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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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的指导意见(试行)为建立健全事权清晰、权责明确、上下协调、运转高效的市场监管体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国发20176号)以及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建立“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赣市监局法字20197号)等规定,就全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工作目标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持续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进一步理顺我省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清晰合理划分省、设区市(含省直管试点县、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以及基层

2、市场监管分局(以下分别简称“省市场监管局、市级市场监管局、县级市场监管局,以及省、市、县、乡市场监管局”)承担的行政事权,进一步健全完善事权清晰、权责明确、上下协调、运转高效的市场监管体制,推动全省市场监管工作科学高效、规范有序开展,全力建设“五型”市场监管部门,促进全省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二、工作原则(一)依法界定职责边界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依据,严格依法行政。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贯彻落实,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二)合理划分行政事权以确保市场监管职责全面履行为目标,综合考虑行政事权的性质、专业程度、风险等级和各级市场监管局执法资源分

3、布情况,合理分层分类划分行政事权。(三)理顺行政事权衔接机制在推进“放管服”改革、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等过程中,进一步理顺行政事权的调整和衔接机制,在提升基层综合执法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实现职责下放、重心下移,确保相关职责“划得下、接得住、做得好”。三、行政事权划分内容及要求本指导意见所指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是我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行使的市场监管行政管理职能,包括行政监督检查(含检测、监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投诉举报处理,以及其他种类的行政管理职能。(一)梳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以现有行政权力清单、行政责任清单、“互联网+监管”清单等为基础,梳理各行政事权

4、设定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以及行政事权归属依据,按照设定依据的业务类别整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并对每类业务按照行政事权种类进行标注,形成行政事权内容基本完整、履职依据法定严谨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清单。(二)区分对待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清单的法定依据进行梳理,将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了行使层级的行政事权与没有明确规定行使层级的行政事权进行区分。对于法定由上级市场监管局行使的行政事权,除依法下放、委托外,不得移转至下级市场监管局行使;对于没有明确规定行使层级的行政事权,由省、市、县三级市场监管局按照层级顺序自上而下进行梳理,做好行政事权分层级划分的工作。(三)科学合理

5、划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对没有明确规定行使层级的行政事权,综合评价各级市场监管局的主要任务和执法力量配比,结合当地市场监管工作实际,自省级层面开始,下管一级划分行政事权层级。一是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级市场监管局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市场监管工作的部门,在辖区内依法行使市场监管职责;下级市场监管局在上级市场监管局的业务指导下,在辖区内实施属地监督管理。开发区、高新区等市场监管局的主体资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关于开发区管理机构及所属职能部门行政主体资格规定的原则,结合实际确定;由上级或者本级市场监管局按照实际情况,比照下级市场监管局或者本级市场监管局派出

6、机构的行政事权进行划分。二是权责一致,配比合理。各级市场监管局在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享有相应权力、承担对等责任。对应各级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层级、执法力量、机构设置、所行使市场监管职责的难易程度,分级划分行政事权。三是深化改革,提高效能。按照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综合执法改革,更好地发挥县级市场监管局、基层市场监管分局贴近基层、就近监管的优势,按照市场主体等监管服务对象的规模数量等划分监管范围,避免多头监管、重复执法,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四是分工协作,相互配合。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理顺上下级市场监管局之间、市场监管局内

7、设机构之间以及内设机构与直属单位之间的行政事权关系,构建运转顺畅、分工合理的行政事权体系。四、行政事权划分的体系框架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公布和调整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省人大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为设定依据的全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清单,划分确定省级层面行政事权。市级市场监管局在全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清单基础上,制定、公布和调整以设区市地方政府规章为设定依据的本辖区行政事权清单,划分确定本级层面行政事权。县级市场监管局按照上级市场监管局制定公布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清单和划分标准,实施本级行政事权,并对本级和所辖基层分局承担的行政事权进行划分。行政监督检查(含检测、监测)、行政处罚、

8、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投诉举报处理等种类行政事权,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划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场监管总局、省人民政府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行政监督检查(含检测、监测)1.省市场监管局:制定省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细则、年度工作计划,具体组织实施省级层面的监督检查、反垄断监督检查,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对影响区域特别广泛或者造成后果特别严重的企业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依法公开公布监督检查结果,依职权对不合格结果进行核查处置或者交办下级市场监管局进行核查处置,监督、指导市级市场监管局开展监督检查工作。2.市级市场监管局:建立和完善辖区内“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

9、工作制度,落实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结合辖区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辖区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对高风险产品以及大型以上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公开公布监督检查结果,依职权对不合格结果进行核查处置或者交办下级市场监管局做好核查处置工作,监督、指导辖区内县级市场监管局开展监督检查工作。3.县级市场监管局:执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具体实施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结合辖区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辖区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对辖区内监管对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依职权对不合格结果进行核查处置,做好本市场监管局与所辖基层市场监管分局工作任务的划分。4.基层市场监管分局:按照县级市

10、场监管局的任务分工,具体执行相关监督检查工作计划,依分工对不合格结果进行核查处置。(二)行政处罚1.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办理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规定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市场监管总局授权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案件,市场监管总局指定省市场监管局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跨设区市的、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案件,以及省市场监管局认为需要直接管辖的其他行政处罚案件,监督、指导市级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行为。依授权制定全省适用的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程序及行政处罚文书。2.市级市场监管局: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行政处罚案件,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指定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跨

11、辖区内县(市、区)的、有较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案件,以及本市场监管局认为需要直接管辖的其他行政处罚案件,监督、指导县级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行为。在推进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过程中,市级市场监管局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由市级市场监管局对本市场监管局和辖区内县级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案件管辖范围作出划分。3.县级市场监管局: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行政处罚案件,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指定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监督、指导基层市场监管分局的行政处罚行为。4.基层市场监管分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在县级市场监管局确定的权限范围内以县级市场监管局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县级市场监管局的分工办理行

12、政处罚案件。(三)行政许可1.省市场监管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行政许可事权层级划分标准实施省级市场监管行政许可,受市场监管总局的委托实施市场监管行政许可,负责有关行政许可的现场核查,负责市场监管总局实施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初审及审核转报,监督、指导市级市场监管局的行政许可行为。依授权制定全省适用的市场监管行政许可程序及行政许可文书。2.市级市场监管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行政许可事权层级划分标准实施市级市场监管行政许可,受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的委托实施市场监管行政许可,负责有关行政许可的现场核查,负责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初审及审核转报,监督、指导县级市场监

13、管局的行政许可行为。在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过程中,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由设区市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部门实施的,需列出本市场监管局与行政审批部门行政许可事权划分清单,并向省市场监管局报备。3.县级市场监管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行政许可事权层级划分标准实施县级市场监管行政许可,受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的委托实施市场监管行政许可,负责有关行政许可的现场核查,负责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初审及审核转报。在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过程中,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由县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部门实施的,需列出本市场监管局与行政审批部门行政许可事权划分清单,并层报省市场监管局。4.基层市场监管分局:按照法

14、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县级市场监管局依法委托的市场监管行政许可,按照县级市场监管局的分工负责有关行政许可的现场核查。(四)行政强制1.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所实施行政监督检查、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为,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强制执行申请行为,监督、指导市级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强制行为。2.市级市场监管局:负责所实施行政监督检查、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为,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强制执行申请行为,依法对县级市场监管局报批的行政强制措施申请进行审批,监督、指导县级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强制行为。3.县级市场监管局:负责所实施行政监督检查、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的行政强

15、制措施实施行为,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强制执行申请行为,依法向市级市场监管局报批有关行政强制措施并对经批准的行政强制措施具体实施。4.基层市场监管分局:按照县级市场监管局的分工协助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负责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强制执行申请行为。(五)投诉举报处理1.省市场监管局:将所收到的投诉件向有处理权限的县级市场监管局交办,直接处理或者督办涉及人数众多的、重大的以及市场监管总局交办的投诉件,处理下级市场监管局报请处理的投诉件。将所收到的举报件向下级市场监管局交办,按照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限划分处理举报件,处理市场监管总局交办的举报件,处理所办投诉件中附带或者发现的涉嫌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

16、、规章线索。2.市级市场监管局:将所收到的投诉件向有处理权限的县级市场监管局交办,直接处理或者督办涉及人数较多的、较为重大的以及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的投诉件,处理县级市场监管局报请处理的投诉件。将所收到的举报件向县级市场监管局交办,按照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限划分处理举报件,处理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的举报件,处理所办投诉件中附带或者发现的涉嫌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线索。3.县级市场监管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单处理投诉件、举报件,处理所办投诉件中附带或者发现的涉嫌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线索。4.基层市场监管分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处理举报,在县级市场监管局确定的权限范围内以县级市场监管局的名义处理举报;按照县级市场监管局的分工具体办理投诉举报事项。五、工作保障(一)切实提高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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