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聚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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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中江县农村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县农村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管理,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参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 71 号令)、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 395 号)的 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聚餐活动是指因婚丧嫁娶、节日庆典、乔迁贺喜、亲友聚会等事由在非经营性餐饮服务场所举办的在本办法规定规模以上的各种宴席活动。凡在中江县行政区域内举办农村聚餐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农村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实行报告登记和

2、分级食品安全技术指导服务制度。第四条 农村聚餐活动食品安全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人民政府对全县范围内的农村聚餐活动食品安全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农村聚餐活动食品安全负责。第五条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负责全县农村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的综合协调工作,县药监局负责全县农村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的教育培训和指导服务等监督管理工作,- 2 -县卫生、农业、畜牧、水务、工商、质量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农村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落实人员职责,健全管理制度,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

3、训,组织实施辖区农村聚餐活动报告登记、食品安全技术指导服务、农村流动厨师登记培训体检等工作。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设立食品安全管理员,具体实施农村聚餐活动报告登记、食品安全技术指导服务工作。第八条 农村聚餐活动的举办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本办法的有关要求举办聚餐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承担聚餐活动的食品安全责任。因农村聚餐活动发生食物中毒导致聚餐人员人身受到损害的,农村聚餐活动的举办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章 环境与设施第九条 农村聚餐活动举办者应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加工、聚餐场所。农村聚餐活动加工场所应当布局合理,按

4、流程划分相对独立的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烹调、原辅料储存区域等。农村聚餐活动举办场所事先应进行环境清扫、消毒,消除老鼠、蟑螂、蚊蝇及其孳生条件,保持环境整洁。第十条 贮存食品(含食品原料,下同)的场所、设备应当保- 3 -持清洁,实行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第十一条 厨房应设于固定用房或符合卫生及安全要求的场所内,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设备和防蝇、防尘、排污及存放废弃物的设施,有清洗水池和冷冻、冷藏、餐具保洁设施等。用于食品加工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前用后洗净,保持清洁。厨师自

5、备的餐具在存放、运输、使用过程中应保持洁净。第十二条 农村聚餐活动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十三条 农村群体聚餐提倡使用集中式消毒餐具。租赁餐饮具的,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出租餐具、用具、容器的出租者应对收回的餐饮具、用具、容具进行清洗消毒和保洁。第三章 采购与贮存第十四条 食品应从具有食品流通许可证、 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购买,肉类食品应经过动物检疫合格,采购时应索取可溯源的有效票据证明,并建立登记台帐,采购的票据及登记台账应当保存 2 年以上。采购食品前,应查看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合格证等标识,验明合格后方可采购。使用自产食品的,应符合相应的食

6、品安全要求。第十五条 采购的食品应分类存放于清洁、干燥、通风的室- 4 -内场所,需冷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应当及时冷藏。第十六条 禁止采购和使用下列食品或非食品物质:(一)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霉变、污秽不洁、混有异物和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二)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三)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四)未经检验确认无毒的野生菌类;(五)标签标注内容不全,或超过保质期的定型包装食品。第十七条 禁止使用非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加工烹调食品,禁止使用亚硝酸盐加工食品。第十八条 禁止从无食品流通许可证、 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

7、食品。第四章 加工与留样第十九条 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冷却后及时冷藏;应当将直接入口食品与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第二十条 制作凉菜应当达到专人负责、专室制作、工具专用、消毒专用和冷藏专用的要求。不具备前款条件的,不得加工制作凉菜。第二十一条 食品应留样保存。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在上餐桌- 5 -前分别盛放在清洗消毒后的容器内,每个品种留样不得少于 100克并冷藏保存 48 小时。第五章 厨师管理第二十二条 农村流动厨师及帮厨人

8、员在操作时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第二十三条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和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农村流动厨师及帮厨人员不得从事农村聚餐活动的食品加工和餐饮服务。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辖区的农村流动厨师进行登记,建立农村流动厨师管理档案并进行年度更新,每年定期组织农村流动厨师进行免费食品安全培训学习和健康体检。 农村流动厨健康体检的检查项目、检查医院等事项由县卫生局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农村流动厨师健康体检费由乡(镇)人民政府承担,有关医院对体检费应当予以优惠。第六章 登记服务第二十五条 农村聚餐活动承办

9、者应填写中江县农村聚餐活动报告表,于聚餐举办 3 日前向所在村委员会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厨师基本情况以及聚餐时间、地点、人数、菜肴清单等。第二十六条 农村聚餐活动按下列规模实行免费分级食品安全技术指导服务制度:- 6 -(一)聚餐人数在 50 人以上不足 200 人的小型聚餐活动,由村委会指派村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会同村卫生站人员进行现场食品安全检查和食品安全技术指导服务;(二)聚餐人数在 200 人以上不足 400 人的中型聚餐活动,村委会须上报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指派乡(镇)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会同乡镇卫生院人员、村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进行现场食品安

10、全检查和食品安全技术指导服务;(三)聚餐人数在 400 人以上的大型聚餐活动,乡(镇)人民政府须上报县食安办,由县食安办协调县药监局指派食品安全专职管理人员,牵头负责并会同相关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乡镇卫生院人员及乡(镇)、村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进行现场食品安全检查和食品安全技术指导服务。县药监局、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应当分级建立农村聚餐活动报告登记、现场检查、指导服务台账。第二十七条 农村聚餐活动食品安全技术指导服务人员应当向农村聚餐活动承办人发放农村聚餐活动食品安全告知书,并由承办人签收。第二十八条 农村聚餐活动食品安全技术指导服务人员应对聚餐所用食品原料(肉、蛋、米、面

11、、油、菜、调料等)的采购、贮存、加工以及厨师健康状况、环境卫生、加工设施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如实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对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 7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全面掌握本村农村聚餐活动信息,对未报告的农村聚餐活动,村民委员会应主动上门服务,确定聚餐时间、地点、人数等,并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向乡(镇)政府报告和提供食品安全技术指导服务。第七章 应急处置与监督管理第三十条 聚餐人员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食物中毒或疑是食物中毒事件,举办者应及时将患者送往就近医院就诊,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并在 2

12、小时之内上报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或直接报告县卫生局、县药监局;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食品安全应急预案报告信息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接受事物中毒或疑是事物中毒事件病人治疗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卫生部门有关信息报告规定向县卫生局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第三十一条 县卫生局、县药监局接到食物中毒或疑是食物中毒事件的报告后,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报告信息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卫生院、村委会和农村聚餐活动举办者应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救治处置等工作。第三十二条 对农村聚餐活动举办者违反食品安

13、全相关法律法规,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第三十三条 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各级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报告及食品安全技术指导服务等工作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 农村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管理服务工作纳入对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的目标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相应的目标考核分;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 :(一)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未按本办法的规定掌握

14、农村聚餐活动信息的;(二)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未开展食品安全法及本办法的宣传及有关食品安全工作培训的;(三)乡(镇)人民政府未组织农村流动厨师进行登记和健康体检的;(四)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到农村聚餐活动现场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检查和食品安全技术指导服务的;(五)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的。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流动厨师是在农村地区有一定厨艺,无固定加工场所和服务对象,经常性地为小型以上农村聚餐活动加工烹饪菜肴的厨师。- 9 -第三十六条 县药监局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食品安全技术指导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本办法由中江县人民政府

15、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 月 起施行,有效期 2 年。- 10 -关于中江县农村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的起草说明县政府:我办会同中江县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起草了中江县农村群体性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一、关于制定办法的必要性在农村家庭自办宴席聚餐活动中,因农村卫生条件、设施设备较差,厨师等人员食品安全意识较低下,大量使用外购凉菜等原因,农村群体聚餐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但由于食品安全法及配套法规政策对农村家庭自办宴席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缺乏具体规定,造成管理上的真空,为切实加强我县农村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管理,

16、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办法十分必要。二、关于办法的主要内容(一)关于办法的制定依据虽然食品安全法及配套法规政策对农村家庭自办宴席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缺乏具体规定,但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食品生 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应当遵守本法” ,农村家庭自办宴席聚餐既有“食品生 产和加工 ”,又有“餐饮服务”的属性,因此,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2010 年 3 月 4 日,卫生部发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 71 号令),2011 年 8 月 22- 11 -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 号),前述规定 虽然仅适用于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但对农村群体性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管理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因此, 办法是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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