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借款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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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编号 年 号 抵押权人 甲方 抵押人 乙方 第一条 为确保甲方与 以下称借款人 签订的 年 号借款合同 以下称 借款合同 的履行 乙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位于 市 县 区 镇 路 街 号 房间之房产 地产 的全部权益 以下称该抵押物 具体财产情况见抵押物清单 抵押给甲方 以作为偿还借款合同项下之借款的担保 第二条 本抵押合同担保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之借款本金 利息 包括因借款人违约或逾期还款所计收 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 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以及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 包括律师费和 诉讼费 第三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 被担保的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抵押合同的效力 第四条 本

2、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 保险 鉴定 登记 保管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执行本合同 借款合同 购房合同及全套有关该抵押 物的证明文件到有关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的登记备案手续 第六条 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在获得该抵押物的正式产权证明后 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到有关 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该抵押物的正式抵押登记手续 并将该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及抵押登记证明交存 于甲方 第七条 乙方须保证该抵押物的合理使用 不得把抵押物用于保险条款禁止或排除的任何方式或任何目 的 第八条 未经甲方同意 乙方不得对该抵押物作出任何实质性结构改变 因乙方违反本合同所作的改变 而使该

3、抵押物产生的任何增加物 自动转为本合同的抵押物 第九条 抵押期间 未经甲方同意 乙方不得将该抵押物转让 出租 变卖 再抵押 抵偿债务 馈赠 或以任何形式处置 由此引起甲方的任何损失 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十条 乙方对该抵押物必须妥善保管 负有维修 保养 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 并随时接受甲方的监 督检查 对该抵押物造成的任何损坏 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负责缴付涉及该抵押物的一切税费 乙方因不履行该项义务而对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乙方应负责赔偿 抵押物的保险 第十二条 乙方须在取得该抵押物 日内 到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甲方指定的保险种类为该 抵押物购买保险 保险的赔偿范围应包括该抵押物遭受任何火

4、灾 水灾 地震等自然灾害及其他意外事故 所导致的破坏及损毁 投保金额不得少于重新购买该抵押物的全部金额 保险期限至借款合同到期之日 如乙方不履行到期还款的义务 抵押人应继续购买保险 直至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 第十三条 乙方需在保险手续办理完毕十日内 将保险单正本交甲方保管 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须为甲 方 保险单不得附有任何损害或影响甲方权益的限制条件 或任何不负责赔偿的条 除非甲方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为其上述保险事吸哪个的代表人 接受或支配保险赔偿金 将保险 金用于修缮该抵押房屋的损毁部分或清还本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甲方的款项 此授权非经甲方同意不可撤 销 第十五

5、条 抵押期内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上述保险 否则 乙方须五条件赔偿甲方因此所 受的一切损失 第十六条 乙方如违反上述保险条款 甲方可依照本合同之保险条款的规定 代为购买保险 所有费用 由乙方支付 第十七条 抵押期间 该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 乙方应就受损部分及时提供新的担保 并办 理相应手续 第十八条 发生以下情况的 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 一 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 二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 第十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八条 三 当有任何纠纷 诉讼 仲裁发生 可能对抵押物有不利影响的 第十九条 乙方保证 在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约定条

6、款时 甲方有权依法就处分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 受偿 第二十条 处分本抵押合同项下之款项 依下列次序处理 一 用于缴付因处理该抵押物而支出的一切费用 二 用于扣缴所欠的一切税款及乙方应付的一切费用 三 扣还根据本合同乙方应偿还甲方的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款项 第二十一条 处分该抵押物的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 甲方应退还乙方 第二十二条 乙方在遵守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同时还作声明及保证如下 一 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 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 二 准许甲方或其授权人 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内依法进入该抵押房产 以便检查 三 乙方在工作单位 联络方式等发生变化时 须在十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四 乙方在占有该抵押物期

7、间 应遵守管理规定 按时付清该抵押物的各项管理费用 并保证该抵 押物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诉讼 如不履行上述责任 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五 当有任何诉讼 仲裁发生 可能对该抵押物有不利影响时 乙方保证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 甲方 第二十三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 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向对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 余额的 违约金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 违约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 第二十四条 如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任何纠纷 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不成的 由甲乙双 方共同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一 提交该抵押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二 提交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二十五条 争议未

8、获解决期间 除争议事项外 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六条 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一 二 三 第二十七条 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按期付清合同约定的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 并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条款 及其他所有责任后 本合同即告终止 甲方将协助乙方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并 将抵押房产的所有权权属证明文件和收据退还乙方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 份 均有同等效力 由 方各执一份 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抵押权人住所 抵押人住所 电话 基本账户开户行 传真 账号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甲方 公章 乙方 盖章 负责人 签 法定代表人 签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登记机关 抵押登记编号 抵押登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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