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620刑法学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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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年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620刑法学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一、名词解释1 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答案】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是构成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一切故意犯罪在主观认识方面必须具备的特征。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抱的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就是构成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是犯罪故意中的两项有机联系的因素,在认定构成犯罪的故意中缺一不可。其中,认识因素是意志因素的存在前提,也是犯罪故意成立的基础; 意志因素则是在认识因素基础上的发展,是犯罪故意中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它对于把犯罪故意客观化即把犯罪思想变为犯罪行为,具有重要的主导作

2、用。 2 罪状【答案】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在刑法理论上通常根据条文对罪状的描述方式不同,将罪状分为四种:叙明罪状、简单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但在理论上认为,根据不同的标准还可对罪状进行其他的分类,即根据条文对罪状描述方式的多寡,可以将罪状分为单一罪状和混合罪状。 3 犯罪动机【答案】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行为人某种犯罪目的的确定,绝不是无缘无故的,而是始终以一定的犯罪动机作指引的。犯罪动机对直接故意犯罪的定罪量刑具有一定的影响:犯罪动机侧重影响量刑。犯罪动机对直接故意犯罪的定罪也具有一定的意义。 4 犯罪

3、客体【答案】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行为之所以构成犯罪,首先就在于侵犯了一定的社会关系,而且侵犯的社会关系越重要,其对社会的危害性就越大。刑法理论将犯罪客体划分为三类或三个层次: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三类客体是三个不同的层次,它们之间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抽象与具体、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同类客体是在直接客体基础上的分类和概括,而一般客体又是对一切犯罪客体的抽象和概括。 5 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答案】以主体是否要求以特定身份为要件,自然人犯罪主体分为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自然人犯罪的一般主体是指达到一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

4、任能力,而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特殊主体是指除具备犯罪的一般主体应当具备的条件外,还必须以一定的身份条件而构成特定犯罪的人。特殊主体与一般主体构成共同犯罪时,一般主体能否构成只有特殊主体才能构成的犯罪,应当以特殊主体的身份条件是否在共同犯罪中发生作用为标准予以认定。 二、简述题6 集合犯的概念和构成条件【答案】(1)集合犯的概念集合犯是指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日的,虽然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规定还是作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2)集合犯的构成条件集合犯是指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行为人不是意图实施一次犯罪行为即行结束,而是预计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例

5、如,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的非法行医罪,行为人就是意图实施不定次数的非法行医行为,这是集合犯主观方面的特征。集合犯通常实施了数个同种的犯罪行为。集合犯虽然是行为人意图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并且通常也实施了数个同种的犯罪行为。如非法行医罪,虽多次非法行医,仍然只构成非法行医一罪,但行为人即使非法行医一次,情节严重的,如因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也构成非法行医罪。集合犯必须是刑法将可能实施的数个同种犯罪行为规定为一罪。这就是说,“集合犯,因为构成要件本身预定同种行为的反复,所以被反复的同种行为无例外地予以包括,被作为一罪评价。”正因为刑法将可能实施的数个同种行为规定为一罪

6、,所以行为人实施了数个同种行为,仍然只能构成一罪。例如前述的非法行医罪,虽然实施数个非法行医行为,仍只构成一个非法行医罪。7 刑罚的概念与特征。【答案】(1)刑罚的概念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制裁方法。(2)刑罚的特征刑罚的内容为对受刑者一定权益的限制和剥夺。刑罚的对象只能是犯罪人。刑罚适用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在我国,刑罚适用的主体则只能是人民法院。刑罚的种类及适用标准必须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依据。刑罚适用必须依照刑事诉讼程序。刑罚的执行机关是特定的,刑罚的执行机关不仅限于人民法院,也包括公安机关、监狱。 8 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区别

7、。【答案】(1)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概念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迫其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2)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区别执行的场所不同。拘役是在犯罪分子所在地就近的场所执行,一般在拘役所、看守所执行,而有期徒刑主要在监狱中执行。执行机关不同。拘役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而有期徒刑的执行机关是监狱。期限不同。有期徒刑的期限长、起点高、幅度大; 拘役的期限短、起点低、幅度小。执行期间的待遇不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有劳动能力的一律

8、实行无偿的强制劳动,也没有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的待遇。法律后果不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构成累犯,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罪的,不能构成累犯。 9 简述危害结果的定义及特征。【答案】(1)危害结果的定义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和有关的刑法原理,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可以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它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

9、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狭义的危害结果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2)危害结果的特征危害结果的客观性。刑法中的危害结果相对于哲学范畴的结果,属于特殊结果,但它必然具有结果的一切特征,因而危害结果也只能是一种事实,一种客观存在的现实。危害结果的因果性。并非一切客观存在的事实都可以成为危害结果,只有危害行为引起的事实,才可以成为危害结果。危害结果的侵害性。危害结果由危害行为引起,作为一种事实,它表明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受到侵害。任何一种危害结果,都必然是危害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一定的损害。危害结果的多样性。危害结果作为危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侵害的一种事实,必然具有多样性。这是因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危害行为、行为对象、手段等等,均具有多样性的特征。 三、论述题一、名词解释考研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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