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知识)融资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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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節 股東權益作業CR101壹、 作業程序一、股東權益作業(一)、記錄及表達股東股本在期內增減變動情形,並對股本等 作業保持完整記錄及妥善保存。(二)、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案、盈餘轉增資案或資本公積轉增資 案,應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 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或申報。(三)、各項公積提列成數應依公司法第二三七條規定於完納一 切稅捐後提10 %法定公積,並依公司章程或股東會議決 提列特別公積。(四)、特別公積之動用情形,依原指定用途使用。(五)、若特別公積提撥之特定目的已完成時,則轉消或供作其 他用途。(六)、應課稅之公積收入,列入所得申報。(七)、帳列資本公積應純屬非營業結果所產

2、生之權益。(八)、法定公積及資本公積,僅供彌補虧損及增加資本之用 ,不可用於他途。(九)、稅捐核定虧損可互抵數,及獎勵減免稅捐項目應充分利 用。(十)、未分配盈餘經分配後其累積數依所得稅法六十六之九條 規定,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十一)、年度盈餘,依公司章程規定分配股利,董(監)事酬 勞及員工紅利。二、股務作業(一)、股票之簽證應委託銀行或信託公司辦理。(二)、股務單位負責辦理下列各項股務:1、 股票之過戶、掛失、遺失補發、質權之設定或消滅。2、 股東或質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及印鑑等之登記或變更登記。3、 股東及其他關係人就股務關係之申請或報告之受理。4、 股東名冊及附屬帳冊

3、之編製與管理。5、 關於股票(包括權利憑證)之保管、換發、交付及簽證。6、 股東會召開通知書或股東會出席證之寄發及股東會出6-3 席通知書或委託書之收發與統計,以及其他對於股東 之通知或報告之寄送。7、 關於股務之照會或事故之報告及接受有關詢問事項之處理。8、 關於股利(包含配股)之計算,發放及代扣稅金。9、 關於股份之統計及依法令或契約向主管機關或證券交易所或簽證機構提出之報告、或資料之編制。10、 關於新股發行、資本減少、股票分割與合併之事項。11、 關於上列各項附帶印花稅之代繳。12、 關於上列各項附帶其他事項。(三)、依有關法令公佈下列各項有關資料:1、 開股東會時:停止過戶前十五營業

4、日1 股東會召開日期。2 停止過戶日期。3 盈餘分配內容。4 配息基準日。2、 增資配認股時:停止過戶前十五營業日1 配認股基準日。2 停止過戶日期。3 繳款期限及代收股款基構。4 配認股內容。(四)、按期將下列資料登報公告,並送證管會、證交所。1、 每月董事、監察人、經理及持有股份達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東股權變動表。2、 董事、監察人、經理及持有股份達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東辦理質權設定通知書。3、 每月營業收入、背書保證餘額及操作衍生性金融商品資訊。(五)、股務代理機構記錄並製作下列資料:1、 董事、監察人、經理及持有股份達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東辦理質權設定撤銷。2、 股利發放清

5、冊。3、 股利月報表。4、 扣繳稅款報繳書。5、 除息後股東名冊融資、非融資。6、 除息後股利清冊融資、非融資。7、 除權後股東名冊融資、非融資。6-48、 除權後配股及號碼清冊融資、非融資。三、股利發放作業(一)、董事會提案1、 董事會依公司財務及營利狀況和其他政策性考慮是否發放股利、發放方式及數額。2、 財務單位調度規劃發放現金股利之財源。3、 資金調度沒問題後,始可向股東大會提出。(二)、股東大會通過股東大會通過或修正董事會提出發放股利議案,發放股利內容向證管會及證交所報備。(三)、公告及發放通知1、 公告並通知股東下列事項:(1)、股東大會決議內容。(2)、現金股利之除息日。(3)、股

6、票股利之除權日。2、 股務代理機構編製基準日之股東名冊。3、 股利代理機構造具股利發放清冊。(四)、製作傳票1、 若為現金股利,依股務代理機構之股利清冊,由會計單位製作傳票。2、 核准後入帳。(五)、解款1、 若請金融機構代為支付或自行支付,均須在發放前一日解款與部份解款。2、 金融機構每月或每週向股務結帳一次。3、 代支機構月報表或週報表經核准無誤後,除股務單位留一份外,並轉會計單位乙份,據以銷帳。(六)、股東備妥文件領取股利1、 股東須在基準日前過戶者,始可領取股利。2、 股東領取股利時,印鑑應與登記印鑑相符。3、 股東領取股利時,應具股利發放通知書、身份證、印章核對無誤後領取。4、 股東

7、領取股利時應在股利收據上蓋章,若由金融機構代支,則應填入代支日期、銀行。(七)、配股明細表若為盈餘轉增資,則造具配股名冊。(八)、印製新股票6-5印製新股票,並由簽證機構簽證。(九)、領股票股利1、 股東須在基準日前過戶者,始可領取股利。2、 股東領取股利時,印鑑應與登記印鑑相符。3、 股東領取股利時,應具股利發放通知書、身份證、印章核對無誤後領取。4、 股東領取股利時應在股票領取通知書上蓋章。貳、 控制重點一、股東權益作業:一、各項公積提存是否正確。二、依據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成數是否相符。三、動用是否與原指定用途相符。二、股務作業:一、發行股票種類、張數、日期及金額與帳簿記錄是否相符。二、

8、股票由何家印刷廠承印,印製多少數量,除發行外尚存 多少空白股數張數。三、股票股利發放之根據及日期。四、股東名冊是否依照公司法規內容設置,不可不實記載。三、股利發放作業:一、本期內無盈餘可資派充股利時,其由公積項下撥充股利 之條件,應合於公司法之規定及報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二、已領股利者是否確實記錄。三、印刷廠承印合約之交貨日期及發行日期是否正確。四、查核股息發行程序及本公司股東會董事會通過會議記錄。五、查閱股東名簿,抽查辦理更換印鑑、股票過戶、股票掛 失、質權設定、股票遺失補發、戶籍或通訊處地址變更 等,其根據及辦理時效。六、已發行股票明細表核對股票存根,未發行股票,盤點空 白股票之張數。七、

9、抽查換發收回股票,並查核其作廢原因,作廢股票之銷 毀,應經呈報批准後由財務主管監督股務單位會同稽核 人員辦理。參、使用管理表單一、股東名冊。二、股利發放清冊。6-6第二節 銀行借款作業CR102壹、 作業程序一、 金額機構長短期借款作業(一)、借款額度申請1、 財務部門就公司年度資金預算及資金結餘短溢狀況,分析借款利弊得失,用途及獲利率是否足以償付利息後,呈報權責主管核准後,與擬申請貸款銀行接洽貸款相關條件。2、 決定向金融機構借款時,由財務單位主管向金融機構初步洽談決定融資額度及條件,並準備相關資料正式向所接洽銀行辦理申請。3、 新額度之申請應經董事會之核准。(二)、借款合約訂定作業1、 財

10、務單位應考慮各銀行之長、短期借款利率,與銀行洽談討論,擇期簽訂合約。2、 財務單位依洽談記錄編寫簽呈,並應載明借款之金額、利率、期間擔保品及其他之限制條件,呈權責主管核准。(三)、借款之動用1、財務單位主管依資金需求狀況填寫銀行要求之借據或本 票,載明借款金額、日期、資金存入帳戶等,經權責主 管核准用印後,送銀行撥款,並於撥款後,開立借款傳 票轉會計單位辦理登帳事宜。3、 借款如係指定用途者,依計劃或約定行事,不可移供他 用。(四)、利息之繳納1、 依據銀行電話或寄送之利息繳納通知單,於核算無誤並切製傳票經相關主管簽核後,由出納開立請款單並依規定程序核准後,向融資銀行繳交利息款項,並轉會計單位

11、辦理登帳事宜。2、 屬銀行自動轉帳部份應於收到利息收據後,核算數額是否相符,並與對帳單核對後,辦理登帳事宜。(五)、本金之償還1、 出納人員應按契約所訂,將各銀行之借款有關資料編製銀行借款明細表,作為控制到期辦理換約或償還及資金調度之依據。6-72、 出納人員於核對銀行寄送之還款通知單與銀行借款明細表無誤後,填具請款單,經相關主管簽核後,由出納開票並依規定程序用印後,送借款銀行清償,並轉會計單位辦理切製傳票及登帳事宜。3、 如財務狀況良好,有多餘資金可提前償還借款者,應經適當之授權核准始得辦理。4、 屬到期日自動兌現清償者,財務人員應於接獲銀行通知後,核對金額是否正確,並轉會計單位登帳。(五)

12、、借款若為有擔保品者,取得之收據須妥為保管,並於銀行借款明細表予以註記,所借款項到期還清後,由財務單位辦理塗銷設定或收回質押品。(六)、中長期借款中長期借款一般涉及決策性資金籌措與時間長短等不確定因素,故應將其編入年度預算中,其各項作業應審慎研究評估,並經權責主管或董事會、股東會決議通過後始得依上述程序辦理。二、 銀行間資金調撥作業處理程序(一)、為有效靈活調度本公司存放於各往來金融機構款項,於 調度各銀行帳戶存款數額時,出納人員應先開立請款單 ,經相關主管簽核用印後,洽相關銀行轉帳,並通知會 計單位辦理登帳事宜。貳、 控制重點一、資金調度是否為公司所必需,並經權責主管授權核可執行。二、與融資

13、機構接洽借款事宜是否妥善完整,其合約保存是否適當。三、 對擔保質押品之設定、解除作業的執行是否完善,其記錄是否完整。四、 對融資款項之保存、運用是否依相關之規定辦理。五、 利息支出之核算、給付及分攤是否正確合理。六、 有關融資借款之帳務處理及財務報表之揭露表達是否充分。七、 融資款項之償還作業應事先規劃,其執行是否依規定辦理。八、 各金融機構帳戶資金調度是否經適當權責主管授權核可執行。參、 使用管理表單一、 請款單。二、銀行借款明細表。6-8第三節 公司債作業CR103壹、 作業程序一、 評估公司債之可行性(一)、瞭解公司本身是否有融資之需要。(二)、評估發行公司債之可行性,並與其他融資方法進

14、行比較。(三)、擬定公司債發行方案,提報董事會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決議。二、 釐定發行辦法(一)、與金融機構討論公司債發行辦法。(二)、釐定發行辦法,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1、 發行種類2、 發行金額3、 利率4、 付息方式5、 還款方式三、 發行上市(一)、與承銷或包銷公司協議承銷或包銷方式及其計費標準,於債券市場上市。(二)、債券售出時,其存根應妥善保管,並登錄於明細帳,載明公司債發行種類、面額、號碼及張數等。(三)、公司債發行程序應依公司法第二四六條至二六五條規定辦理。(四)、對於未發行之債券,均應預先編妥號碼,並由專人負責保管。四、 付息(一)、於付息日前十日財務單位計算應付利息金額,製作傳票,經核准後於付息前一日,將款項送至金融機構或代支機構。(二)、依發行辦法規定,於付息日憑息票付息。(三)、公司債之付息應交予息票持有人或登記之債券持有人。(四)、若為折溢價發行時,應按利息法於付息時攤銷。(五)、贖回之息票應予以註銷,並作成記錄。息票欲銷毀時,應會同稽核單位方可進行。五、 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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