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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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发展我国体育事业,积极推进体育强国建设,提高竞技体育运动水平,鼓励运动员刻苦训练,顽强拼搏,解除他们因训练比赛所致伤残的后顾之忧,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依照劳动法、体育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秀运动员(以下简称运动员)是指:(一)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解放军及前卫体协、火车头体协高水平运动队中从事奥运会和全运会项目正式在编、享受体育津贴奖金制的运动员以及集训和试训运动员,解放军军事五项队运动员。(二)各地市级运动队中承担省级高水平运动队训练、比赛任务并从事奥运会和全运会项目正式在编、享受体育津贴奖金制的

2、运动员。(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体育运动学校和各地高等院校中作为国家队、省区市高水平运动队后备力量培养的并从事奥运会和全运会项目的学生。第三条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本着自愿参加,个人缴费、团体投保的形式,对运动员在训练、比赛过程中发生伤残事故时,提供一定经济帮助,是对国家职工工伤保险的一种补充。第四条本办法的宗旨是:互助互济,不足补贴,不以盈利为目的,全心全意为运动员排忧解难。第五条国家体育总局委托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以下简称体育基金会)具体负责伤残互助保险工作。体育基金会如对以下前三款进行修订,需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一)伤残互助保险办法的制定和修订。(二)运动伤残等级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3、。(三)伤残互助保险缴费标准和保险待遇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四)伤残互助保险资金的收取、筹集、管理和支出。(五)伤残等级鉴定。(六)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聘任和管理。(七)宣传和组织管理。第二章 伤残互助保险的范围及其认定第六条运动员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认定在伤残互助保险范围内:(一)在训练、比赛期间发生的。(二)在训练、比赛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飞机失事因有航空保险除外)。第七条运动员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在伤残互助保险范围内:(一)有直接或间接使用兴奋剂行为的。(二)在运动训练和比赛以外,发生意外人身伤害事故的。

4、(三)犯罪或违法的。(四)以个人名义参加商业性比赛的。第八条运动员在发生伤残事故后,投保单位应及时救治。发生死亡事故的,应第一时间通知体育基金会,其他伤情严重的,也应及时通知体育基金会。运动员在指定医院治疗并开出伤残诊断证明之后,30日内向体育基金会提交保险金申请书。第九条体育基金会在接到保险金申请书后,根据以下材料予以受理:(一)运动员的伤残互助保险金申请书。(二)指定医院的诊断书及有关诊断的影像资料。(三)特殊情况下,体育基金会进行调查的报告。第十条体育基金会对运动员的保险金申请书进行受理,做出伤残鉴定结论后,及时以简报形式向运动员公布赔付结果。第三章 伤残等级鉴定第十一条体育基金会成立“

5、伤残事故专家鉴定组”,作为运动员伤残等级的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第十二条鉴定机构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14)制定运动伤残等级标准。第十三条鉴定机构在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时,应全面了解被鉴定人情况,严格执行伤残等级标准,客观公正地做出鉴定结论。第四章 保险等级第十四条保险等级标准分为十一级,特级为50万元人民币,十级为3500元人民币。第十五条运动员根据鉴定机构鉴定的伤残等级,按规定的保险待遇获得伤残保险金。第十六条同部位慢性损伤每年可以申报一次,摔跤耳每人在役期间享受一次补助。第十七条运动员在国内(外)参加了其他社会或商业保险,并获得保险赔偿的,仍可享受本

6、办法规定的保险待遇。第五章 伤残互助保险基金第十八条体育基金会设立伤残互助保险基金,基金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的筹集方法。基金的主要来源是:(一)运动员个人缴纳的保费。(二)体育基金会通过相关活动募集的资金。(三)社会捐赠和资助。(四)奥运项目国家队运动员参加有奖比赛获得奖金的捐赠。第十九条伤残互助保险基金按国家有关基金管理的规定进行严格管理。第二十条运动员按年度缴纳保险费,实行动态浮动办法,缴费标准根据运动项目伤残事故风险发生率、职业危害程度及近3年项目人均补助额分3类确定。 第六章 组织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体育基金会办理团体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业务,凡运动员申请自愿参加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的,均

7、应通过其所在单位集体组织投保。第二十二条运动员所在单位应配合体育基金会向运动员进行伤残互助保险知识的宣传和教育,落实安全预防措施和伤残医疗抢救、康复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伤残互助保险工作。第二十三条运动员所在单位应如实上报运动员伤残情况,不得瞒报、虚报。如有发现,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体育基金会或鉴定机构调查了解情况时,应予以配合和协助。第二十四条为做好伤残互助保险工作,体育基金会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定期公布伤残互助保险工作执行情况和保险费支出情况,接受运动员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第二十五条运动员及其亲属或所在单位,对鉴定机构做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可向体育基金会提出复

8、审。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运动员所在单位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体育行政部门及解放军、前卫体协、火车头体协所辖的训练基地、运动技术学院、运动项目中心、体工大队;承担省级高水平运动队训练、比赛任务的地市级体育局;以及作为国家队、省区市高水平运动队后备力量培养的并从事奥运会和全运会项目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运动学校和各地高等院校。运动员在国家队期间发生伤残事故的,由主管国家队的全国单项运动协会向体育基金会提交保险金申请书。第二十七条伤残互助保险的投保周期,每年两次集中投保缴费,一是上一年度12月份投保下一年,保险期为下一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临时补报从缴费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按年缴费标准计算)。二是体校学生当年9月份投保,保险期为自缴费日起至下一年8月31日止(临时补报从缴费日起至下一年8月31日止,按年缴费标准计算)。第二十八条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对开展伤残互助保险工作较好的单位给予奖励。第二十九条运动员参加本保险的凭单,可作为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举办各类比赛的保险凭证。第三十条本办法由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4年。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暂行办法(体人字20045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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