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613法律史宪法学法理学之法理学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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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年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613法律史,宪法学,法理学之法理学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一、简答题1 简述实证分析方法在法学中的运用。【答案】实证分析方法是法学研究的一种基本方法。其主要特点就是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命题。经验事实,指的是可以通过人们的直接观察或间接观察被发现的确定的事实因素。对于法学的实证研究而言,经验事实既包括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有关的一切社会事实,也包括法律文本中的词语、句法和逻辑结构等事实因素。在法学研究中,可资运用的实证分析方法有许多具体形态,其中最主要的有以下几种。(1)社会调查的方法。社会调查是法学进行实证研究的最基本的方法。法学所需进行社会调查的

2、课题和范畴是极其广泛的,诸如治安状况的调查、社会组织的调查、法文化的调查、法行为的调查、法实效的调查、法角色的调查和风俗习惯的调查等等。社会调查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一般可分为普遍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个案调查四种。(2)历史考察的方法。进行历史的考察可以使我们从总体上把握法与经济、政治、文化相互作用的历史脉络,加深我们对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的理解并为研究现实问题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3)比较的方法。一般可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横向的比较,一种是历史的比较。横向的比较是法学中最常用的比较方法,其中国际间的比较已发展成为法学的一个独立分科,被称为比较法学。历史的比较是按照法现象的时间顺序进行比较

3、研究。通过对不同历史类型法制以及同一类型中不同时期法制度的比较研究,我们可以从中得到很多具有启发性和实用性的知识。(4)逻辑分析方法。逻辑分析方法的具体形式有很多,如归纳与演绎、分析与综合、比较与分类、科学抽象法、数学模型法等等。(5)语义分析方法。语义分析方法在法学研究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法律领域中,语言的功能不仅是一般性地交流思想。立法、执法和司法机构正是通过语言的操作来划定权利与义务的界限,从而宣告和推行国家意志。语言成为传达国家意志和指令的载体,立法过程、执法过程和司法过程本身都伴随一个语言的操作过程。因而,如何正确地使用和解释法律用语,就直接与秩序和人们的切身利益联系在一起了。

4、 2 分析我国立法原则中的科学原则与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关系。【答案】(1)科学原则科学原则是指,立法应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和责任。科学原则的意义a. 坚持立法的科学原则,有助于产生建设现代法治国家所需要的高质量的良法;b. 有益于尊重立法规律、克服立法中的主观随意性和盲目性;c. 有利于避免或减少错误和失误,降低成本,提高立法效益。(2)马克思主义法律观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是由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吸取前人,特别是黑格尔的辩证法和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基础上创立的,是用辩证唯物主义研究社会历史现象、特别是法律现象,如法的产生、本质、发展规律等重大问题而形

5、成的基本理论观点。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有丰富的内容,一切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关于法和法律的观念、主张,都属于其列,但其最基本的部分是那些属于世界观性质的法律观念、法律意识。自强调实事求是,因而是不断的丰富和发展的。a. 列宁在辩证的考察了近代俄国社会法权关系的变化,提出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律思想的基本原理,更加坚定犷马克思主义法律观。b. 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传到中国之后,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中国革命和中国的实践相结合,形成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大理论成果,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等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这其中都包含了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中国化,是符合中

6、国社会发展要求的。(3)我国立法原则中的科学性原则和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具有内在的统一性科学原则要求:a. 实现立法观念的科学化和现代化。b. 从制度上解决问题。要建立科学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立法主体设置体制、立法运行体制。c. 要解决方法、策略和其他技术问题。这些要求与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所要求的用辩证唯物主义研究社会历史现象、特别是法律现象,如法的产生、本质、发展规律等重大问题而进行对法学问题的观点是一致的。马克思主义法律观要求在立法时与时俱进地进行理论创新,不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因而立法的科学性原则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内在要求与表现。 二、论述题3 论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动力机制。

7、【答案】(1)根据法的现代化的动力来源,法的现代化过程大体上可以分为内发型法的现代化和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内发型法的现代化,是指由特定社会自身力量产生的法的内部创新。这种现代化是一个自发的、自下而上的、缓慢的渐进变革的过程; 内发型法的现代化是在西方文明的特定社会历史背景中孕育、发展起来的。外源型法的现代化,是指在外部环境影响下,社会受外力冲击,引起思想、政治、经济领域的变革,最终导致法律文化领域的革新。在这种法的现代化过程中,外来因素是最初的主要推动力。因此,外来因素和内部因素的相互作用是这种类型法的现代化的重要特点,不仅表现为正式法律制度的内部矛盾,而且反映在正式法律制度与传统习惯、风俗、礼仪

8、的激烈斗争中。传统的利益群体和传统观念相结合,一方面成为法的现代化的强大阻力,另一方面又使法的现代化进程呈现多样化。外源型法的现代化一般是在外部环境的强有力的作用下,在迫切需要社会政治、经济变革的背景中展开的。其特点在于:a. 具有被动性。一般表现为在外部因素的压力下(或由于外来干涉,或由于殖民统治,或由于经济上的依附关系),本民族的有识之士希望通过变法以图民族强盛。b. 具有依附性。这种情况下展开的法的现代化进程,带有明显的工具色彩,一般被要求服务于政治、经济变革。法律改革的“合法性”依据,并不在于法律本身,而在于它的服务对象的合理性。c. 具有反复性。由于法的现代化不是社会自身力量演变的自

9、然结果,所以,在通往现代化的过程中,传统的本土文化与现代的外来文化之间矛盾比较尖锐,法的现代化过程经常出现反复。外源型法的现代化是以政治、经济为中心的,是自上而下的,而不是生长于该社会的文化土壤,因此,一旦它所依托的社会背景发生变化,就会激起广泛的民族主义情绪,打断这一进程。所以,对于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国家来说,外来法律资源与本土文化的关系始终是法的现代化能否成功的一个关键。(2)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动力机制从起因看,中国法的现代化明显属于外源型法的现代化,西方法律资源也就必然成为中国法的现代化的主要参照。中国近百年法的现代化的历史,既与所有外源型法的现代化有共同之处,又有自己的独特之处。由被动

10、接受到卞动选择。清末修律,从历史的角度看是极其必要的,但当时显然是屈辱性的、被动的。新成立的国民党政府模仿西方法律,建立了资产阶级政权。但是,资产阶级共和国的理想在中国的实践,不仅没有解决民族独立问题,而且随着国民党政府走向腐败与反动而失败。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华民族才真正获得独立。新中国的法制实践是中国共产党自觉选择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结果,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法的现代化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在这个时期,中国法制建设在坚持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同时,强调要与本国实际相结合,大胆借鉴外国法制建设的有益经验。中国法制建设由被动地接受西方法律资源,己经发展为结合本国具体情况,主动学习西方法制建设经验。由模仿民法法系到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我国总体上仍然倾向于民法法系,但吸收了普通法系的一些经验,如审判程序等。法的现代化的启动形式是立法主导型。一方面是历史上缺乏法治的传统,另一方面则是由于现实的迫切需要,在这双重压力夹击下的现代化过程中,法制建设具有浓厚的“工具”色彩和“功利”性。法律制度变革在前,法律观念更新在后,思想领域斗争激烈。我国法的现代化在制度层面上发展较快,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不仅基本上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立了系统的一、简答题考研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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