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国政法大学光明新闻传播学院801法学综合二之民事诉讼法学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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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年中国政法大学光明新闻传播学院801法学综合二之民事诉讼法学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一、简答题1 简述执行担保。【答案】(1)执行担保的含义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的制度。(2)执行担保的适用条件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有确定的、足额的财产担保或具备担保能力的保证人。(3)执行担保的法律性质执行担保属于司法程序中的担保,是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执行担保体现的是公法上的强制执行法律关系,不同于担保法规定的平等主体之间

2、的民事担保合同。(4)执行担保的法律效力执行担保不当然引起暂缓执行的后果,是否暂缓执行以及暂缓执行的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因执行担保而决定暂缓执行会产生如下法律效果:已开始的强制执行行为全部停止,不再采取新的执行措施,不再为新的执行行为;已实施的执行行为仍然有效,不因暂缓执行而自行解除;暂缓执行期间,债务人或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暂缓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则执行完毕,执行程序结束。 2 简述执行回转的条件。【答案】(1)执行回转的概念执行回转,是指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

3、的,执行机关对已被执行的财产重新采取执行措施,恢复到执行开始时的状况的一种救济制度。(2)执行回转的条件原执行依据正在执行或已执行完毕;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法院执行回转也要有执行依据;执行回转只能适用于原申请执行人取得财产的情况。 3 简述证明责任与提出证据责任的区别。【答案】(1)两者的含义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证明责任,是指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作出裁判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当事人一方因此而承担的裁判上的不利后果。提供证据的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为避免败诉危险而向法院提供证据的必要。(2)两者的区别提供证据的责任与证明责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

4、们的区别主要在于:提供证据的责任随着诉讼的进行可能发生转移,而证明责任不会发生转移;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也可能负担提供证据的责任,即提供反证的责任。 4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答案】(1)妨害民事诉讼的含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是指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或案外人在诉讼过程中故意实施的扰乱民事诉讼秩序、阻挠民事诉讼进程的行为。(2)妨害民事诉讼的构成要件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必须己经实际发生,并在客观上妨害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如果仅有妨害诉讼的意图而没有付诸行为,或者开始实施后又自动中止,故而尚未造成妨害诉讼的实际后果的,均不能被认定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必须是在诉讼

5、期间实施的行为。这里的诉讼期间,是指从受理起诉到执行终了的整个期间,包括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两大阶段,贯通了民事诉讼的全过程。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这是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的主观要件。如果某一行为的实施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而是出于过失,则不能将其认定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即使这一行为在客观上有可能会给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造成一定程度的不便。 5 简述两种诉讼第三人制度的主要区别。【答案】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不论全部或部分,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对于已经进行的诉讼,就其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

6、求权利,但是与案件处理的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区别:(1)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是由于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则是其对原、被告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的请求权。(2)诉讼地位不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是完全独立的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3)享有的权利不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享有为维护其自身的民事权益而应有的权利,只有在人民法院判决其承担实体义务时才能享有上诉权;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自始至终享有原告的

7、一切权利。(4)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以“通知参诉”或“申请参诉”的方式参加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以起诉方式参加诉讼的。 6 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答案】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包括:(1)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非正常的审判程序。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后,有权寻求司法救济并获得法院的公正裁判。我国基于审级制度设置了第一审程序与第二审程序,即正常的审判程序。某些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存在一定的瑕疵,存在法定再审事由的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审理,即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其为非正常的审判程序,旨在保证民事案件审判质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审判监督程序是一

8、种事后救济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对象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审判监督程序实质是改变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既定状态。因此,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当事人权益而言,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事后救济程序。(3)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主体与方式特殊。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只能是特定的机关和人员。有权提起再审的主体,或者是各级法院院长、上级法院、最高法院依法定的方式提起再审;或者是有审判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或者是当事人、案外人依照法定的条件申请再审。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特殊,即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有权提审或者指令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上级人民检察院有

9、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4)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理由特殊。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客观事由,即生效裁判确有错误。而当事人提起诉讼与提起上诉的条件主要是程序性的,并且当事人行使起诉权或者上诉权提起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完全是基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提起再审程序,必须具备三方面的法定事由(具备其中之一即可);即裁判主体不合法、裁判根据不合法、裁判程序不合法。(5)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期限特殊。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在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生效后6个月内提出,人民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依职权决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基于法律监督权提出抗诉,不受时间的限制。一、简答题考研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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