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管理)台北县政府至年度采购稽核缺失态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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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北縣政府94至97年度採購稽核缺失態樣 北府工稽字第0970880224號函頒 序號稽核缺失態樣依據法令一、註:劃底線為96及97年度稽核缺失準備招標文件(一)不符採購效益,例如:並無釐清採購目的,以符合經費用途支用。例如:公益活動旅遊,實施內容並無公益活動及其課程資料。政府採購法第1條(二)設計預算書圖(含變更設計預算書圖)未依規定辦理審查。台北縣各機關辦理採購規範第12點(二)預算書圖以行政會辦方式處理,未針對全案內容採審查方式辦理。臺北縣各機關辦理採購規範第12點第3款(三)採購金額傳輸錯誤機關傳輸政府採購資訊錯誤行為態樣序號1之(1)(四)招標文件資料錯誤,例如:1、所訂定之投標廠商

2、資格包含共同投標或單獨投標,與投標須知書明不允許廠商共同投標有前後矛盾。2、屬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案件,於投標須知內載明採購案係屬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3、投標須知公開評選評分表附註欄1、評分方式由評審委員依廠商簡報及書面資料就評分表上所列項目予以評分,惟機關卻未請廠商簡報評分;4、投標須知與施工說明書之履約工期不一致;5、最有利標案件,誤以限制性招標方式公告,致使一家廠商投標即辦理開標;6、採購標的依招標公告勾選為勞務採購,投標須知卻登載為財物採購。;7、限制性招標之議價方式決標者,卻援用公開招標最低標採購案之標單。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1、(9)(五)違反法規規定,例如:對於機關之決定不得異議。

3、政府採購法第6條、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序號1之(4)(六)押標金有超收情形(押標金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百分之五為原則)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9條第2項(七)設計品質不良或錯誤。例如:重複編列之試車項目未明定規格,部分工項之油漆單價浮編。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1、(9)(八)履約條款違反公平合理原則。例如:未考慮採購內容履約期限太短、或後續履約允許廠商另擇其他履約日期。採購法第6條(九)招標文件過簡,例如:1、未能於招標文件一併提供SDK (System Development Kit) 系統開發套件和相關的文件說明與範例程式(Demo Program ),以便整合已完成的路口

4、監視系統專案;2、招標階段投標須知範本應用不完備、採購標的說明不完整。3、招標文件報價單項目,未有明確之需求規定。政府採購法第6條、政府採購法第29條第3項及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序號1之(11)(十)分批採購。例如:採購案經費來源相同,且同一時點提出之需求,採購機關未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併案辦理採購。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4條(十一)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未通知補助單位派員監督。政府採購法第4條及施行細則第2條(十二)認定採購金額之方式錯誤,例如:1、分批辦理採購,未依各批合計總金額認定其採購金額;2、未將含有選購或後續擴充項目金額計入;3、投標須知文件採購預算、

5、採購金額等未填列,廠商無法得知預算是否經立法程序、是否含有後續擴充、是否採單價決標等重要訊息;4、以收取權利金方式辦理,未以該權利之原使用價值金額認定錯誤認定;5、委外經營採購金額認定未以預估廠商興建、營運所需金額;6、將預算金額誤以採購金額填列。施行細則第6條、機關傳輸政府採購資訊錯誤行為態樣序號2之(6)、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序號1之(14)(十三)以單價決標者未載明預估數量或採購金額上限。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1、(18), (十四)未事先評估確認統包可提升採購效率、確保品質、可縮短工期及無增加經費之虞,或評估內容過於籠統簡略。統包實施辦法第2條(十五)統包案招標文件所訂投標廠商資格包含規

6、劃或監造工作。統包實施辦法第4條第1項(十六)統包案採購需求欠完整明確,例如:主辦機關邀標書未詳述過程或成果規範,恐徒增履約爭議並有未達主辦機關預期功能效益之慮。統包實施辦法第6條(十七)未於招標文件中明列設計審查事項、審查重點與權責、設計審查時程(如審查時間點、圖說修改或再審查時程等)及不計工期之計算標準,致衍生履約爭議影響工期。統包實施辦法第8條(十八)未於招標文件載明評選結果第一且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或機關首長決定者為最有利標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及第15條(十九)最有利標評選案價格納入評分,其所佔滿分總比率,低於百分之二十。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6條第3項(二十)最有利標未報經上級機關核

7、准即辦理。政府採購法56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條(二十一)評選委員名單未符保密規定。例如: 1、評選委員名單於遴選簽呈未以密件信封辦理;2、採購機關發給各評審委員開會通知單中將其他委員名單明列;3、於遴聘及通知外聘委員召開評選會議,以傳真及回傳方式個別通知。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二十二)未於採購文件中充分陳明評選委員是否具備相關專門知識。 組織準則第4條第1項(二十三)非自工程會之建議名單中遴選之評選委員,於該採購文件中,並未載明未能自該名單覓得適當人選之情形。組織準則第4條第3項(二十四)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通知委員派兼或聘兼事宜時,未將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一併附於通知書中。採購評

8、選委員會委員須知及工程企字第9300490550號函(二十五)不依法令規定辦理採購。例如:合約淤泥棄置方式允許廠商直接棄置新店溪致與水利法第78條規定禁止於河川區域內棄置廢土之規定不合;或將尚未驗收並核准之規劃設計或調查報告書據以辦理後續工程採購。採購法第3條,水利法第78條 (二十六)契約第十一條違約罰款中,未敘明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為上限。採購契約要項第45條第2項(二十七)招標文件規定施工期間變更施作方式,得標廠商應依新工作方式重新施作不得異議政府採購法第75條第1項(二十八)採購公告之決標方式與招標文件不一致;例如:投標須知訂決標方式為訂有底價,參考最有利標精神得標,惟公

9、告及實際決標方式為訂有底價最高標決標。機關傳輸政府採購資訊錯誤行為態樣1、(5)(二十九)不熟悉之產品,未邀請相關專家或廠商提供建議,且未依據採購法第34條第1項規定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並組成工作小組進行審視,供擬訂底價參考分析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及第34條第1項(三十 )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採購案有利益衝突,機關允其參加投標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1款(三十一)未依需求時程計畫辦理採購,於需使用時才以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之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為理由辦理限制性招標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三十二)招標作業未能配合計畫需求條件辦理,以致未能符合原

10、計畫之採購效益(三十三)自行建立評選委員資料庫,致對不同採購案未避免遴聘相同委員。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之1第2項、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2之(5)(三十四)招標須知規定標價不納入評分,廠商經評選結果,無總評分或個別評選項目不合格之情形,且經綜合考量廠商之評選序位及標價之整體表現較優前3家為準優勝廠商。,然其評選總表及評選會議紀錄皆依評選序位逕評定優勝廠商,無紀錄顯示有將標價納入綜合考量,及準優勝廠商有無依招標須知規定經出席委員過半數決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及招標文件規定(三十五)招標機關經廠商異議後逕行修正圖說內容,惟修正內容未答覆異議廠商,亦未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等

11、標期。採購法第41條第2項二、資格限制競爭(一)投標須知規定不允許廠商如同時具有各共同投標廠商資格可單獨投標。共同投標辦法第4條第2項(二)招標文件未依該規定記載共同投標廠商成員,不得對同一採購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成員。共同投標辦法第7條(三)不當限定特定公會會員方可投標。例如:電梯設備工程規定廠商資格限定為甲五類會員之產品。採購錯誤行為態樣2、(9),資格標準第3條第1項第3款。(四)不當限制競爭,例如:1、甲級營造廠商所聘專任工程人員限定具備土木、大地技師資格工程之廠商,排除結構技師為其聘僱範圍;2、要求投標廠商於投標時須取得供應廠商相關證明文件(種苗業者登記證及供貨苗圃之

12、紅火蟻檢查合格證明書);3、校外教學委託專業服務案要求廠商參加甄選時需具有住宿或露營同意書證明文件。資格認定標準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五)投標當時即必須於指定地區設有分公司或維護站。例如:契約規定乙方應在本市設有聯絡處或辦事處。採購錯誤行為態樣2、(14),資格標準第4條第1項第4款,採購法第6條。(六)投標當時即必須擁有指定之設備。例如:非特殊或巨額採購,要求投標廠商於決標前需自有或長期租借吊車及絕緣高空作業車,租借者應經法院公證或認證;或投標須知訂定投標廠商需提出自有機具證明。採購錯誤行為態樣2、(16),資格標準第5條第1項第4款。(七)規定之資格與履約能力無關。例如:1、投標

13、須知內規定投標廠商須檢附BS7799資安認證;2、非搶修或開口合約之道路工程於投標須知要求廠商投標時切結於相鄰縣市設立自有或特約維護廠所;3、非屬建築之道路排水綠美化工程設計業務廠商資格卻允許有建築師事務所投標,且所訂廠商資格未載明營業範圍應包含服務項目或得以承攬之技師類別。 政府採購法第6條及第37條,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2、(22)(八)特殊或巨額採購之投標廠商特定資格,未於招標前評估符合規定之廠商家數,並檢討有無不當限制競爭情形。資格標準第13條(九)有登記資本額限制,惟該資本額限制與規定不符(該規定為機關得規定廠商實收資本額額度而非登記資本額額度)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14、5條第1項第3款(十)招標文件之資格文件審查表,並未列明須具有住宿或露營同意書之證明文件為審查項目之一;另有關廠商甄選時須提供各飯店同意住宿之證明文件,因廠商在尚未知能否得標前即須花費取得該證明文件,似不合理,如據以認定資格不符,且不得參加評選政府採購法第36條、37條及資格標準第5條(十一)電源安裝配置並未涉及高壓供電設備及裝備維修,卻限定廠商資格為甲級承裝業政府採購法第37條第1項三、規格限制競爭(一)未確實審查致造成規格限制競爭,例如:防火塗料之單價分析表細分為底塗(漆)(120元/M2)、中塗(漆)(1,400元/M2)及面塗(漆)(200元/M2),採購機關選擇性針對單價為中塗漆1/7之面漆部份進行同等品審查,並未對所有項目進行審查(含所編各項目之單價)。政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二)抄襲特定廠商之規格,例如:1、abc乾粉滅火器10型滅火器規格為放射時間10秒;2、監視器規格規定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之品質、性能、安全、尺寸、如4.20”彩色顯示器.尺寸:490(W)450(H)475(D)mm,重量:23.5. 各項數值過度精確。3、加勁格網材料之規格規範訂定熔點及2%之應變抗拉強度政府採購法第26條、政府採購法錯誤態樣3、(1)(三)超出需求或與需求無關之規格,例如:廚餘回收車之規格訂定沿用垃圾車高強度鋼板之規格。政府採購法第26條、政府採購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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