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药品管理)关于允许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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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允许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委托配送的规定(试行)为合理配置资源,促进我省药品物流和连锁经营的发展,促进药品经营企业规范经营,依据我国药品法律法规的有关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一、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委托地市所辖的且通过GSP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配送药品。全部委托配送的企业可不设置药品配送仓库,并由发证机关在药品经营许可证仓库地址栏内注明“委托配送”字样;部分委托配送须设置药品配送仓库,配送仓库面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二、开展委托配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对自己经营的药品质量承担责任,同时,应与受委托方签定委托配送协议,协议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期限,委托配送协议应报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备案。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还应定期对受委托方进行质量服务考核,确保药品质量。三、开展委托配送业务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有完整的质量管理机构来保证质量体系的连续正常运行,通过协议委托质量控制服务的,应一并纳入自己的质量体系和信息系统。四、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向受委托方统一采购药品,并由受委托方将药品直接配送至连锁门店。五、连锁门店应对委托配送的药品应进行逐批验收,并建立相应的验收记录。六、连锁门店对委托配送的药品,如需退货,应将退货情况报告零售连锁企业的质量管理机构,由零售连锁企业与受委托方协商后通知连锁门店退回。七、连锁门店在经营中发现不合格药品,应按规定撤柜并妥善保管,并报告零售连锁企业的质量管理机构,零售连锁企业应对连锁门店上报的不合格药品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及时上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等待处理。八、其他未涉及的事项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GSP认证现场检查项目的规定执行。 九、各地在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和药品市场监管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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