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制造企业员工安全培训计划教材[201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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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完美格式整理版 员工安全培训教材XXXXXX有限公司安全部编制 学习好帮手 前 言安全培训教育是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实现公司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素质、有效减少员工不安全行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途径。新入职员工由于对公司生产现场不熟悉,缺乏工作经验和安全知识技能等原因等,极易酿成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入职安全教育的目的,是使新员工进入公司后,熟悉和遵守公司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操作技术,树立安全意识,防范事故的发生。入职安全教育是公司新员工(包括其他新调入人员)的必修课,既是企业的法定责任,也是员工的

2、法定义务。本教材主要是针对公司新入职员工岗前安全教育而编写,也可作为公司各单位日常安全培训的教材。 学习好帮手 第一章 公司安全生产概况公司产品生产工艺过程主要包括:下料、压型、拼焊、热处理、机械加工、表面处理、油漆涂装、包装入库等,生产过程中使用到的主要设备设施有切割机、卷板机、液压机车床、铣床、钻床、磨床、刨床、数控加工中心等机械设备和起重机、空压机、供气站、变配电、车辆运输等辅助系统。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公司在生产过程中,至少存在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灼烫、火灾、高处坠落、爆炸、中毒、摔扭挫擦等类危险因素。公司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

3、全生产法律法规,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了三级安全管理网络,成立了以总经理为主任、副总经理为副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各单位也建立了基层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安全部是公司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第二章 安全生产基础知识第一节 安全生产基本概念一、安全生产常用的几个基本概念(一)安全与本质安全安全泛指没有危险,不受威胁和不出事故的状态。安全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当危险性低于某种程度时,人们就认为是安全的。本质安全是指设备、设施或技术工艺含有内在的能够从根本上防止事故的功能。本质安全是生产中预防为主的根本体现,也是安全生产的最高境界,是人们追求的目标。(二)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作业活动过程

4、中,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和控制危险、有害因素,整治和消除事故隐患,防止各类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的总称。(三)安全生产方针1、我国安全生产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2、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安全第一:就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处理保证安全与生产经营活动的关系上,要始终把安全放在首要位置,优先考虑从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实行“安全优先”的原则。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实现生产的其他目标。预防为主:就是按照系统化,科学化的管理思想,按照事故发生的规律和特点,千方百计预防事故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将事故消灭在萌芽阶段。虽然在生产活动中还不能完全

5、杜绝事故的发生,但只要思想重视,预防措施得当,事故还是可以大大减少的。综合治理:是指安全生产必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和行政手段,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推动要素到位,建立长效机制。做到思想认识上警钟长鸣,制度保证上严密有效,技术支撑上坚强有力,监督检查上严格细致,事故处理上严肃认真。(四)危险源危险源即危险之根源,是系统中导致事故的根源。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和(或)健康损害的根源、状态或行为,或其组合。危险源由三个要素构成:潜在危险性、存在条件和触发因素。是指一个系统中具有潜在能量和物质释放危险的、可造成人员伤害、在一定的触发因素作用下可转化为事故的部位、区域、场所、空间、岗位、设备及其位置。一般

6、来说,危险源可能存在事故隐患,也可能不存在事故隐患,对于存在事故隐患的危险源一定要及时加以整改,否则随时都可能导致事故。(五)事故与事故隐患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因此,隐患是事故发生的必要条件。(六)工伤和和工伤保险工伤,又称“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一般而言,意外事故必

7、须与劳动者从事工作或职业的时间和地点有关,而职业病必须与劳动者从事的工作或职业的环境、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和时间有关。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方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遭受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的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家属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七)“三不伤害”原则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八)“三违”“三违”是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简称。要杜绝违章,首先明白什么是违章;违章就是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规范、章程,违反安全技术措施

8、及所从事的活动。“违章不一定出事(故),出事(故)必有违章”,这句话很好的诠释了事故与违章的关系。根据全国每年上百万起事故原因进行的分析证明,95%以上是由于违章而导致的。违章是发生事故的原因,事故是违章导致的后果。(九)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机械行业常见特种作业及人员主要包括: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作业,厂内机动车驾驶人员,压力容器作业、电气作业等。(十)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是生产经营单位在长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践中,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根据各工种的特点和作业中存在

9、的危险因素,总结、提炼的员工安全行为规范。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是通过血的教训,甚至是付出生命的代价换来的,是职工在在生产操作时必须遵守的安全行为准则。职工从事本工种工作,就要遵守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减少或消除可能导致人身伤亡的不安全行为,从而有效控制各类事故的发生。第二节 安全教育安全培训是企业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最重要的措施之一,是企业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我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操作

10、。” 国家安监总局颁布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明确要求:“加工、制造业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一、“三级”安全教育的内容“三级”安全教育制度是企业安全教育的基本制度。教育的对象包括新入职员工、代培人员和实习人员。(一)公司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有关事故案例等。(二)分厂、车间级岗前安全教育各车间有不同的生产特点和不同的要害部位、危险区域和设备,因此在进行本级安全教育时,应根据各自的情况,详细讲解,内容应包括:工作环境及危险

11、因素;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有关事故案例;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三)班组安全教育班组是企业生产的“前线”,生产活动是以班组为基础的。由于操作人员活动在班组,机具设备在班组,事故也常常发生在班组,因此,班组安全教育非常重要,班组级安全教育应包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有关事故案例;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二、“三级”安全教育的组

12、织实施厂级安全教育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实施。车间级安全教育培训由分厂(车间)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组织实施。新入职人员必须全部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教育后要进行考试,并填写员工三级安全教育表,考核合格方能上岗。第3节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我国颁布的安全生产及相关法律法规很多,主要有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消防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工伤保险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安全生产监管部分发布的相关规定及规范标准等等,下面重点介绍以下几个法律法规:一、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同年11月1日颁布实施。2014年8

13、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改通过,2014年12月1日起重新发布施行,共七章,一百一十四条。主要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作出了基本的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章规定了各类从业人员必须享有的、有关安全生产和人身安全的权利:职业健康安全保障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知情权

14、和建议权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批评检举控告和拒绝违章指挥权: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4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

15、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从业人员在行使这项权利的时候,必须明确三点:一是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必须有确实可靠的直接根据,凭借个人猜测或者误判而实际并不属于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除外;二是紧急情况必须直接危及人身安全,间接或者可能危害人身安全的情况不应撤离,而应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三是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首先是停止作业,然后要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采取应急措施无效时,再撤离作业场所。从业人员在享有以上安全生产权利的同时,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1.遵章守规,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2接受培训,提高安全生产素质的义务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规定: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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