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法 第六章 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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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车辆购置税考情介绍非重点章,分值一般在8分左右,选择题为主,偶尔会出现在计算题中。 知识点:应税行为登记注册前的使用环节 购买自用行为、进口自用行为、受赠使用行为 自产自用行为、获奖自用行为、其他自用行为【提示1】购置销售行为无需纳税。【提示2】购置已税的车辆,不再征税。知识点:征税范围旧法: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新法: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知识点:应纳税额计算一、税率 比例税率10% 二、计税依据及税额计算购买自用计税价格(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不包括:销售方向购买方代收的保险费、车购税、车辆牌照费。进口自用组成计

2、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最低计税价格核定计税价格车辆进价(1成本利润率) 最低计税价格是国家税务总局依据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1.购买或进口自用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2.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3.有效价格证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有效价格证明进口旧车、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免税条件消失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价格以免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

3、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价格为免税车辆的原计税价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计税价格为0。计税价格初次申报价格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提示】即使有实际成交价格,也不能按实际成交价格计税。知识点:税收优惠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辆免税。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自卸式垃圾车不属于)。4.购置列入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税。 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5.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税。

4、6.部分特殊用途车辆实行免税指标管理。 如:“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流动医疗车辆;防汛专用车辆;森林消防专用车辆。 7.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税。 8.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自用国产小汽车免税。 9.农用三轮运输车免税。 【提示】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应重新申报纳税。 知识点:车辆购置税的退税一、退税情形 已纳税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 1.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2.符合免税条件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 3.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 【提示】车辆召回、被盗、损坏等不属于退税情形。 二、退税计算 退货的:自申报之日起,按已纳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全额退税。 知识点:申报与缴纳一、纳税地点登记车辆:车辆登记注册地 不需登记:纳税人所在地二、申报纳税期限购买自用: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进口自用: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其他方式:取得之日起60日内 免税消失: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重新申报纳税继续免税:购买或取得之日起60日内重新申报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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