款规定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 必须 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上述 公司法 规定已然明确了其立法本意在于限制公 司主体行为 防止公司实际控制人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 小股东或其他债权人利益 故其实质是内部控制程序 不能以此约束交易相对人 故此规定应理解为管理性强制 性规范 对违反该规范的 原则上不宜认定合同无效 另外 如作为效力性强制性规范 认定将会降低交易效率和损害交易安全 譬如股东会何时召开 以何种形式召开 何人 能代表股东表达真实意志 均超出交易相对人判断和

4、控制能力范围 如以违反股东决议 程序而判令合同无效 必将降低交易效率 同时亦给公司动辄以违反股东决议主张合同 无效的不诚信行为留下制度缺口 最终危害交易安全 不仅有违商事行为的诚信规则 更有违公平正义 故案涉 股东会担保决议 的决议事项未经实业公司股东会同意 亦 不影响担保合同效力 案例二 5 二 董事会决议被法院认定无效 不影响对外担保效力 裁判要旨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意思形成属于公司内部 事情 即使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被法院确认无效 亦只是在公司内部发生效力 不影响 其对外形成的法律关系效力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 2012 民二终字第35号 某银行与某科技公司等保证合

5、 同纠纷案 见 公司依法定程序作出的决议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县支行 三门峡惠能热点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案例二 6 案情简介 2011年 科技公司为热电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嗣后在科 技公司股东提起的诉讼中 生效判决确认科技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作出对外担保的决议 无效 另案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科技公司副董事长杨某为该担保事宜收受热电公司行贿款 4万元 法院认为 1 科技公司召开董事会形成决议 符合公司章程 董事会作出决议 须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规定 根据科技公司对外担保公告中披露 该担保系充分

6、考虑 了本企业利益和担保事项可能存在的风险后作出的决定 无证据表明签署董事会决议股 东受杨某胁迫 故杨某刑事犯罪并不影响案涉保证合同效力 2 科技公司为热电公司提 供担保出于真实意思表示 该真实意思形成属公司内部事情 即使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被法院确认无效 亦只是在科技公司内部发生效力 不影响其对外形成的法律关系效 力 故判决科技公司应承担本案担保责任 案例三 7 三 股东会决议存在瑕疵 只要对外的表示行为不存在无效的情形 公司就应受其表示 行为的制约 裁判摘要 民商事法律关系中 公司作为行为主体实施法律行为的过程可以划分为 两个层次 一是公司内部的意思形成阶段 通常表现为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7、二是公司 对外作出意思表示的阶段 通常表现为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 出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和维 护交易安全的考虑 在公司内部意思形成过程存在瑕疵的情况下 只要对外的表示行为 不存在无效的情形 公司就应受其表示行为的制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2013年12月18日科创公司与陈木高签订的 入股协议书 系科 创公司与该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签订的合同 应适用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及相关法律规定认 定其效力 虽然科创公司2013年12月16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部分无效 导致科创公司 达成上述协议的意思存在瑕疵 但作为合同相对方的陈木高并无审查科创公司意思形成 过程的义务 科创公司对外达成协议应受其表示行为的制约 案例四 8

8、四 法院只审查股东会决议的程序及内容是否违法 不审查决议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属 实 理由是否成立 裁判要旨 法院在审理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件中应当审查以下事项 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是否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以及决议内容是否违反公司章程 在 未违反上述规定的前提下 股东会议所作决议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属实 理由是否成立 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 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 议撤销纠纷案 案例四 9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对公司决议的不同瑕疵进行了区分 分为公司决议无效和可撤销 两类 第一款规定公司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无效 第二款规定了公司决议可 撤销

9、的情形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董事会的会议召 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2011年2月18日 最高人民 法院印发 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 的通知 对上述案由进行了修订 修改 后的第250种案由规定为公司决议纠纷 又细分为 第一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第 二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案例五 10 五 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虚构的公司股东会及其决议无效 裁判摘要 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并作出会议决议 应当依照法律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进行 未经依法召开股东会议并作出会议决

10、议 而是由实际控制公司的股 东虚构公司股东会议及其会议决议的 即使该股东实际享有公司绝大多数的股份及相应 的表决权 其个人决策亦不能代替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在此情况下 其他股东申请确认 虚构的股东会议及其决议无效的 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张艳娟诉江苏万华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万华 吴亮 亮 毛建伟股东纠纷案 案例五 11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议 应当由符合法律规定 的召集人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召集全体股东出席 并由符合法律规定的主 持人主持会议 股东会议需要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时 应由股东依照法律 公司章程规 定的议事方式 表决程序进行议

11、决 达到法律 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比例时方可形成 股东会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股东会对变更公司章程内容 决定股权转让等事项作出 决议 其实质是公司股东通过参加股东会议行使股东权利 决定变更其自身与公司的民 事法律关系的过程 因此公司股东实际参与股东会议并作出真实意思表示 是股东会议 及其决议有效的必要条件 本案中 虽然被告万华享有被告万华工贸公司的绝对多数的 表决权 但并不意味着万华个人利用控制公司的便利作出的个人决策过程就等同于召开 了公司股东会议 也不意味着万华个人的意志即可代替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根据本案事 实 不能认定2012年4月6日万华工贸公司实际召开了股东会 更不能认定就该次会议

12、形成了真实有效的股东会决议 万华工贸公司据以决定办理公司变更登记 股权转让等 事项的所谓 股东会决议 是当时该公司的控制人万华所虚构 实际上并不存在 因而 当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案例六 12 六 未经股东会决议同意 股东无权请求公司分配红利 裁判要旨 公司是否分配利润以及分配多少利润属公司董事会 股东会决策权范 畴 法院不予干预 所以 在公司董事会 股东会未就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决议之前 公司股东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缺乏法律依据 法院不予 支持 参考案例 最高院 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胡克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 简介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思维公司成立以来 盈利

13、丰厚 截止2012年 底 思维公司未分配利润已有1亿元以上 但公司成立以来至今没有向股东分红 思维 公司有巨额利润而长期拒不向股东分配 违反了公司法规定 特别是在股东之间发生纠 纷时 长期不分配利润损害了占股比例小的股东的利益 故公司股东胡克可以通过诉讼 要求公司分配利润 思维公司依法应向股东胡克分红 案例六 13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在公司董事会 股东会未就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决议之 前 公司股东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缺乏法律依据 因此 本案中在思维公司董事会 股东会未就公司利润分配作出决议之前 胡克以股东身份直 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配公司利润 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

14、持 由于公司是否分配利 润以及分配多少利润属公司董事会 股东会决策权范畴 原审判决认定思维公司有巨额 利润而长期拒不向股东分配损害了占股比例较小的股东的利益 并据此迳行判决公司向 股东分配利润 不符合公司利润分配的法律规定 应当予以纠正 案例七 14 七 股东就股东会决议已经议决事项向法院起诉的 如不属于依法应当支持的情形 则 应判令当事人各自遵守和执行股东会决议 裁判要旨 在诉讼调解程序中 经人民法院主持 由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召开 股东会会议 就股权转让 公司债权债务及资产的处置等问题形成的 股东会决议 对各股东均有约束力 故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又就 股东会决议 涉及的问题提起新 的诉讼时

15、 如不属于依法应予支持的情形 则应当判令当事人各自遵守和执行股东会决 议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 钱碧芳 华宁公司与祝长春 华宇公司 祝明安及汪贤琛 股东权纠纷案 案例八 15 八 股东会在没有明确标准 幅度的情况下处罚股东决议无效 裁判要旨 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会对股东处以罚款的规定 系公司全体股东所预设的 对违反公司章程股东的一种制裁措施 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 体现了有限公司的人合性 特征 不违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 应合法有效 但公司章程在赋予股东会对股东处以 罚款职权时 应明确规定罚款的标准 幅度 股东会在没有明确标准 幅度的情况下处 罚股东 属法定依据不足 相应决议无效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

16、院公报 南京安盛财务顾问有限公司诉祝娟股东会决议罚款纠 纷案 案例九 16 九 公司瑕疵决议被判决撤销 无效或不存在后对股权转让的影响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股权转让纠纷疑难问题分析及应对 由于公司决议具有团体法上行为的性质 判决的对世效力必须符合公司法律关系的 整体性 稳定性的基本要求 就是说 公司决议无效 撤销或不存在的判决之溯及力 不能简单适用民法上法律行为被判决撤销 无效而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因为以公司决 议为基础的公司行为如被溯及无效 将产生公司法律关系的混乱 不利于对善意第三人 的保护 因此 公司法在对待以瑕疵决议为基础的行为时 不必当然将瑕疵决议的效力 溯及既往 而应视具体情形尊重既成事实 承认其对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维护交易 的安全 案例九 17 在股权转让交易中 应区分股东内部转让与外部转让 内外有别予以处理 1 如果转让行为发生在公司内部 公司关于股权转让的决议被判决无效 撤销或 不存在后 股权转让合同丧失效力 股权回归到转让前的状态 对决议瑕疵负有责任的 股东应向无过错的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 如果股权转让给公司以外的第三人 应尽量适用代表权 表见代理等法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教学课件 > 初中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