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天津财经大学国际法学之国际私法复试仿真模拟三套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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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年天津财经大学国际法学之国际私法复试仿真模拟三套题一、概念题1 法律规避【答案】法律规避(evasion of law)又称膺窃法律(fraude a la loi)或欺诈设立连结点(fraudulent creation of points of contact),是指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当事人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的构成要素,避开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则,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违法或脱法行为。我国坚持规避内国法无效原则。对于规避外国法的行为,我国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若是被规避的外国法本身就与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相违背,则这种法律规避行为应视为有效,如果

2、规避的是外国法中正当合理的规定,则规避行为无效。 2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答案】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指进出口商对进出口货物按照一定的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缴纳保险费,当货物在国际运输途中遇到风险时,由保险公司对进出口商遭受保险事故造成货物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的一种法律关系。它是随着国际贸易和航海事业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因运输方式的不同而不同,主要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陆上货物运输保险和邮包货物运输保险。 3 共同海损【答案】共同海损是指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载货船舶在海运途中遇到危及船、货的共同危险,船方为了维护船舶和所有货物的共同安全或使航程继续完成,有意

3、识地并且合理地作出某些特殊牺牲或支付一定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船方在采取紧急措施时,必须确实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 船方采取的措施,必须是为了共同安全,即解除船、货的共同危险,有意而合理采取的; 所作的牺牲是特殊J 陛质的,支出的费用是额外支付的,牺牲和费用的支出必须是有效果的。 4 外国法的错误适用【答案】外国法错误适用主要有这样两种形式:依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的法律,却适用了另一外国或内国的法律,或者本应适用内国法,却适用了外国法而发生的错误,称为“适用冲突规范的错误”; 虽依冲突规范适用了某一外国法,但对该外国法的内容作了错误解释,或者本应该适用该外国

4、法的甲法却适用了该外国法的乙法,并据此作出了错误判决,称为“适用外国法的错误”。在我国,无论是适用冲突规范的错误或是适用外国法的错误,当事人不服都可以提起上诉。 5 可保利益【答案】可保利益是指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关系中,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具有的一种合法的利害关系,即他将因该保险标的物发生灭失或损害而遭受损失,或因其安全到达而获得原应享有的利益。按照各国法律的规定,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物具有可保利益,才能订立有效的保险合同。凡对保险标的物无可保利益,而订立的保险合同视为赌博,赌博合同是无效的。6 法域【答案】一个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地区被称之为法域。法域具有三个特征:法域为特定的地域范围; 法

5、域具有独特的法律制度,即无论是以国家为法域,还是以一个主权国家内的地区为法域,它们都应当具有其独特的法律制度; 法域法律制度的平等性和非主权性。如果一个国家内部存在数个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地区,它就是一个具有数个法域的国家,常被称为“复合法域国家”,或者“复数法制国家”,或者“多法域国家”。区际法律冲突是多法域国家的产物。 二、简答题7 判断:在解决涉外经济合同法律适用问题时,不采用反致。【答案】这种说法是正确的,具体分析如下:根据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对准据法进行选择时,所选择的法律可以是中国法,也可以是港澳地区或者是外国的法律。

6、而且,这些法律应为现行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规范和程序法,即排除了反致在当事人选择准据法时的适用。 8 “传统的、古典的国际私法基于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假设,那就是国际私法的基本职能在于保证适用于多边法律争议的国家的法律与争议存在最适当的联系。古典学派暗含一个前提假设,那就是在绝大多数案件中,适当的国家的法律就是适当的法律。在这种思想背景中,适当性既非依据准据法的内容来界定,也非依据准据法所提供的解决方法的质量来界定,却依据地理意义上或场所意义上的术语来界定。”摘自Symeon C. Symeonides,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t the End of the 20

7、Century: Progress or Regress? (2000)结合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的发展,评析上述观点。【答案】上述说法表述了国际私法中的“最密切联系说”。(1)“最密切联系说”的基本内容,参见论述题第1题答案。(2)在我国,最密切联系说是一个舶来品,人们对它的认识很容易受限于它的字面意思。对最密切联系说的一种认识就是最密切联系就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是用主观的灵活的系属来代替原来固定的僵硬的系属。最密切联系的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最密切联系在国际私法中的运用毫无疑问是一种法律选择方法。这种方法是当法官面临着此国法律和彼国法律适用选择时,做出选择的依据,但是它不是判决的依据。

8、最密切联系因素是在特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所有连结因素中,按照一定的政策、利益和价值做出的选择。最密切联系的运用自产生开始就不是独立运用的,富德法官是在分析了案件是否存在真实冲突的基础之后适用“重力中心地”的,这种真实冲突就是两个不同国家或不同州的政策利益的冲突。最密切联系地应该是在法院地的认识中,涉及的利益保护最多的地方。这个利益应该既包括政府利益也包括私人利益。(3)最密切联系说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的表现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2条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该条文应该是一个口袋条款,它并不能成为我国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9、。而且它也不同于各国国际私法立法上最密切联系说常见的两种表现形式:一般条款和例外条款。另外,在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第6条、第19条和第41条也提及了最密切联系,在第6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第19条规定:“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第6条解决的区际私法冲突问题。第19条是对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方法。第41条将特征履行

10、从最密切联系中剥离出来与之共同成为寻找合同准据法的补充依据,在合同之债中,一方的履行足以使此种合同与别的种类的合同在性质上区别开来,这种履行便是特征履行。 9 简述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答案】与世界上其他一些多法域国家内的区际法律冲突比较起来,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具有自己的鲜明特点。(1)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是一种特殊的单一制国家内的区际法律冲突。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其权利甚至大大超过在联邦制国家内其成员国所享有的权利。由于中国内地的法律同这些地区的法律差别极大,因此,区际法律冲突的范围可能同国际法律冲突的范围差不多:而且,各法域都有独立的立法权、司法权和终审权,实现全国法制统一的进程

11、将是缓慢而艰难的。这些地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绝非本身所固有,而是国家根据这些地方的历史与现实赋予它的一种特殊待遇。特别行政区只是在中央政府领导之下的地方行政区域。这与在联邦国家内联邦和成员国之间的关系又有所不同,至少避免了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演变成为国际法律冲突。(2)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既有属于同一社会制度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如香港、澳门和台湾相互之间的法律冲突; 又有社会制度根本不同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如中国内地的法律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等地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3)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既有同属一个法系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如台湾和澳门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 同时,又有分属不同法系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如属普通法系的香港法律与属大陆一、概念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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