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管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放鼓励自主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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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鼓励自主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地方税优惠政策指引的通知2008年4月10日穗地税发200841号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中心):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决定(穗字20081号文,以下称1号文)的要求,市局把国家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激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归集、编印了鼓励自主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地方税优惠政策指引,作为落实1号文的具体措施,现将其印发。各单位要结合落实1号文,加大对国家激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掌握本辖区高新技术企业名单,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做好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为加快

2、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推动我市产业结构优化,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贡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鼓励自主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地方税优惠政策指引为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建设创新型国家,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我局把国家制定的涉及地方税费(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现行有效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高新技术企业涉税业务工作流程进行归集,作为自主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以便税务工作人员和广大纳税人执行。1.优惠对象按规定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软件产业、集成电路产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和企业具有技术创新

3、性质、可享受税收减免优惠的项目。2.优惠税(费)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3政策依据3.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3.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3.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3.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

4、税字第010号)3.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国税发1994038号) 3.6财政部、国家税务部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3.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3.8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有关税收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163号)3.9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等14项规章的决定的通知(粤地税函2002453号)3.10国务院

5、关于实施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3.11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粤府2006123号)3.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3.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3.14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3.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第001号)4. 优惠政策内容4.1所得税4.1.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

6、3号) 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第二十八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十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第三十一条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第三十二条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第三十三条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

7、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第三十四条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4.1.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第八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8、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九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九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

9、)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第九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

1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第九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第九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

11、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第九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第一百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

12、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4.1.3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新税法公布前批准设立的企业税收优惠过渡相关办法(略)4.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第001号)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

13、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

14、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九)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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