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告知承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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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告知承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认证市场营商环境,完善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方式,提高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告知承诺,是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称资质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所需条件和要求以及提交的材料,申请机构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条件和要求并提交相关材料,由资质审批部门作出决定的方式。第三条 法人组织申请属于告知承诺的认证领域的认证机构资质时,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资质审批部门负责告知承诺统一管理、组织实施、后续核查等工作。第五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向申请机构告知下列内容:(一)资质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

2、相关条款;(二)申请认证机构资质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能力要求;(三)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四)申请机构作出承诺的法律效力以及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第六条 申请机构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二)已经知悉资质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三)能够持续符合告知的条件和能力要求,并可随时接受核查;(四)能够提交资质审批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六)所作承诺是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七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应当由资质审批部门提供告知承诺书,告知承诺书文本式样见附件。第八条 申请机构可以通过登录网上

3、审批系统提交加盖公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相关申请材料,告知承诺书和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资质审批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九条 资质审批部门不对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告知承诺书和相关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作出许可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颁发认证机构批准书。第十条 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在作出准予资质许可后,根据需要并视风险情况,对认证机构是否持续符合法定条件和能力要求进行核查。第十一条 核查中发现认证机构已不具备或者不能持续符合法定条件和能力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机构限期整改,限期整改的期限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整改期间,认证机构

4、不得开展相应认证活动。认证机构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按照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并予以公布。第十二条 核查中发现认证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资质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并予以公布。该机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其此前出具的相关认证证书不具有证明作用,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第十三条 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认证机构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十四条 资质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告知承诺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告知承诺书(文本式样)附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告知承诺书本机构就申请审批的事项,作出下列承诺:(一)本机构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二)本机构已经知悉资质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三)本机构能够符合告知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并可随时接受核查;(四)本机构能够提交告知的相关材料;(五)本机构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六)所作承诺是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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