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河北经贸大学民事诉讼法(同等学力加试)之商法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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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年河北经贸大学民事诉讼法(同等学力加试)之商法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一、概念题1 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答案】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是指持票人从有权处分票据权利的前手那里,依背书交付或单纯交付方式,受让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又有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和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之分。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是指以背书交付或单纯交付的方式取得票据权利。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也称民法上的继受取得。如因继承、赠与或公司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非票据法上的票据权利取得,只能由民法或其他相关法律来调整,票据法上的特别规定并不适用。2 破产财产【答案】破产财产,在大陆法系中亦称为破产财团。从形式意义上讲,破产财产是指应

2、依破产程序分配给破产债权人的破产人的财产。从实体意义上讲,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时及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人所有的供破产清偿的全部财产。破产财产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必须是债务人可以独立支配的财产; 必须是破产程序终结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 必须是可以依破产程序强制终结的财产。 3 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答案】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最初取得票据权利,而不是从其他前手权利人处受让票据权利。一般认为,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持票人直接从出票人那里通过其出票行为取得票据权利,简称出票取得:二是持票人依法从无票据权利处分权人手中善意取得票据权利,简称善意取得。 4 近因原则【答案】近因原则,

3、是指危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结果的形成,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保险人才对发生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近因原则是确定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是否负保险责任以及负何种保险责任的原则。保险人按照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承担责任时,要求保险人所承保危险的发生与保险标的损害之间存在最直接的因果关系。 5 附条件法律行为【答案】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确定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的条件时生效。通说认为,除了法律明确规定不得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外,其他法律行为均可以由行为

4、人设定条件,以此来限制法律行为的效力,从而满足行为人的各种不同需要。 6 有价证券【答案】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某项财产权利的可流通的书面凭证,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其中,汇票、支票、本票又称为票据,票据、债券、存款单都是表彰金钱债权的证券,因此又称为“金钱证券”; 而仓单和提单则是表彰一定物品的交付请求权的证券,在学说上又称为“物品证券”。有价证券直接代表一定的财产权利。证券所记载的财产价值,就是证券本身的价值。有价证券所记载的权利,其发生或行使等都必须依据证券。有价证券所设定的权利的移转,也必须是以证券的交付为要件。 7 代位求偿权与代位权【答案】(1)代位求偿

5、权又称代位追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履行保险合同并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在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依法享有的向造成损失的第三者(责任人)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代位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本应该属于他人的权利。典型的代位权有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证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的权利。(2)二者的共同点包括:两种权利的权利人都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的。两种权利都是一种财产性权利,都只能适用于财产领域,而不能适用于人身权领域。(3)二者的不同点包括:权利主体不相同。代

6、位求偿权的主体仅限于保险人,代位权的主体可以是债权人、保险人等。代位权所针对的权利性质不同。代位求偿权所代位的权利是损害请求权,一般而言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 债权人代位权人所代位的权利则不限于损害请求权,主要是债权。两权利行使的条件不同。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条件是保险人履行了保险合同,并赔偿了被保险人损失。代位权的行使条件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债权,并且害及债权人的债权。8 保险价值【答案】保险价值: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价值,也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额。 二、简答题9 简述船舶抵押权。【答案】船舶抵押权可以从以下几方

7、面分析:(1)船舶抵押权的概念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2)船舶抵押权的设定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船舶共有人可以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但应当取得持有2/3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船舶抵押权的标的物应当是船舶或建造中的船舶。船舶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物,包括设备和属具。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 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3)船舶抵押权的效力船舶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在债务人不履行

8、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拍卖抵押船舶,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受偿顺序依以下标准确定:a. 船舶抵押权和船舶优先权的位次。在同一航次的船舶上同时存在船舶抵押权和船舶优先权的,船舶优先权优先于船舶抵押权受偿;b. 船舶抵押权和船舶留置权的位次。同一船舶同时存在留置权和抵押权时,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c. 船舶抵押权之间的位次。同一船舶上的数个抵押权,按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同日登记的抵押权按同一顺序受偿。抵押权中有的登记,有的没有登记的,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没有登记的抵押权受偿。数人均未登记的,各抵押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船舶抵押权设定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船舶转让给他

9、人; 但抵押人有权在抵押权设定后,再以已抵押的船舶设定抵押权。在抵押权人将被抵押船舶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时,抵押权随之转移。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抵押人应当对被抵押的船舶进行保险; 未保险的,抵押权人有权对该船舶进行保险,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4)船舶抵押权的消灭原因船舶灭失。由于船舶灭失得到的保险赔偿,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这就是抵押权的物卜代位性。船舶抵押权担保的主债权消灭。抵押船舶被强制拍卖。抵押船舶被强制拍卖后,即山第三人取得船舶的所有权,船舶抵押权随之消灭。 10对于伪造背书的法律后果,英美法与大陆法有什么不同的规定。【答案】根据英国票据法的规定,伪造签名或未经授权而以他人名义在汇票上签名,是完全不起作用的. 任何人都不能根据这种签名而取得保留该汇票的权利,也不能因为对该汇票付了款而解除责任,或提出强制执行付款的要求。英国法是着重保护票据真正所有人的利益的。英国法认为,应当由直接从伪造背书者手中取得汇票的人承担损失。一、概念题考研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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