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水泥有限公司2019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的法律意见书

上传人:第*** 文档编号:120899612 上传时间:2020-02-12 格式:PDF 页数:15 大小:194.6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西南水泥有限公司2019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的法律意见书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西南水泥有限公司2019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的法律意见书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西南水泥有限公司2019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的法律意见书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西南水泥有限公司2019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的法律意见书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西南水泥有限公司2019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的法律意见书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西南水泥有限公司2019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的法律意见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西南水泥有限公司2019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的法律意见书(1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2 本次发行的信用评级 本次发行的审计 本次发行的承销 本次发行涉及的重大 法律事项和潜在法律风险 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等 听取了发行人就有关事实 的陈述和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所列示的内容系本所律师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 该等结论性意见的依据和本所律师对该等结论性意见的核查验证 过程详见本所律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特做如下声明 1 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发行人 本次发行所涉及的相关材料及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 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有

2、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 对有关会计 审计 资信评级 偿债能力和现金流分析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评 论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 审计 资信评级 偿债能力和现金流分析等内 容时 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进行引述 该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 律师对其真实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 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3 发行人已保证和承诺 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 的 真实的和有效的 有关文件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 且一切足 以影响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 而无任何隐瞒 疏漏之 处 4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

3、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 所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 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5 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并基于对 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6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签署日期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而 出具 3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8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的必备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 报送 愿意作为公开披露文件 并依法对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4、精神 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发行人的主体资格一 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一 发行人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持有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9 年 4 月 28 日核发的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101005875623516 其住所为中国 四川 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 218 号一栋 1 单元 25 层 2501 号 26 层 2601 号 法定代表人为常张利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 672 940 192 38 元 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为 2011 年 12 月 12 日至

5、2061 年 12 月 11 日 二 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 根据发行人现持有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其经营范围为 水泥熟料 水 泥及其制品 商品混凝土 石灰石的生产 限子公司及分公司经营 研发 销 售 销售 煤炭 石膏 非金属废料 不含前置许可项目 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 证或审批文件经营 耐火材料 塑料制品 电气设备 仪器仪表 五金 化工 产品 不含危险化学品 服装鞋帽 日用品 项目投资 不得从事非法集资 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 信息技术服务 工程管理服务 房屋租赁 机械设 备租赁 以上经营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 发行人依照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规定的上述经营范围开展经营 未持有金融业务从业许可证等证照 也未实际从 4 事金融业务 三 发行人为交易商协会会员 根据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特别会员资格通知书 中市协会 2013 402 号 发行人为交易商协会会员 四 发行人的历史沿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 发行人设立至今的历次变 革 已履行必要的批准 登记等程序 不违反当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五 发行人为依法有效存续的主体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 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 不存 在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所述 经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7、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具 有法人资格 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非金融企业 符合 管理办法 第二条及 业务规程 第三条的规定 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二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二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 本次发行的内部批准 1 2017 年 12 月 25 日 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并 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关于公司 2018 年度融资计划的议案 同意公司注册发 行债务融资工具额度累计不超过人民币 200 亿元 含超短期融资券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定向债务融资工具 公司债券以及其他债务融资工具 2 2017 年 12 月 30 日 发行人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

8、东会 会议审议 通过 关于公司 2018 年度融资计划的议案 同意公司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额度累计不超过人民币 200 亿元 含超短期融资券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定 向债务融资工具 公司债券以及其他债务融资工具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 发行人上述董事会 股东会 的召开程序及决议内容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5 应当被认定为合法有效 经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已取得本次发行必要的内部批准 二 本次发行的外部批准 2017 年 9 月 20 日 发行人获得交易商协会出具的 接受注册通知书 中 市协注 2017 SCP312 号 公司超短期融资券注

9、册金额为 120 亿元 注册额度 自通知书落款之日起 2 年内有效 由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席主承销商 公司在注册有效期内可分 期发行超短期融资券 根据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确认 交易商协 会已接受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发行人发行超短 期融资券联席主承销商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 以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确认 交易商协会已接受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发

10、行人发行超短期融资券联席主承销商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 以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确认 交易商协会已接受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发行人发行超短期融资券联席主承销商 三 本次发行的发行文件及有关机构三 本次发行的发行文件及有关机构 一 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 发行人编制的 西南水泥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 书 以下简称 募集说明书 已披露发行人以下方面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 基本情况 历史沿革及股本变动情况 股权结构与实际控制人情况 发行人重要 权益投资情况 内部治理及组织机构设置情况 员工基本情况 主营业务情况 发行人所在行业状况 行业地位及面临的主要竞争状况 募集说明书 已披

11、露本次发行的主要机构 包括发行人 主承销商兼簿记 建档人 联席主承销商 承销团 公司法律顾问 审计机构 托管人 以及以上 机构的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和传真 经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募集说明书 的编制体例和主要内容符合 银行 6 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 的规定 二 本次发行的信用评级报告 1 发行人委托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联合资信 担任发行人 的信用评级机构 联合资信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A 评级展望 为稳定 符合 管理办法 第九条及 业务规程 第三条的规定 2 联合资信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

12、10000722610855P 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中国 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等机构从事企业债券信用评级业务资格的通知 银发 1997 547 号 联合资信具有企业债券资信评级资格 3 根据交易商协会网站公布的公开信息 联合资信为交易商协会会员 4 根据发行人审计报告中列明的关联方及发行人的确认 并经本所律师适 当核查 联合资信与发行人不存在实质性影响本次发行的关联关系 综上所述 经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联合资信具备为本次发行提供信用评级 服务的资格 与发行人不存在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影响的关联关系 三 本次发行的法律意见书 1 发行人聘请本所担任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13、本所接受委托就本次发 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 本所现持有北京市司法局核发的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31110000E00016813E 且已通过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年度考核备 案 承办本次发行业务的经办律师均为持有 律师执业证 的执业律师 且已通 过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年度考核备案 3 根据交易商协会网站公布的公开信息 本所为交易商协会会员 4 根据发行人审计报告中列明的关联方及发行人的确认 并经本所律师适 当核查 本所及经办律师与发行人不存在实质性影响本次发行的关联关系 综上所述 经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所及经办律师具备为本次发行提供法 律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主体资格和业务

14、资质 与发行人不存在对本次发行构 7 成实质性影响的关联关系 四 本次发行的审计报告 1 发行人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 天职国 际 对其 2016 年 2017 年以及 2018 年的合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天职国际出 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 天职国际现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为 911101085923425568 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持有北京市财政局核发的 会计师事务所编号为 11000240 的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和财政部核发的证书序号为 000032 的 会计师事务所证券 期货相关 业务许可

15、证 具备执行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 承办审计业务的经办会计 师均为持有 注册会计师证书 的注册会计师 且已通过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年 度资格检查 3 根据交易商协会网站公布的公开信息 天职国际为交易商协会会员 4 根据发行人审计报告中列明的关联方及发行人的确认 并经本所律师适 当核查 天职国际及经办会计师与发行人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的关联关系 综上所述 经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天职国际及经办会计师具备为本次发行 提供审计服务并出具审计报告的主体资格和业务资质 与发行人不存在对本次发 行构成实质性影响的关联关系 五 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 1 本次发行由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中信建投证券

16、担 任主承销商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平安银行 担任联席主承销商 2 中信建投证券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 91110000781703453H 的 营业执照 并持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核发的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中信建投证券具有从事短期融资券主承销 业务的资格 根据交易商协会网站公布的公开信息 中信建投证券为交易商协会 会员 8 3 平安银行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192185379H 的 营业执照 并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 的 金融许可证 机构编码 B0014H144030001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深圳发展银行等 4 家金融机构从事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 的通知 银发 2007 67 号 平安银行具有从事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的资格 根据交易商协会网站公布的公开信息 平安银行为交易商协会会员 4 根据发行人审计报告中列明的关联方及发行人的确认 并经本所律师适 当核查 中信建投证券 平安银行不存在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影响的关联关系 综上所述 经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投融资/租赁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