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享富利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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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国泰君安君享富利股票集合国泰君安君享富利股票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合同 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2 目目 录录 第 1 部分 前言 3 第 2 部分 合同当事人 4 第 3 部分 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5 第 4 部分 集合计划的参与 7 第 5 部分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时的特别约定 10 第 6 部分 集合计划账户管理 11 第 7 部分 集合计划资产的托管 12 第 8 部分 集合计划费用与业绩报酬 13 第 9 部分 投资收益与分配 15 第 10 部分 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16 第 11 部分 委托

2、人的权利与义务 18 第 12 部分 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9 第 13 部分 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1 第 14 部分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的退出 23 第 15 部分 集合计划展期 27 第 16 部分 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28 第 17 部分 不可抗力 30 第 18 部分 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31 第 19 部分 风险揭示 33 第 20 部分 合同的签署和附件 38 第 21 部分 合同的补充与修改 39 第 22 部分 其他事项 40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3 第第 1 部分 前言部分 前言 第一条 第一条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下称 试行办法

3、 及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试行 下称 实 施细则 等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管理人发起设立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 委托托管人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托管 为规范 国泰君安君享富利股票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 下称集合计划 运作 明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试行办法 实施细则 等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委托人 管理人 托管人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 立本合同 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当事人按照 试行办 法 本合同及本合同附件 国泰君安君享富利股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下称 说明书 及其他有关规定

4、 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本合同文本遵照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 关于发布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必备条款 等自律规则的通知 下称 通知 及其附件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 合同必备条款 的要求制订 第二条 第二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以下简称集合计划 保 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 并已阅知本合同和 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 了解相关权利 义务和风险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第三条 第三条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 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四条 第四条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

5、管职责 安全保管客户 集合计划资产 办理资金收付事项 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 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 投资不受损失 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五条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 名称及文号 但中国 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做出的任何决定 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 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4 第第 2 部分 合同当事人部分 合同当事人 第六条 第六条 委托人 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各委托人分别与管理人 托管人签署的 国 泰君安君享富利股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签署条款 下称 签署条款 中列示 第七条 第七条 管理人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6、司 以下简称 国泰君安证券 法定代表人 祝幼一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联系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邮政编码 200120 联系电话 02138676666 联系人 孙磊 第八条 第八条 托管人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邮编 100045 联系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邮编 100045 联系电话 010 68098761 传真 010 68560661 联系人 张建春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5 第第 3 部分 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部分 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第九条 名称与类型第九

7、条 名称与类型 1 名称 国泰君安君享富利股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 类型 证券公司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第十条 目标规模第十条 目标规模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内募集目标规模为 10 亿元 当认购金额达到 10 亿元时 或者 总户数达到 200 户 将提前终止推广期 本集合计划成立并在进入开放期后 规模上限为 10 亿份 达到该规模时 或者总 户数达到 200 户 将暂停申购业务 第十一条 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设计第十一条 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设计 1 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将主要投资于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 权证 基金 各种 固定收益产品 以及法律法规允许集合计划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其中 股

8、票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A 股 包括一 级市场申购 上市公司新股增发和二级市场买卖 基金投资范围包括交易所上市的 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 货币型基金和 LOF ETF 等 固定收益产品包括新债申购 国 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含可转债 公司债 可分离交易债券 可交换债券 短期融 资券 央行票据等 剩余部分将以银行存款形式进行现金管理 2 资产配置比例 占集合资产净值比例 1 股票 0 95 2 基金 含货币型基金 封闭式基金 ETF LOF 等 0 80 3 各种固定收益产品 0 90 4 交易所上市权证 0 5 5 银行存款或现金不低于 5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存续期限 本

9、集合计划的存续期为 8 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集合计划的面值 各方同意本集合计划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委托人可多次参与购买集合计划单位 单个客户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6 为人民币 1 000 000 元 含参与费 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000 元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期结束后 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如果集合计划同时满足 第一 集合计划总份额超过 1亿份 即集合计划金额超过1亿元 第二 委托人超过2人 含 时 集合计划管理人依

10、据 试行办法 实施细则 及集合计划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 集合计划的参与 并报告集合计划成立 如果集合计划不能同时满足上述2个条件 或在推广期内发生使集合计划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事件 则不得成立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期间 管理人和推广机构必须将推广期间客户的资金存入 在注册登记机构开立备付金账户 在集合计划设立完成 开始投资运作之前 任何人 不得动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 参与资金在推广期内产生的利息将转化成集合计 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 利息金额以本集合计划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记录并经管理人的 最终确认为准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各方一致同意 集合计划推广期满时 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则本 集合计划设立失

11、败 1 委托人 不包括管理人 的参与份额未达到 1 亿份 2 委托人数量不到 2 人 3 推广期内发生使计划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事件 本集合计划不成立时 集合计划设立人承担全部推广费用 将已参与资金并加计 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集合计划参与人 利息以管理人的 最终确认为准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7 第第 4 部分 集合计划的参与部分 集合计划的参与 第十七条 参与时间第十七条 参与时间 1 推广期参与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指集合计划接受委托人认购参与至集合计划成立日 本集合计 划将在中国证监会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 6 个月内启动计划的推广活动 推广期最长不 超过 20 个工作日 在

12、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期内 在集合计划总份额达到目标规模的当日 管理人对于 已提交的合格参与申请将全部予以确认 并于第2日停止接受参与 推广期终止 若管理人决定提前结束推广期 应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推广机构和注册与过户登 记人 2 存续期参与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仅在开放日办理参与和退出 本计划封闭期为成立之后3个月 本计划首个开放期为封闭期满后的第一个周五 若遇节假日 则顺延一周 至下一周 周五 之后每周周五 若遇节假日 则顺延一周 至下一周周五 为开放日 在开 放日 委托人可以申请退出 也可以依法参与本计划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集合计划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

13、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并在实施日3个 工作日前报告委托人 第十八条 参与价格第十八条 参与价格 在集合计划推广期和存续期内参与 推广期每份额的参与价格为人民币壹元 存 续期内每份额的参与价格按T 1日公布净值计算 第十九条 参与费率 参与金额及参与份额计算第十九条 参与费率 参与金额及参与份额计算 1 参与费 认购 申购费 率 集合计划参与费 认购 申购费 率为 0 2 参与份额的计算 本集合计划采用金额认购方式参与 计算公式如下 参与总金额 申请总金额 净参与金额 申请总金额 1 参与费率 参与费用 参与总金额 净参与金额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8 推广期 参与份额 净参与金额

14、参与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存续期 参与份额 参与金额 参与费用 开放日每份集合计划单位净值 参与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集合计划财产承担 第二十条 参与原则第二十条 参与原则 1 委托人只能通过现金购买份额的方式参与本集合计划 2 委托人在推广期内可多次参与本集合计划 但推广期初次参与金额不得低于 1 000 000 元 含参与费 追加参与金额应为 10 000 元人民币以上 3 委托人的参与申请一旦完成资金交付 即管理人和推广机构向委托人出具缴款 凭证 参与申请不能撤消 管理人可根据计划运作的实际情况 在不影响委托人实质利益的

15、前提下 经与 托管人协商调整上述原则 第二十一条 参与方式第二十一条 参与方式 1 申请 委托人持证明证件 在推广期内到推广机构制定场所提出参与申请 推广期参与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者应同时提出开立国泰君安集合资产管理账户的申请 未在中登公 司开立上海 TA 账户的投资者 在推广期参与本集合计划时还应同时申请开立中登公 司上海 TA 账户 个人投资者的证明文件包括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代办人 如有代 办人 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授权委托书 加有效签字 盖章 公证 机构投资者的证明文件包括 有效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加盖公章 或 有效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及其复印件 加盖公章 法人

16、授权委托书 加盖公章 并由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管理人和推广机构审核投资者证明文件无误后 为推广期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投资 者开立中登公司上海 TA 账户 一个委托人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中登公司上海 TA 账户 已经拥有中登公司上海 TA 账户的委托人进行多次参与时可以免去开户申请 2 签署 合同签署条款 委托人于提出参与申请当日在推广网点签署 资产管理合同 该合同连同成交确认单一起作为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的完整合同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9 资产管理合同 的生效从管理人确认委托人参与申请有效时开始 资产管理合同 正本一式三份 管理人 托管人及委托人各持有一份 每份具 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 缴款 委托人于提出参与申请当日在推广机构制定场所开立资金账户或银行账户并办理 缴款手续 管理人或推广机构审核无误后出具缴款凭证 已经拥有上述账户的委托人 免于开户 本集合计划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如果委托人参与资金未在规定期限到达指定账户 则仅限到帐部分的参与有效 第二十二条 参与确认第二十二条 参与确认 委托人提交参与集合计划申请日 T 日 后 管理人在 T 1 日对委托人申请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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