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赣南师范学院政治与法律学院817法学综合(民法总论、刑法总论)之刑法学考研冲刺密押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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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年赣南师范学院政治与法律学院817法学综合(民法总论、刑法总论)之刑法学考研冲刺密押题一、简答题1 简述刑罚裁量的酌定情节及其适用。【答案】(1)刑罚裁量的酌定情节的概念酌定量刑情节,简称酌定情节,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由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审判人员在量刑时应酌情考虑的各种事实情况。(2)刑罚裁量的酌定情节的适用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经验,酌定量刑情节有以下几种:犯罪的手段。在犯罪手段不是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况下,犯罪手段不同,直接体现着犯罪行为的不同社会危害程度,因此,它是影响量刑的因素之一。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发生的时间、地点不同,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因此

2、,在量刑时也要予以考虑。犯罪的对象。犯罪人选择不同的犯罪对象,表明其主观恶性和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因而在犯罪对象不是构成要件时,它也是量刑的酌定情节之一。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这里所说的危害后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之外的危害结果,包括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作为非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对定罪不起作用,但它直接表明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损害程度,因而是重要的酌定情节。犯罪的动机。犯罪动机不同,说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不同,因而犯罪动机也是量刑时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犯罪后的态度。犯罪后的态度,反映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大小和改造的难易程度,因此,从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出发,这一事实情况应在量刑

3、时予以考虑。犯罪人的一贯表现。犯罪人的一贯表现,也是体现其人身危险大小和改造难易程度的因素,从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出发,这一田素在量刑时也需予以考虑。前科。前科是指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事实。当有前科而又犯罪但不构成累犯或者特定再犯的情况下,前科应是酌定情节之一。因为有前科又犯罪,说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难以改造,这就决定了前科应作为从重处罚的酌定情节。 2 缓刑与假释制度的异同点有哪些?【答案】(1)缓刑与假释制度的概念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缓刑,属于刑罚暂缓执行,即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 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4、,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在假释考验期内若不出现法定的情形,就认为原判刑罚己经执行完毕的制度。(2)缓刑与假释制度的相同点缓刑和假释均为刑罚执行制度中的重要的制度,在以下方面具有相同之处:缓刑和假释都在社会上服刑,不在监狱服刑。撤销的条件部分相同。一是在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二是在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只要具各了这两个条件都要撤销缓刑、假释,根据法律规定将前后两个罪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均将被收监执行。(3)缓刑与假释制度的区别适用的对象不同假释只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缓刑只能适用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5、适用的实质条件不同假释的实质是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并应考虑假释后对其所居住的社区的影响。缓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和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有关的时间不同a. 实行的时间不同。假释只可能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后才能实行; 缓刑是在判处缓刑的判决生效之后即开始实行,不需要执行原判刑罚;b. 确定考验期限的标准不同。假释的考验期为剩余的未执行的刑期; 缓刑的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不能少于1年;c. 不执行的刑期不同。假释附条件不执行的刑期为原判刑罚未行的刑期; 缓刑附条件不执行的刑期

6、为原判刑罚的全部刑期。 3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答案】(1)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含义犯罪概念是要解决“什么是犯罪”的问题,也就是指犯罪的一般概念,而不是指具体罪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放火罪等的具体概念。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范畴。(2)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联系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联系在于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 作为犯罪基本特征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也是犯罪构成的基本特征。犯罪构成又是犯罪概

7、念及其基本特征的具体化。它通过一系列主、客观要件具体而明确地体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同时使犯罪概念的法律特征得以具体化,反映出犯罪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3)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区别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最主要区别在于它们的功能相异。犯罪概念的功能是从整体上回答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此基本特征,揭示犯罪行为的社会、政治本质,从而使我们从原则上区分罪与非罪:而犯罪构成的功能是解决构成犯罪的具体规格和标准问题,进一步明确回答犯罪是怎样成立的、构成犯罪需要具备哪些要件。 4 简述牵连犯的概念及其特征。【答案】(1)牵连犯的概念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

8、犯罪形态。(2)牵连犯的特征牵连犯是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这是牵连犯的本罪。牵连犯是为了实施某一犯罪,其力一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构成另一独立的犯罪,这是牵连犯的他罪。牵连犯的本罪是一个犯罪,他罪是围绕本罪而成立的。如果行为人出于实施数个犯罪的目的,在此目的支配下实施了数个犯罪。这个犯罪不构成牵连犯。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行为这是牵连犯与想象竞合犯的重要区别。牵连犯是数个行为,想象竞合犯是一个行为。牵连犯的数个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况: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或称手段行为); 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牵连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认定有无牵连关系,在刑法理论上有主观说、客观说和折中说的分歧。a. 主观说

9、认为有无牵连关系应以行为人的主观意思为标准,即行为人主观意思上以手段或结果的关系使其与本罪发生牵连,即为有牵连关系;b. 客观说认为有无牵连关系应以客观的事实是否具有牵连的性质为标准;c. 折中说认为本罪与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应当从主客观两方面考察,即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牵连的意思,在客观上具有通常的方法或结果关系。折中说既注意从主观意思上考察,又注意从客观事实上考察,克服了主观说和客观说的片面性,同时对牵连关系又作了适当限制,宜认为是可取的。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这就是牵连犯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这里存在着两种情况:实施一种犯罪,其犯罪所采用的方法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 实施一种犯罪,其犯罪的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 一、简答题考研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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