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规程,2009年》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规程,2009年(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规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规程 建稽 2009 86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有关方面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监督管理 规 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城乡规划督察员 以下简称 督察员 是指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派驻指定城市执行城乡规划督察任务的工作人员 城 乡规划督察组 以下简称 督察组 是指由若干督察员组成的工作小组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公室 以下简称
2、 部稽查办 负责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工作 第五条 督察员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督察 一 城市总体规划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 报批和调整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二 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是否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要求 是否落实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对有关城市发展和控制的要求 三 近期建设规划 详细规划 专项规划等的编制 审批和实施 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四 重点建设项目和公共财政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 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五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城市绿线管
3、理办法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等 的执行情况 六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执行情况 七 影响城市总体规划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实施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督察员履行职责应当遵守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法规及法定规划为准绳的原则 忠实履行督察工作职责 不妨碍 不替代当 地政府及其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七条 督察员的主要工作方式 一 列席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召开的涉及督察事项的会议 二 调阅或复制涉及督察事项的文件和资料 三 听取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督察事项问题的说明 四 进入涉及督察事项的现场了
4、解情况 五 利用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信息系统搜集督察信息 六 巡察督察范围内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 七 公开督察员的办公电话 接收对城乡规划问题的举报 第八条 督察员使用的督察工作文书包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督察建议书 以下简称 督察建议书 和 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组督察意见书 以下简称 督察意见书 督察工作文书应以有关法律 法规 政策 强制性标准以及经过 批准的城乡规划为依据 说明被督察对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城乡规划等的具体内容和条文 并提出整改意见 督察建议书 和 督察意见书 稿纸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印制 第九条 督察员发现涉及督察事项的违法违规行为或线
5、索时 应及时报告所在督察组 一 对情节较轻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对规划实施影响较小的问题 应起草 督察建议书 报督察组组长同意 由督察员加盖印章并 签字后向相关城市人民政府发出 抄送其同级人大常委会 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并抄报部稽查办 二 对情节较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对规划实施影响较大的问题 督察组应集体研究起草 督察意见书 并报部稽查办 部稽查办商 相关司局并报部领导批准 再由督察组组长加盖印章并签字后向相关城市人民政府发出 抄送其同级人大常委会和省级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 督察意见书 须明确要求被督察对象在20个工作日内向督察组反馈意见 三 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对规划实施造成重大影响的问题
6、需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直接查处的 督察组应及时向部稽查 办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条 督察工作文书的跟踪督办 一 督察意见书 必须跟踪督办 督察建议书 由督察组组长视情况决定是否跟踪督办 二 对列入督办范围的督察工作文书 应密切跟踪并及时收集有关情况向部稽查办报告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和年度总结 一 督察员应每月向督察组报告督察工作情况 二 督察组应每季度向部稽查办书面报告督察组工作情况 三 督察员与督察组应每年总结督察工作情况 报部稽查办 第十二条 督察员开展工作时应主动出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 第十三条 本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公室负责解释 1 第十四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3月20日发布的 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 组 试点工作暂行规程 同时废止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